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正毅房产法律:开发商一房二卖怎么办?如何要求购房退款?

原标题:正毅房产法律:开发商一房二卖怎么办?如何要求购房退款?

我司案例回放:佟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城郊的一套商品房,约定总房价款为45万元。

打开百度APP看高清图片

协议约定:佟某按照协议的约定先支付30万元房款,剩余的房款待交付房屋时一次性交齐。但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房款后,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交付房屋。几个月后,房地产公司单方提出了终止协议的要求。佟某经多方询问得知,原来该房地产公司以55万元的价格将这套房屋另行出售给了不知情的刘某,并且已经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击于佟某对房屋价格、质量、周边环境及交通情况非常满意,并且也为购买该房屋做了许多准备工作,因此他向法院起诉,请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交付这套住房。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三人刘某对该套房屋的购买是善意的,并且己经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依法取得了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证,前一个预售合同的购房者只能向房地产公司要求相应的赔偿。

若您有关于任何退订/退定金/退首付/退认购书/退购房全款/退合同等房产法律问题,请私信我们“正毅房产法律”(点击账号头像)。

双方已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开发商这种“一女嫁二夫”的做法是违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商品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佟某显然是受骗者,第三人刘某对房地产商一房两卖的做法并不知情,而且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佟某通过我们公司代理,要回了房地产商承担违约赔偿,虽然不能要回房屋,也算一个不为吃亏的结局。

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要注意开发商对所购买的房屋是否有曾经出售的纪录,同时在开发商交付房屋后应该及时要求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在合同中约定因一房两卖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一般应该包括直接损失和由于开发商违约所造成的既得利益的损失)。如真出现了本案中的情况,受损方要及时要求开发商给予赔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现在某些地区已实行网上交易,实现了商品房预售的即时备案,购房者可以通过网络査看欲购房屋是否存在一房多卖的情况。

正毅房产分析:为什么会发生一房两卖的现象呢?

目前,诉至法院的房地产案件中,“一房两卖”、“一房多卖”案件较多,这种现象严重损害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并严重损害社会信用。为什么会发生“一房两卖”的情况呢?

第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缺乏信用基础。

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法人的登记实行程序审査登记制度,不对公司登记的注册资金进行实体性审査,即只要有相关单位出具的“资(产)信(用)证明”和审计、会计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就能在工商部门获准法人登记。而由于我国审计、会计制度的不完善,验资报告、资信证明虚假、抽逃注册资金以及由此导致的公司法人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现象相当普遍,房地产行业尤为突出。

注册资金是法人民事行为能力和履约能力的标志,它是企业信用的物质基础和保障,没有注册资金或注册资金不实,法人就没有或没有完全承担与其注册资金额相当的民事责任的能力,客观上决定它具有欺诈的非信用本性,所以,出现买空卖空和“一房两卖”现象就不足为怪了。

第二,现行法律缺乏惩治机制。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房产和地产的出售或转让都规定应当向行政机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而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合同)无效。所以,在司法实务中,凡属没有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都可以认定为无效。在一房两卖或多卖的纠纷中,即使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在后的合同,如果合同双方已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也会被法院认定为有效而受到司法保护;其他合同则因为没有办理产权行政变更登记而无效。它所体现的是国家行政权力高于民事权利、行政机关对民事行为效力的最终裁判者地位和行政行为对民事行为绝对干预的权力——没有行政认可,任何房地产买卖合同行为都是无效的。

责任编辑:

Thenews.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