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30年代北平禁毒风暴:不但毒贩要枪毙 复吸的瘾君子也通通处决
近代中国,饱受毒品的危害,不但危害国人的身体,而且在耗费大量金钱。自身贫困潦倒后,更是鲜廉寡耻,污染社会风气的同时,更是不惜铤而走险危害社会安全,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推翻清王朝后成立的民国政府深知毒品给中国数百年所带来的危害,从成立之初便在积极筹划禁毒运动,并发布了一系列的禁烟法令。
但后来为了北伐,直至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时,采取了所谓的“寓禁于征”政策,对鸦片实施公卖政策,目的是为了收税来充实国库。但这样的政策遭到了全国的强烈反对、于是在1928年8月开始在全国逐步实施禁毒政策。
后来随着吗啡、海洛因及其他化合物合成的烈性毒品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泛滥,国民政府意识到“祸害所及,足以灭种”。尽管各省都曾颁布有禁令,但尺度不一,为了能从根本上肃清毒源,于1934年5月制订了《严禁烈性毒品暂行条例》,通令全国各省军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实行。

根据该条例规定第二条规定凡是制造、运输烈性毒品者一律死刑。第三条规定贩卖或意图贩卖而持有烈性毒品者死刑或无期徒刑。第四条意图营利而为他人注射吗啡或为他人提供吸食烈性毒品场所者死刑。可以说这一系列的条例对整个毒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环节的惩处是十分严厉的,甚至比我们当今法律更为严苛。
但让人更加没想到的是对于吸毒人员的惩处也是毫不留情,在第五条中明确规定“吸食或使用烈性毒品者,概行拘押、交医定期勒令戒绝、或戒绝后复吸食者或使用者死刑。”第六条还规定“吸食或使用烈性毒品限期内验明已经戒绝者,得给以证明书,但一年内得随时调验之。”但可惜的是,当时民国政府对于烈性毒品和鸦片却是分别对待,对鸦片相关的禁毒惩罚力度要比起烈性毒品来说要软化得多。
当时的北平在接到针对吗啡、海洛因等烈性毒品等的禁令后不但成立了烈性毒品审判处,还在1934年9月5日成立了烈性毒品戒除所。

当时对于吸食烈性毒品的瘾君子一经抓获,一律送往烈性毒品戒除所进行强制戒毒。戒毒结束,会发给他戒除证明,由警察局拍照,并签署不再吸食的甘结并留下右手食指指纹存档。
甘结原文如下:某某某,今结得窃我因吸用烈性毒品,发觉被获到案,蒙派医诊断有瘾,将我毒瘾诊戒。现已戒净,经XXXX发给证书,业已收领,应恳保释。以后我应遵守严惩烈性毒品暂行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听凭随时调验,如有再犯情事,甘受本条例第五条之规定死刑之处分。所具甘结是实。
所以当时一旦发现复吸,便会遭到死刑处决。
1935年3月9日,上午9时,两名复吸烈性毒品的人犯汪永福、王文藻被从牢房中绑出后押往崇文门外东大地的烈性毒品戒除所,在游街示众后,即被押上卡车驶往距离戒毒所几百米远的四块玉地区执行枪决。这两人也就此成为了北平历史上第一次因为复吸而被处决的吸毒犯人。当时为了震慑吸贩毒人员,也是第一次将刑场从天桥移到了这里,现场围观者多达数千人。

从这以后一直到北平沦陷之前,多次针对复吸烈性毒品人员进行处决。这些复吸烈性毒品人员在处决前的表现倒也各有不同。
1935年3月22日,北平在天桥刑场处决的复吸人员金安禄和周荣全。在执行枪决前,金安禄劝告现场围观的百姓,切勿吸食白粉,否则将跟他一样走上绝路,再也不能回头。周荣全进入刑场后,则表现得毫无悔意,面对行刑人员和围观百姓破口大骂。这样不同的表现也最终换来了不一样的结果,金安禄一枪毙命,周荣全则是身中七枪而亡。
在这样的严刑峻法下,曾经毒品猖獗的北平整个禁毒环境大为改善。以前在饭店、旅馆等处公然吸毒的现象基本绝迹。但可惜的是,随着北平沦陷,日本人又将这里变成了毒品活动的重灾区,大量的日本浪人在日军保护下从事贩毒活动,曾经取得的禁毒成果毁于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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