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名股票投资者诉飞乐音响案终审宣判:维持原判

原标题:315名股票投资者诉飞乐音响案终审宣判:维持原判

继虚假陈述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后,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音响公司)又被315名投资者起诉到法院,索赔逾亿元。

9月2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对该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宣判,判决驳回投资者刘某、飞乐音响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一审原判,飞乐音响公司赔偿315名投资者1.23亿余元。

该案系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施行后,全国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被诉

飞乐音响公司是一家大型绿色照明上市公司。2017年8月26日,该公司发布2017年半年度报告,声称收入和利润实现增长。报告发布后,飞乐音响公司股价连续三个交易日上涨。

然而,好景不长,2018年4月13日,飞乐音响公司在其发布的《2017年年度业绩预减及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中承认,2017年半年报和三季度报在收入确认方面有会计差错,预计将导致营业收入减少。公告发布后,飞乐音响公司股价连续三个交易日跌停。

此后,监管部门对飞乐音响公司的上述公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飞乐音响公司因建设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收入和利润虚增,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

2020年8月,魏某等34名个人投资者认为,飞乐音响公司的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给其造成了重大投资损失,于是共同推选出4名拟任代表人,向法院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

上海金融法院受理该案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听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为2017年8月26日,揭露日为2018年4月13日。法院遂作出民事裁定,确定权利人范围。裁定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复议。据此,法院发出权利登记公告,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自愿加入诉讼。

最终,共有315名投资者经审查后成为了本案原告,经推选,其中5名原告当选为代表人,诉请飞乐音响公司赔偿投资损失及律师费、通知费等合计1.46亿元。

一审庭审中,飞乐音响公司辩称,该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投资决定不具有因果关系,原告主要是受到行业利好政策等因素影响而买入股票;被告股价受到系统风险的影响部分应予以扣除,且因被告经营情况恶化导致的损失属于正常投资风险,不应由被告赔偿,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为证明其主张,飞乐音响公司提交了半导体照明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飞乐音响公司收购股份完成交割的公告、《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等证据。上述信息发布时间分别为2017年7月10日、2017年12月4日、2018年4月26日和2019年4月20日。

与此同时,双方当事人均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投资损失进行核定,但对委托机构意见不一。上海金融法院遂依法组织当事人当庭随机抽取,最终确定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法律服务中心)为损失核定机构。后法律服务中心出具了《损失核定意见书》。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后认为,飞乐音响公司在发布的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15名投资者均在实施日到揭露日期间买入飞乐音响公司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亏损,应当推定其交易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飞乐音响公司提出的行业利好政策等因素不足以排除交易因果关系的成立,但其中受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的部分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飞乐音响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继虚假陈述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后,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音响公司)又被315名投资者起诉到法院,索赔逾亿元。

9月2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对该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宣判,判决驳回投资者刘某、飞乐音响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一审原判,飞乐音响公司赔偿315名投资者1.23亿余元。

该案系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施行后,全国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被诉

飞乐音响公司是一家大型绿色照明上市公司。2017年8月26日,该公司发布2017年半年度报告,声称收入和利润实现增长。报告发布后,飞乐音响公司股价连续三个交易日上涨。

然而,好景不长,2018年4月13日,飞乐音响公司在其发布的《2017年年度业绩预减及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中承认,2017年半年报和三季度报在收入确认方面有会计差错,预计将导致营业收入减少。公告发布后,飞乐音响公司股价连续三个交易日跌停。

此后,监管部门对飞乐音响公司的上述公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飞乐音响公司因建设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收入和利润虚增,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

2020年8月,魏某等34名个人投资者认为,飞乐音响公司的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给其造成了重大投资损失,于是共同推选出4名拟任代表人,向法院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

上海金融法院受理该案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听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为2017年8月26日,揭露日为2018年4月13日。法院遂作出民事裁定,确定权利人范围。裁定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复议。据此,法院发出权利登记公告,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自愿加入诉讼。

最终,共有315名投资者经审查后成为了本案原告,经推选,其中5名原告当选为代表人,诉请飞乐音响公司赔偿投资损失及律师费、通知费等合计1.46亿元。

一审庭审中,飞乐音响公司辩称,该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投资决定不具有因果关系,原告主要是受到行业利好政策等因素影响而买入股票;被告股价受到系统风险的影响部分应予以扣除,且因被告经营情况恶化导致的损失属于正常投资风险,不应由被告赔偿,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为证明其主张,飞乐音响公司提交了半导体照明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飞乐音响公司收购股份完成交割的公告、《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等证据。上述信息发布时间分别为2017年7月10日、2017年12月4日、2018年4月26日和2019年4月20日。

与此同时,双方当事人均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投资损失进行核定,但对委托机构意见不一。上海金融法院遂依法组织当事人当庭随机抽取,最终确定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法律服务中心)为损失核定机构。后法律服务中心出具了《损失核定意见书》。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后认为,飞乐音响公司在发布的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15名投资者均在实施日到揭露日期间买入飞乐音响公司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亏损,应当推定其交易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飞乐音响公司提出的行业利好政策等因素不足以排除交易因果关系的成立,但其中受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的部分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飞乐音响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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