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保胎药开成避孕药,胎儿无奈被流产!相关部门已立案调查
为保胎,
现年32岁的丁先生与爱人托朋友关系,
到黔东南恒生医院做B超,
随后开了药。
一个多星期后,
爱人身体出现异样,
并发现之前在医院开的药,
竟是一种名为达英35雌醇环丙孕酮片的避孕药。

英达35炔雌醇环丙孕酮片。
其他医院医生告诉丁先生,
服用该药后腹中胎儿不建议保留。
托朋友“入院”检查
丁先生和爱人均32岁,来自河南,在凯里谋生多年。
“当时是因为朋友在恒生医院放射科上班,我们就去了那。因为是朋友关系,并未挂号,也未缴费就直接做了B超。”丁先生告诉记者,当时爱人怀孕一个多月,6月21日,他们去做了检查。

黔东南恒生医院。
“我问过她要不要缴费。”检查时,丁先生主动问了朋友,但朋友回答,不用缴费。
做完B超,丁先生的这位朋友告诉他们,孕妇孕酮低,应开药保胎。随后就带着两人到医生办公室,由医生开了药。丁先生还记得,开药的医生姓杨,杨医生还告诉丁先生,可以到社区领取叶酸片配合服用。
丁先生带着医生开具的处方交费后领了药便离开了。据丁先生介绍,整个过程,并未按照正规的就医流程在医院进行检查。
服药后孕妇出现不适
7月3日,也就是服用了医院开的药一周多之后,爱人开始觉得不适,并有出血的情况。
两人当时恰好走到一妇产医院楼下,于是进到医院再次进行检查。检查的医生告知,胎儿正常,但还是有孕酮低的情况。医生询问是否服药,于是丁先生便将之前在恒生医院开的药拿了出来。这一看,丁先生被医生的质问吓傻了。
“怀孕怎么能吃这个药呢?” 医生告诉丁先生,孕妇服用的药是孕期和哺乳期禁用药品。
丁先生又到黔东南州的几家医院进行了咨询,医生的答复基本一致,建议夫妻俩不要这个孩子。
7月4日,丁先生来到恒生医院,就保胎药变避孕药,以及相关问题进行了沟通。丁先生还要求医院调出当天开药的记录,然而却未找到丁先生爱人的开药信息。
此外,他还得知一个消息,当时开药的医生未持有从医资格证。丁先生随后向黔东南州卫生健康局进行了反映和投诉。
医院回复:管理确实存在问题 但对方投诉无依据
7月16日,记者来到恒生医院,说明了来访目的。该院数名领导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当中一名杨姓负责人将整个事件再次向记者作了介绍。
院方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就此事向黔东南州卫生和健康局提交的处理意见书,当中院方强调,丁先生是通过该院一名B超室工作人员私自进入医院,私自进行了B超检查,与医院就诊的程序不符。
另外,开药的杨医生是一名实习医生,按照规定,实习医生本身无权限为患者开药,当时之所以开药是因孕妇及丁先生坚持,而杨医生自己也抹不下面子而为之。
院方表示,首先,7月5日收到黔东南州卫生健康局的转办单后,他们立即成立调查组对事件进行调查。调查中,院方并未在门诊记录中查询到丁先生爱人的就诊记录,据此恒生医院与丁先生爱人不存在医患合同关系,也不是该院真实的患者,投诉人也不具备该院患者主体资格。其投诉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其次,投诉人并没有证据证明医院存在医疗损害及损害程度,其诉求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医院认为,投诉人自称服用了杨医生开具的炔雌醇环丙孕酮片,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其服用的药物系杨医生所开。同时,投诉人提及孕妇出现出血的情况,但没有证据,且不能直接说明未服用医生开具的药所致。
总而言之,医院的说法为,丁先生及其爱人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孕妇是服用了该医院医生所开具的药,导致损害,且损害到什么程度也无依据。
在意见书中,医院提出:医院不知投诉人投诉的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即便存在也与医院无关,该院无过错也无过失,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切后果由投诉人自行承担。
同时记者也在该份处理意见上看到,对于当时为丁先生开药的杨医生无证开药一事,医院表示,该医生为医院聘用的执业医生,其不具备开药资格。但从医院调查的情况看,无法证明杨医生为患者开具过炔雌醇环丙孕酮片。至于医生违规行为,该院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丁先生出具的在恒生医院开药的支付电子凭据。
记者就此采访了黔东南州卫生健康局,该局医政科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卫生健康局已介入调查,同时黔东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也已立案调查,调查初步结果已明晰,但具体情况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记者就丁先生与恒生医院一事采访律师,律师表示,就目前了解到的信息,丁先生夫妇需要到相关的医学会做一份权威鉴定,证明服用药品与胎儿受损的因果关系,如因果关系成立,双方可进行调解,如协调未果,可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至于赔偿标准,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关规定进行索赔。
记者发稿时获悉,丁先生爱人已于18日做了流产手术,目前还在等待调查结果。
来源:贵州日报天眼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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