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京东参与发起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平台自律公约
近日,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下,京东与抖音、快手共同发起《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平台自律公约》,旨在促进直播和短视频营销业态健康发展,引导网络市场营销活动更加规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自律公约倡议广大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平台经营者共同加入,积极促进行业自律,共同规范网络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网络市场环境。
京东坚守正品行货,已成为中国最大以及备受消费者信赖的零售平台。京东直播坚持品质直播的理念,依托京东优质的供应链及售后履约服务能力,持续推动直播业务全方位品质升级。京东品质化直播坚持为品牌打造营销场,通过优质的直播内容和多元化的直播场景沉淀用户,帮助品牌商实现快速增长。京东直播推出“京源助农”等项目,帮助产业带解决农产品滞销问题。
商品品质是京东直播的生命线。京东在招商、采购、品控、售后等各方面建立起商品品质控制的全链条,对商家、品牌、商品资质进行严格把关,自建质量大数据模型对于平台商品进行实时监测,对于同行业质量排名尾部的商品进行系统化自动搜索屏蔽、降权、下架等,确保通过直播平台销售商品的品质。京东直播建立了完善的监管、审核、技术支持体系,根据“先审后播”、“审核到位”的原则进行,确保直播音视频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在为品牌商提供良好营销平台的同时,为消费者带来最优的直播购物体验。
京东此次参与发起《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平台自律公约》,将发挥自身平台优势,联动众多合作伙伴,在直播业务开展过程中切实践行自律公约约定,在实践中持续推进公约完善,保护商家及消费者利益,共同维护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附: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平台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直播和短视频营销业态健康发展,引导网络市场营销活动更加规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倡导发起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倡议广大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平台经营者加入本自律公约,积极促进行业自律,共同规范网络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网络市场环境。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是指商业推广者在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平台上,以发布直播和短视频内容等形式,向用户推广商家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活动。
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平台经营者是指为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活动提供直播和短视频技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商业推广者是指通过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平台发布直播和短视频营销内容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短视频营销推广者、网络直播营销主播及其服务机构。
商家是指在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活动中通过商业推广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用户是指在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活动中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条 本公约遵循导向正确、诚实信用、信息真实、公平竞争、多元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 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平台主动接受政府监管、社会监督,遵守行业协会规范,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共同制定并签署本公约,构建良好社会共治格局。
第二章 平台自律条款
第六条 积极履行平台核验登记义务,对申请开通商品或者服务推广功能的商业推广者提供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第七条 督促商业推广者落实身份信息公示义务,商业推广者应当在推广者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主体身份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商业推广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公示该自然人在平台登记的所在省市的区县级所在地信息,自然人隶属网络直播营销主播服务机构的,应当同时公示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信息。
商业推广者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其他身份资格证明信息。
上述公示信息发生变更的,商业推广者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 建立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公示制度。商业推广者在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平台上以直播形式推广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直播场次为单位,在虚拟直播场所以链接方式公示直播营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商品或者服务所属商家的姓名、名称,商家售后服务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自然人商业推广者隶属网络直播营销主播服务机构的,应当同时公示服务机构名称。
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平台经营者在商业推广者主页设置至少一个月历史直播公示信息查询途径,为售后服务及消费维权提供支持。
第九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服务协议与行为规范,明确开通和关闭商品或者服务推广功能、商品服务质量、商业宣传推广、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持续公示服务协议与行为规范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第十条 制定平台禁止、限制营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目录,明确禁止、限制营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事项,督促商业推广者按照目录要求规范开展营销活动。
第十一条 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活动中所发布的信息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以及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
(五)散布谣言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六)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侮辱、诽谤、恐吓、涉及他人隐私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九)其他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第十二条 加强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活动管理。商业推广者在营销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违法或不当行为:
(一)为法律法规禁止售卖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推广、营销;
(二)为应经许可或者批准但未获许可或者批准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推广、营销;
(三)在推广、营销中引导脱离平台进行私下交易;
(四)以流量或者数据造假、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五)在推广、营销中违反国家关于商业广告的相关管理规定,推广内容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三条 建立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信息检查监控制度。发现商业推广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处置措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违法违规推广内容进行删除屏蔽;
(二)对开展违法违规宣传推广活动并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商业推广者账号做降权降级处理;
(三)对经核实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商业推广者予以清退、终止服务并及时进行跨平台信息通报。
第十四条 建立违法行为处置公示制度,对商业推广者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在平台显著位置及时公示处置结果。
第十五条 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直播和短视频营销信息及历史直播公示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可用性。平台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商品或者服务特性,制定营销信息及历史直播公示信息保存规则,确保保存方式和时限的合理性,从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行业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 建立商业推广者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信用评价奖惩机制,对违法违规的商业推广者实施信用惩戒,强化合规守信意识。信用评价奖惩机制应在平台内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加强开展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活动的机构人员培训,督促网络直播营销主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职业道德,加强考核及管控机制。
第十八条 完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注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
第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十九条 建立便捷的投诉、举报机制,显著公示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 明确争议处理规则,完善跨平台争议处理衔接机制,依法为消费者做好信息支持,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加强消费风险提示,在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中,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示跨平台的交易链接跳转去向,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脱离平台进行私下交易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督促商家和商业推广者遵循公平诚信原则,遵守商业道德,按照网络直播短视频营销活动中作出的承诺,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服务质量保障等责任义务。
第四章 协同共治
第二十三条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建立联合应急响应机制,提供协查数据,配合协助执法,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与自律公约成员单位合作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共享违法风险信息,防范跨平台违法风险。
第二十五条 与广告联盟平台、网络直播营销主播服务机构等关联主体建立违法信息共享机制,共同促进直播和短视频营销行业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各条款,加强信息共享和行业自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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