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人才可以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

原标题:宋人才可以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

我们前面的文章《 活在盛唐不自由 》我们提到唐朝的“过所”制度:

市民与商人如果要出远门,进出关津,需要先向官府申请通行证,这一通行证叫做“过所”。过所之制始见于汉,魏晋南北朝相沿,至唐朝时最为完备。

过所一式两份,一份给申请人,一份存档备查。过所上面详细写明:1)出行人的姓名、年龄、身份和籍贯;2)随行人员(如亲属、奴婢)的姓名、年龄、籍贯、数目;3)携带物品(如牲口)的名称、特征与数目;4)出行的时间、目的地;5)担保人是谁;6)离乡后本户的赋役由谁代承。经过关津、州县、军镇时,官府都要勘验过所。没有过所的人,不但不得通行,还会被抓起来;有过所、但过所登记的信息与持有人现状不符者(比如说,过所登记的马匹是三匹,但实际上你携带了四匹马),也不予放行。

那么宋朝时过所制度还保留吗?从《宋刑统》的文字来看,法有明文规定:“五更三筹正,衙门击鼓,听人行;昼漏尽正,衙门击鼓四百搥讫,闭门,后更击六百搥,坊门皆闭,禁人行。违者笞二十。故注云:闭门鼓后、开门鼓前,有行者皆为犯夜。故谓公事急速,但公家之事须行,及私家吉凶疾病之类,皆须得本县或本坊文牒,然始合行,若不得公验,虽复无罪,街铺之人不合许过。”看起来唐朝的坊市制、夜禁制与过所制一古脑都延续下来。

然而,研究宋代法制史的朋友都知道,《宋刑统》抄自《唐律疏议》,连诸多不合时宜、脱离宋朝社会实际情况的条款也照抄不误。实际上,这些法律条款都是“沉睡条款”,无法执行,比如《宋刑统》规定“击(鼓)六百搥,坊门皆闭”,但北宋时东京的坊墙早给推倒了,又哪里来坊门?就算有坊门,朝廷已重新立法,三鼓之前不得禁止行人,又怎么可能“昼漏尽”就开始关闭坊门?

因此,我们决不能因为《宋刑统》中有“若不得公验,街铺之人不合许过”的条款,就认定宋朝保留了唐朝的过所制度。

其实早在五代的后唐,由于长年战乱、制度崩溃,已出现“出入过所事,久不施行”的情况 。很可能自此过所制度便作废了。生活在南宋前期的洪迈更是提供了一条非常重要的信息:“然‘过所’二字,读者多不晓,盖若今时公凭、引据之类。” 可知,至迟在洪迈那个时代,宋人已经不知道“过所”二字究竟是什么意思,就跟当时的后生对街鼓“茫然不能知”一样。显然,作为一项社会制度的过所,已经远离宋朝人的生活太久了。

不过,过所的消失,不代表宋朝平民出门远行就不需要申办任何通行证。宋王朝在军事要塞、边境一带设有关禁,商民出入关禁,还是要验看通行证,比如“自来入川陕之人,依法经官司投状,给公凭听行” ,因为宋政府在川陕设有关禁,如剑门关。只是宋人不再将通行证称为“过所”,而是叫做“公验”或“公凭”。

所谓“公验”、“公凭”,顾名思义,即是指政府颁发的证明文书。在宋朝,税务机关发给商民的纳税凭证、市舶司发给海商的出海贸易许可证、政府发给僧侣的度牒,都可以叫做公验、公凭。换言之,宋朝并没有出现一个专门用来称呼通行证的名词。我们去检索《宋会要辑稿》,会发现宋人提到的公验和公凭,通常都是指纳税凭证,只有极少数情况下指通行证。从这里可以看出,在宋政府的施政日程表中,征税的重要性远远大于对商民出行的管制。

实际上,宋朝官员呈给朝廷的报告书,已经透露出路证公验荒废的信息:天圣六年(1028)九月,益州铃辖刘承颜言:“西川往来商旅,有公凭者则由剑门经过,无者并自阆州往来,盖自利州入阆州由葭萌寨,并有私路入川。” 政和元年(1111)四月,又有臣僚言:“关防之禁,昔年经由汜水、潼关,机察甚严,既抄录官员职位,又取券牒(即公凭)逐一检认军兵。今缘边关陕,所至关津,未有过而问者,昔者以关禁之严,戍兵无逃窜之路,今则相携而去,略无留碍。”

唐朝政府对过所的审批、勘验都非常严格,不但出入关津需要验看过所,而且州县官也会查验过所,投宿旅舍也要出示过所。宋朝公凭的申请手续,则没有唐朝过所那么繁琐,而且,只是在出入关禁时才验看公凭,一般情况下,走州过县是不用通行证的。对投宿异乡旅店的客商,宋政府也不会关心他们是否持有通行证,而是更注意他们有没有按规定缴纳商税,宋朝的一本行政指南书提出,县衙应当要求经营邸店的店家“说谕客旅,凡出卖系税行货,仰先赴务印税讫,方得出卖” 。至于路证公验,则完全没有提及。

事实上,跟汉唐时期相比,宋朝社会的一大特征就是人口流动非常活跃。宋人自己说:“古者乡田同井,人皆安土重迁,流之远方,无所资给,徒隶困辱,以至终身。近世之民,轻去乡土,转徙四方,固不为患。” 这里的“近世”,无疑指宋代;宋人之所以“轻去乡土,转徙四方”,原因之一便是政府对人口流动的管制大为减少了。而人口的流动,显然给宋代商业的兴起、城市的发展注入了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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