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泉州又一区域出台新规!半年预售均价上调不超3%、不得搭售车位!另外…

原标题:关注!泉州又一区域出台新规!半年预售均价上调不超3%、不得搭售车位!另外…

9月20日

安溪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

《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涉及强化商品房预售行为管理、

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三个方面

全文如下

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的精神,根据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文件,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商品房预售行为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集中公示企业和销售人员信息、商品房项目信息、商品房销售信息和项目周边影响因素。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住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之日起10日内公开全部可售房源及“一房一价”等信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外销售。

(三)达到预售许可办理条件的商品房项目未及时申请办理预售许可,以及项目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已签订认购协议书的未在3个月内进行合同网签并提交备案的,按变相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予以查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搭售车位、签订装修合同(土地出让合同没有明确精装修的,开发企业不得加精装修价格对外销售)、“阴阳合同”等方式进行的捆绑消费、强制消费,不得收取合同外的任何费用或其他变相强制消费行为。

(五)新申报的商品住房项目分批申报的,6个月以内的不得上调预售方案均价;6个月以上的,预售方案均价上调幅度不得超过3%。

(六)开发企业在预售方案备案后,要求调整预售价格的,应在上次备案6个月后再申请办理,上调幅度不得超过上一次备案的预售方案价格的3%。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符合首套房及二套房贷款条件购房者的首付比例不得阻挠或拒绝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条件或附加条件。

(八)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号等方式,向购房者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一)全县房地产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申请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监管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

(二)监管银行应严格履行资金监管协议,督促开发企业将所有购房款按购房户个人实名制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杜绝任何购房款先进开发企业基本户再转监管账户,并指定专人专期核查。若发现商品房预售资金、开发贷款等未按时、足额存入监管账户或挪用、超范围使用监管资金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告知住建主管部门,我局将给予暂停拨付预售资金的处罚。

(三)监管账户不得开通任何形式的非柜台渠道自助业务,已开通代缴代扣的,监管银行应督促其予以取消。

(四)监管银行应配合住建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按照住建部门的审批意见及时拨付进度款项,配合预售资金监管检查工作,实时提供监管账户出入账信息等相关资料,严禁未经住建部门同意擅自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严禁未经住建部门同意先行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局将联合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物价、公安等部门将加大联合执法查处力度,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恶意哄抬房价、未明码标价、发布虚假信息、制造市场恐慌、炒买炒卖、诱骗消费者交易等违法行为。对经查实存在违规销售行为的房地产企业,将按相关规定给予严厉处罚并暂停该楼盘网上签约和预售监管资金拨付业务办理,同时予以通报,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0日

责任编辑:

Thenews.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