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企业家之“踵”
(思 文)
古希腊神话传说中有位英雄叫阿喀琉斯。他的全身惟一一处“死穴”就是脚踝。后来,阿喀琉斯被帕里斯一箭射中了脚踝而死去。后人常以“阿喀琉斯之踵”譬喻这样一个道理:即使是再强大的英雄,他也有致命的死穴或软肋。
中国的企业家们为国家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为经济发展与转型做出了重要贡献,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但是,企业家之“踵”历历在目。大量企业家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倒了下去。毋庸置疑的事实也告诉我们,中国的企业家们无时不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巴菲特有句名言:“风险来自于你不知道自己正在做什么!”
在最近二十年发布的胡润百富榜中,至少有35位知名企业家走进了监狱,其中曾担任过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职务的企业家至少有25位,曾获得过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的企业家超过40位,身家过亿者更是超过百人以上。牟其中、杨斌、仰融、周正毅、顾雏军、唐万新、周小弟、田文华、兰世立、黄光裕、黄宏生、李途纯、孙大午、吴英、徐明……等等,无不都是老百姓耳熟能详的知名企业家。
近期有个案例,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民智收到一封求救信,“我父亲是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企业家曾锦忠,遭受近10年的委屈。事情发生在2010年,当时九江镇政府为了响应南海区城市建设,把公司项目洛浦大厦(后改名为明浦居)作为九江镇重点明星项目推出……但在当时主管该项目的时任副镇长何志鸿(已被双规服刑)的暗箱操作下,我父亲在多花了三千多万的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却被以行贿罪身陷囹圄”
求救信是曾锦忠的儿子发出的。“我父亲开发的洛浦大厦项目在2010年就已经被南海区人民政府立项,重点推出。因为该项目为九江第一个楼高100米的超高层商住体,项目的设计是最为震撼和超前,同时,洛浦大厦还是该片区的重点工程,对于推动以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洛浦大厦在立项后,本应可以马上开发,但是存在历史遗留问题,但是周围有6亩小的土地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九江镇人民政府时任副镇长何志鸿利用当时政策的不公开性暗箱操作操纵拍卖。从而使当事人曾锦忠损失了几千万财产,还面临牢狱之灾,
张民智为其辩护认为:曾锦忠通过案涉事实所实现的利益是合法利益,其没有谋取非法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曾锦忠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具备构成行贿罪的前提要件。曾锦忠与受贿人关系一般,甚至可以说有些恶劣,双方没有互信基础,曾锦忠没有主动行贿的意愿,也没有证据证明曾锦忠主动行贿;相反,曾锦忠及何志鸿的供述均证实,曾锦忠提出要为项目中的少部分无证土地办证时,何志鸿明知按政策和文件规定,曾锦忠此部分零散无证土地办证并不需要用地指标,却以需要设法弄用地指标为名,以其朋友的名义向曾锦忠索取“活动经费”。曾锦忠向何志鸿的朋友输送利益完全是何志鸿利用曾锦忠的办证需要利用职权而索取,并非曾锦忠主动行贿!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中国企业家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一位知名律师曾用这样一句话来形容——“中国企业家人人都是带罪之身,只要经营五到十年,列上五个罪名,量刑搞到死刑一点问题没有。”结合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等的《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及司法实践,可以清晰地看出,近年来我国企业家犯罪案件已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两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决定,废止了一批过时的政策及司法解释,甄别平反了一批民营企业冤错案件,公布了一批保护民营企业典型案例等,在社会上基本形成了保护民营企业的共识。
2019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开放日活动时表示,最高检高度重视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明确提出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张军在致辞中表示:“最高检高度重视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明确提出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判缓刑的就提出判缓刑的建议。
“经济活动是民事活动,市场经济是民事经济。市场经济应该主要靠民法和经济法调整。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规范市场活动的主要法律应该是民法、经济法,而不是刑法。”这是近日接受中央记者采访的法学专家一致的看法。
刑法学泰斗高铭瑄教授,联合储槐植、赵秉志、阴建峰三位刑法学著名专家,向中央递交特赦建议,其中针对民营企业家涉刑案问题做出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重要观点。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离不开社会主义法制,而刑法学界泰斗人物的建言建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专家们认为,我国早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重视对国有企业的产权保护而忽视民营企业。自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施以来,原有的一些制度缺陷显露无疑,市场经济与原有制度之间出现矛盾,而对于夹缝中求生存的民营企业家,在创业初期可能采用了非常规手段经营发展企业,有的在不同程度上触犯了原有的法律法规,构成了人们所说的“原罪”。这反映出制度设计层面对民营企业的不公平待遇,尽管当前我国的产权保护制度以及刑法等相关立法也在不断革新与完善,但是仍有很多民营企业家被不可理定罪导致身陷囹圄,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最高领导层也充分肯定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要求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民营企业历史上曾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并多次强调要甄别纠正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本此精神,我们需要正视特定时期为冲破阻碍经济发展的旧有体制等原因而产生的企业“原罪”问题,并可考虑借助特赦制度来解决。有鉴于此,有必要对民营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家所谓“原罪”案件予以考察,特赦相关人员。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有的一些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司法解释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废除,不能让民营企业家提心吊胆搞创新,不能让不合时宜的法律条款成为某些人侵害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借口”,就像改革开放初期,当年多少才华横溢的商人想为祖国经济建设做贡献,却被定性为“投机倒把罪”一样,导致民营经济发展状况举步维艰,也是在一些法律专家的建议之下取消了部分不合适的法律条款,才逐渐让企业家放开手脚干事业。
当然现在社会发展速度远超以往,市场经济也愈加深入,法律法规的改革与修订速度跟不上经济社会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相关政府部门要有大格局和发展眼光,对民营企业经营情况更加包容,要有“容错”的思想,要设身处地的为民营企业着想,让企业家感受到更多的司法温暖而不是手铐的冰冷。加大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法律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落实慎捕慎诉司法理念,严防“办了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失业一群人”的事情发生,而对于因制度缺陷而身陷囹圄的企业家,就应该进行特赦,让企业家们重新回归市场发光发热,不能把才华埋没在监狱里,一寸光阴一寸金,我们实在损失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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