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张玉环含冤入狱27年,他恨原审的那些法官吗?为什么?
张玉环杀人案27年后尘埃落定,张玉环无罪释放。作为被关押时间最长的冤案当事人,加之其出事后的悲欢离合故事,张玉环案成为一时无两的热点。

近些年,我国媒体频频披露出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如杜培武案 、佘祥林案、聂树斌案等等。刑事冤案的发生,不仅使无辜之人错误受到刑事追究,同时还放纵了真正的罪犯, 对被告人及其家庭,对被害人,对社会以及民众都造成了难以恢复的伤害。究其原因,司法人员的有罪推定思想和在此思想指导下进行的一系列违反程序的诉讼行为是导致冤案产生的重要因素 。
有罪推定是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司法人员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做出有罪推定,并以“有罪” 为中心展开一系列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带有强烈主观倾向的诉讼行为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
但在实践中, 侦查人员往往先入为主,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推定,只重视有罪证据而忽视甚至无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无罪证据 。
在胥敬祥案中,公安机关发现其穿的一件绿色毛衣疑似被盗物品。胥敬祥辩解说,毛衣是他在旧货市场上买的 。但侦查机关在没有落实这个毛衣的来源的情况下,预先做出了有罪推定。之后的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也没有对这个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给予足够的重视,而把目光更多地聚集在了有罪证据上面。

在当时的司法环境下,审判人员出于传统职业心理和习惯,往往会对案件形成预判, 对被告人作有罪的推定,在开庭审理时不知不觉就丧失了自己中立的立场 ,因此很容易酿成冤案。
为什么不跟踪报道张玉环错判案的法官?因为张玉环案的责任并不在法官身上。
相反,虽然张玉环坐了二十几年牢,但我们也要看到一个事实:张玉环还活着。如果当年他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许他不可能等到沉冤昭雪的这一天。从这个角度来说,那些掌握着张玉环生杀大权的法官们,身上还是带着人性的光芒的。

26年前的法官们,也许发现了张玉环案的漏洞,但是在当时的背景下,民愤和领导批示使得他们不可能做出张玉环无罪的判决;而专业和良知,又不能让他们做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于是,他们做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把一切交给时间和历史。可以想象,当时的他们一定顶着很大的压力。
张玉环本人也称自己曾遭到过多次刑讯逼供,希望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当年在进贤县长山宴乡派出所和云桥派出所,侦查人员牵来两条狼狗,说如果不招,就让狗把他吃了。其中一条狼狗对着张玉环狂撕乱咬,张玉环裤子被撕烂,大腿鲜血直流。极端恐惧下,张玉环只能承认杀害了两个小孩。侦查人员找来一条黄绿色军裤给张玉环,还打趣说比张玉环原来的裤子好。

张玉环现在还记得许多刑讯逼供者的名字,他们分别是付某文、吴某才、周某、袁某华、周某华,支某华,付某选、胡某芳。还有几个,他实在不知道叫什么名字。
但是,他并不恨法官。他从没有对媒体说过法官对他怎么怎么样,也没有说法官不公平。因为,如果当年法官们没有坚持,没有底线,张玉环早就死了。和内蒙古的呼格案、河北聂树斌案的法官们相比,张玉环案的法官要高尚得多。

更何况,内蒙古的呼格案、河北聂树斌案的法官,冤杀了好人,又受到什么刑事追责了吗?
2019年3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于2020年7月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为作案工具的麻袋和麻绳,经查与本案或张玉环缺乏关联;原审认定被害人将张玉环手背抓伤所依据的人体损伤检验证明,仅能证明伤痕手抓可形成,不具有排他性;原审认定的第一作案现场,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中没有发现、提取到任何与案件相关的痕迹物证;张玉环的两次有罪供述在杀人地点、作案工具、作案过程等方面存在明显矛盾,亦未得到在案物证的印证,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张玉环有罪。对张玉环及其辩护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改判张玉环无罪的意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采纳,宣告张玉环无罪。
时代在进步,法制也在进步。张玉环案,我们不能怪法官,应该去把更多的精力放在那些刑讯逼供的人身上,因为他们才是这起冤案的始作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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