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岁失独妈妈再次怀孕却因加班过多流产,律师:用人单位行为构成侵权

原标题:43岁失独妈妈再次怀孕却因加班过多流产,律师:用人单位行为构成侵权

46岁的刘先生(化名)与妻子的独生女儿因病去世,悲痛不已的夫妻俩决定再生育一个孩子。今年,43岁的妻子好不容易成功怀孕,本应该是一件让人欢喜的事。妻子在广州某企业当车间操作工,该企业知晓妻子怀孕却依然以赶工为由不断安排加班。前段时间,劳累不堪的妻子感到身体不适请假时却遭到拒绝。于是,妻子只好硬着头皮上班。第二天,已怀孕4个月的妻子最终不幸流产。

为此,刘先生前往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广州站)向社工求助。目前,刘先生正在为妻子申请劳动仲裁,他说:“无论最后能否成功获得赔偿,我都必须走这个途径,这样才能对得起我的妻子和夭折的孩子。”

□ 律师: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广州站)志愿者律师梁颖珍表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上述案例中,当事人若能证明单位长期加班与当事人的流产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可以以用人单位侵权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如医疗费、营养费等。” 梁颖珍指出,当事人若能证明单位长期加班与当事人的流产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可以以用人单位侵权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如医疗费、营养费等。

刘先生手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妻子所在的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知晓妻子怀孕的情况下,还增加妻子工作量。同时,妻子因身体不适请病假却遭到拒绝,他认为妻子的流产与长期加班有直接因果关系。目前,刘先生已经在申请工伤鉴定,正在等待结果中。在言语中,可以听出刘先生为妻儿维权焦急心情,他多次和社工、志愿者律师表示,自己将维权到底,要为妻子和夭折的孩子讨回公道。

□ 社工:职场上遇到权益受到侵害应积极维权

社工提醒,如果遇到刘先生妻子这种情况,可以先与单位沟通协商,告知其孕妇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和法律依据。若协商无果,可向劳监部门投诉,督促单位整改。投诉无效的,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合同以及赔偿损失。

“在职场上,女性要熟悉自己在工作场域里的权益,如‘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 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广州站)站长张妮呼吁广大女性,一旦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一定要积极想办法去维权。

此外,针对当下社会女性生育问题,张妮分享了她的一些看法。“现在职场女性生育年龄普遍比较大。”张妮建议职场女性在生育方面理清自己的思路,提前做好职业、育儿规划。同时,张妮建议给予用人单位、职工更多政策上的支持,提高社会福利,如给予适当的生育类补贴、适当延长男性育儿假。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黎慧莹 通讯员:市妇女维权站

图源:视觉中国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苏琬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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