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开发票,不征税;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增加6类“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时, 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发票,不征税;具体包括的项目如下:
01、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02、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03、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04、604非税务机关等其他单位为税务机关代收的印花税;
05、605代收车船使用税;
06、60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07、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08、608 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09、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10、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11、611不征税自来水;
12、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13、613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14、614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15、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16、616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问题 ▌开具不征税增值税发票,需要做纳税申报吗?
▌答案 ▌由于“不征税”增值税发票,适用于企业并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开具的发票,因此开具“不征税发票”后,均不需要在对应申报期填写《增值税纳税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注意: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开具的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对应的预收款, 以及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的612“建筑服务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对应的预收款,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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