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住建部发文!“房住不炒”绝不是一句空话

原标题:国家住建部发文!“房住不炒”绝不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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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联合印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整治工作原则,一是坚持聚焦问题、重点整治。以问题为导向,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

二是坚持群众参与、开门整治。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调动群众广泛参与的积极性,定期公布整治工作阶段性成果,让人民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是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整治。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协同配合,整合资源力量,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提高房地产市场秩序综合整治能力。四是坚持标本兼治、长效整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信息化等多种手段,既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突出问题,又注重完善体制机制,从源头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通知》要求,持续加大惩处力度。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创新思路,多措并举,依法依规开展整治。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金融机构、网络媒体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采取警示约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资格证书等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对逾期不能偿还债务、大规模延期交房、负面舆情较多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通知》指出,强化监督评价考核。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评价考核措施,对整治工作得力、成效明显的城市,予以表扬;对房地产市场秩序问题突出,未履行监管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的城市,进行约谈问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通过持续开展整治工作,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要点梳理↓

房地产开发

  •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

  • 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

  • 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

  • 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

  • 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

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

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

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

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

房屋买卖

  • 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 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 挪用交易监管资金;

  • 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

  • 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 违规收取预付款、“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

  • 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 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

  • 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挪用交易监管资金;

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

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违规收取预付款、“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

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

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住房租赁

  • 未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

  • 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

  • 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

  • 克扣租金押金;

  • 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

  • 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

  • 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

  • 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

未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

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

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

克扣租金押金;

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

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

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

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

物业服务

  • 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

  • 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 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

  • 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

  • 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

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

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

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来源:人民日报、北京人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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