筹设民办学校,申请公司被附加层层要求,合理吗?

原标题:筹设民办学校,申请公司被附加层层要求,合理吗?

# 前 言 #

为更好地保护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提高运营学校的效率及安全度,笔者一直提倡以现代公司化形式运营学校,顺应政策发展。

在此篇,笔者先不再讨论个人名义筹设民办学校(不提倡)的情形,仅讨论以公司筹设民办学校的相关资质要求。

在辅导民办学校设立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各地都常发生申请公司自筹设起便被行政部门附加层层要求的情况。如:申请公司需具备与学校未来建设规模相一致的开办资金,甚至需实缴;又如:申请公司需为教育投资类公司或具备教育投资的业务范围……这些要求,有的存在实操不具备可行性(如:多地教育投资类公司已停止审批),有的给申请公司增加过大的运营风险(如:实缴巨额开办资金)。

笔者在此篇想要探讨:筹设民办学校,申请公司被行政部门附加层层要求,究竟合不合理?

一、作为取得教育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公司,有什么资质要求?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经检索,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取得教育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公司的属性、类别、经营范围、资产情况(注册资本)等作出限制性规定。

二、作为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司,有什么资质要求?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促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举办民办学校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根据《民促法》第十条第一款及《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两个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经检索,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公司的属性、类别、经营范围、资产情况(注册资本)等作出限制性规定。

三、其他特殊情况讨论分析

在实操中,笔者也常遇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投资办学的情况。多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出于税收筹划的考量,直接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作申请筹设学校的主体。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申请主体或需具备特殊资质。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需要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要求请具体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目前并不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即地上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等),仅持有土地使用权,则不需要相关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另外,提请注意——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类别进行排他性或限制性规定,已取得教育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公司仍可取得其他类别的土地使用权。

综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作为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公司,(既作为将来持有教育用地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也作为将来持有民办学校举办权的主体的常规情形下)仅需符合两个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当遭遇不当行政阻碍——申请公司被行政部门附加层层条件时,笔者不建议立即对申请公司的属性、类别、经营范围、资产情况(注册资本)等设法调整,而应先行与相关行政部门进行有理有据的充分沟通。

来源 | 行初子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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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一贯制学校的分立及其相关问题;

  • 五、资产该分配在学校名下还是举办者名下?举办者是个人好还是公司好;

  • 六、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禁止关联交易后,如何处理举办者和学校之间的现有各种交易?

  • 七、举办者和非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的种类、要点及其税收?

  • 八、章程中如何体现“党建入章程”和“举办者权益保护”;

  • 九、民办学校的财务规范的关键事项;

  • 十、 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

一、民促法条例的核心条款;

二、规范民办义务教育的核心要义;

三、营非选择、补偿奖励、财务清算、非转营的流程及税费;

四、一贯制学校的分立及其相关问题;

五、资产该分配在学校名下还是举办者名下?举办者是个人好还是公司好;

六、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禁止关联交易后,如何处理举办者和学校之间的现有各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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