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承诺最低收益、未按合同披露信息,基岩资本被广东证监局责令整改
随着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岩资本”)旗下私募产品巨亏纠纷的发酵,广东相关监管部门已经开始着手调查该事件,同时,广州市经侦也已经介入调查。
近日,广东证监局分别对基岩资本及其法人代表赫旭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多个违规问题责令其进行整改。南都记者注意到,这是自2019年8月以来,基岩资本收到的第二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广东证监局列“两宗罪”
此事缘起基金暴雷。1个多月前,面对B站股价翻倍,投向B站的基金却亏到仅剩三成的质疑,针对资金去向问题,基岩资本对南都记者的回复是“在基金操作层面上是规范的”;面对保证8%年化收益的质疑,其给出的反馈是“企业员工培训落实未到位”。
广东证监局的处罚结果则坐实了基岩资本存在的问题。根据广东证监局网站,其于当日开出了2张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分别给予了基岩资本及其法定代表人赫旭。

图片来自广东证监局官方网站。
广东证监局表示:经查,基岩资本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中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在基金合同补充协议中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二是在管理多只私募投资基金产品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相关信息,且在已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


广东证监局下发的文件。
根据《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缘起投向B站的基金暴雷
此前,南都的报道《投资B站理财产品爆雷后,基岩资本另一款基金产品也被指有问题》一文中曾提及,基岩私募产品“东方价值”系列产品被曝出“资金另作他用”,致使产品净值巨亏仅剩三成。
在该基金产品的补充协议中,已写明该基金只投向哔哩哔哩(B站)在美IPO增发股份,“除该标的外,本基金不会投资其他标的”,且承诺“年化净回报率不低于8%/年”。但实际上资金仅在哔哩哔哩短暂停留后投资了其他美股,导致巨亏。同时,基岩资本此前提供给投资者的基金净值被疑作假。
此外,还在封闭期的十四号基金亦同样存在资金去向不明以及承诺保底保息的问题。
针对资金去向详情,基岩资本方面暂时还未披露。此前基岩资本相关人士曾告诉南都记者,“基金全部投向B站”在现实中并不具有可操作。
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基岩资本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其“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相关责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同时,基岩资本法定代表人赫旭亦被警示,广州证监局的文件显示,赫旭对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组织公司开展整改规范工作,全面核查公司基金财产情况,主动做好投资者的沟通解释工作,切实履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全力做好相关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基岩资本首次收到广东证监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了。去年8月份,广东监管局公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基岩资本存在黄明麒(基岩资本总裁)向某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两宗违法违规行为。
法人代表受让5号基金份额
此外,南都记者从知情人士处知悉,基岩方面已对投向B站的东方价值基金5号基金有了解决方案,即投资者将基金份额转让给基岩资本法人代表赫旭,转让价格为投资者投资本金的1.3倍,分3笔转让。
1.投资人收到的基金首次分配金,占比约18.8%,视为第一笔转让款;
2.第二笔转让款为投资本金的10%,受让方在协议生效起15天内支付
3.第三笔转让款则分两种情况:若两个月内完成清算,则届时实际收到的基金清算款直接用于抵扣第三笔转让价款,多退少补;若两个月内未完成清算,则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两个月内将第三笔转让价款支付给投资者;
1.投资人收到的基金首次分配金,占比约18.8%,视为第一笔转让款;
2.第二笔转让款为投资本金的10%,受让方在协议生效起15天内支付
3.第三笔转让款则分两种情况:若两个月内完成清算,则届时实际收到的基金清算款直接用于抵扣第三笔转让价款,多退少补;若两个月内未完成清算,则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两个月内将第三笔转让价款支付给投资者;
知情人士告诉南都记者,他所接触到的投资者有一位已经签署了转让协议,还有两位没签,想看看基岩是否能按时给到钱,但目前为止,还未有进展。
北京星竹律师事务所王斌律师告诉南都记者,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基金份额转让协议》前,投资者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对基金享有直接的权利义务,投资者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违约、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有权主张赔偿,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但《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签署后,投资者不再是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相关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投资者与受让人形成是买卖合同关系,投资者仅对“受让人”享有债权(合同之债),其他权利丧失。如果受让人未按时还款,投资者应提请诉讼或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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