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市场将进一步扩大开放

原标题:基金托管市场将进一步扩大开放

本报记者 杨毅

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扩大开放再迎新的政策措施,这次涉及的是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市场。中国证监会日前就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托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托管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拟将基金托管人净资产准入门槛调整为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

分析人士认为,《托管办法》的修订是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又一积极举措,将进一步促进外资银行参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市场。而进一步完善基金托管人的净资产准入安排,则可以有效提高基金托管人的抗风险能力。

外国银行在华分行也可申请

所谓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本次《托管办法》修订的最大一个看点是支持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托管办法》首先明确了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净资产应不低于200亿元、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

在此基础上,外国银行在华分行拟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除满足上述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应当持续经营3年以上,经营业绩与资产质量良好,具备与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可按境外总行计算。同时,其总行也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基金托管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等。

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基本以中资行为主,业务体系也比较成熟。按照中国证监会2020年4月13日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名录(2020年3月),目前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共有45家机构,其中商业银行有27家。此外,天相投顾数据显示,41家基金托管机构去年托管公募基金的数量合计5797只,实现的收入总计144.32亿元,同比上涨了5.38%。其中,8家银行基金托管费占市场总收入逾8成。

不过,当前的基金托管业务寡头格局并未影响外国银行在华展业的热情。据证监会官网信息显示,今年4月,共有德意志银行、花旗银行和汇丰银行3家外资银行申请基金托管人资格材料被证监会接收。

分析人士认为,银行托管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银行的基金代销实力,银行渠道依然是国内基金销售的主流。一方面,由于网点覆盖广,国有银行是基金销售和托管的绝对主力;另一方面,部分银行机构发挥特色优势,积极追赶头部机构。而此次《托管办法》修订将利好外资银行在华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完善基金托管人监管安排

《托管办法》在明确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管的同时,还进一步完善了监管,包括外国银行总行职责及监管安排、数据跨境流动等,以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

《托管办法》明确了总行所在国家和地区相关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认可机构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同时,《托管办法》明确外国银行分行的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外国银行总行还应当根据分行托管规模,建立相应的流动性支持机制;明确基金托管人应当按规定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引起违法违规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

由于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可能涉及数据跨境流动问题,为此,证监会拟在《托管办法》中明确,基金托管人应当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保护基金业务数据及投资者信息安全,防范信息泄露与损毁。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机构、个人提供基金业务数据及投资者信息。此外,《托管办法》要求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时,提交与总行之间系统隔离、访问控制、信息隔离等安全保障制度及措施以及规范数据跨境流动管理的说明文件。

托管人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的《托管办法》拟对现行规则中的基金托管资格申请人的净资产做出调整,拟将基金托管人净资产准入安排调整为达到200亿元即可,以有效提高基金托管人的抗风险能力。

现行规则要求基金托管资格申请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同时,商业银行还需符合最近3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不少于400亿元等条件。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上述标准存在一定问题。一方面,目前已获得托管资格的机构通常需要同时取得结算资格,以满足基金托管完整业务链条要求。因此,400亿元成为基金托管人事实上的从业基准线。另一方面,目前《托管办法》规定严重滞后。从成熟市场经验看,基金托管人通常均要求有较强的资本实力,2004年制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时明确了20亿元的净资产要求,以保障基金托管人能够有效履行鉴证义务。目前看,相关标准显著偏低,已不能有效保证申请人资产质量与抗风险能力。

此外,此次修订的《托管办法》还结合近年来的监管实践,持续强化托管人风险管理,拟在5个方面完善相关监管安排:一是建立健全结算风险防控制度和监测系统;二是允许在基金托管协议中约定由托管人提供短期融资支持;三是加强对基金托管业务集中统一管理;四是建立托管产品及基金管理人的准入标准和准入程序;五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应持续满足准入要求。

作者:本报记者 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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