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一家中介公司被判返还房款15800元,咋回事?

原标题:临河一家中介公司被判返还房款15800元,咋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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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19年,周女士欲一次性付款从中介公司购买一套住房。周女士通过转账方式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口头约定好的中介服务费3000元后,中介公司又要求周女士用现金交纳30000元购房定金,并给周女士出具了两张收据。

买卖双方按约定时间在中介服务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周女士于当日付清了剩余房款,中介公司给周女士重新出具了全部款项的收据,并收回了之前给周女士开的两张收据。

之后,在买卖双方去售楼部办理过户手续时, 周女士得知中介公司虚报房价,多收取了周女士22000元房款。于是周女士联系中介公司要求退还其多收的房款,但中介公司一会儿称将这22000元交给了房屋出售方,一会儿又称这是中介费……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退还 房款

无奈之下,周女士向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双方未就中介服务费达成书面协议,临河区人民法院结合临河区房屋中介服务机构收取中介费的平均水平以及该中介公司墙上张贴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进行综合考量, 最终判决中介公司十日内返还周女士15800元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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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艳华为您进行法律解读:

本案中,临河区某房屋中介服务公司口头与周女士约定购买一套房屋的中介服务费为3000元,结果该中介公司为了谋取更高的不法利润,向周女士隐瞒其所购房屋的真正价格。其行为违反了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中要求:下放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定价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地可根据当地市场发育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市场调节价。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 、第八条 、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以及《价格法》第十四条(四)(七)、第十五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最终退还了多收的大部分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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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中要求:下放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定价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地可根据当地市场发育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四百二十四条:定义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第十五条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法治巴彦淖尔

编辑:乔鸿 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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