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患者自带药输液又出事!法院判医疗机构也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警惕!患者自带药输液又出事!法院判医疗机构也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原告因患肺结核病到卫生防疫站就医,卫生防疫站医师为其开具处方,因输液条件受限,遂嘱咐原告到合法的医疗单位输液。

原告遂自带药品到社区卫生服务站输液2次,病情未见好转。原告相继到人民医院、中心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继发型肺结核、药物性肝炎、过敏性皮炎。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原告自带药品到被告社区卫生服务站输液,该服务站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妥善检查原告所带药品,并应及时向原告说明医疗风险,其未尽到该注意义务,与原告遭受人身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因被告社区卫生服务站仅实施了参照卫生防疫站出具的药方为原告输液的医疗行为,过错程度较轻,该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
  • 卫生防疫站医师开出的处方中的利福霉素注射液,其说明书注明对肝病或肝损坏者禁用,用药期间应检查肝功能,而防疫站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直接开了处方,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

法律上有何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25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同时,原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2011年版)中专条规定了《住院患者自备药品制度(试行)》,其中第1条即规定“原则上不使用住院患者自备药品,仅在医院无备药可供,病情确需的情况下,经科主任同意、医务处批准的某些个别特殊情况下,方可按照医嘱使用:1.1病情急需,医院内无备药可供,应当由药学部门积极组织供药。1.2病情急需,医院内无备药可供,患者又有自备合格的药品。”

可见,对于患者要求使用自备药的处理应以“拒绝使用”为原则,以“病情确需+药物合格”为例外。

什么是“病情确需”?即要求患者的主治医师要对该药物有一定的了解。《处方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据此,医师要清楚患者所自备药物的适应证、药理作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才能向患者及其家属进行详尽全面的医疗风险告知,并且下达合适的医嘱,一方面是对患者的负责,另一方面也是对自身的保护。

什么是“合格”?笔者认为应当满足两个方面:一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二是药物的保管符合药品存放原则,如一些需要特殊储存的药品均要严格按照要求储存,以保证药物质量。

医务人员要这么做

原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2011年版)“住院患者自备药品制度(试行)”中对医务人员的处理方法作出了具体指导:

  • 如该药符合使用指征,应当由患者履行“住院患者使用自备药品责任书”,尤其是药物的不良反应,并在医嘱上注明“自备药”;
  • 若需由病房护士保管的“自备药”,则应当在责任书中记录清楚“自备药”的规格、剂量、剂型、数量、效期、批号等;药物配制和使用前,由护士按常规要求进行查对及配伍禁忌。

根据该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 首先判断是否符合上文所述的“病情确需+药物合格”的要求。若不符合该要求,医务人员应当秉持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坚守原则,拒绝患者及其家属的要求,同时医患沟通办公室也要做好医患沟通工作,尽量取得患方的理解。
  • 在满足第1条的前提下,对患方详尽全面告知使用该药物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等后果,使其在已充分了解医疗风险的情况下,签署《自备药品使用告知书》《住院患者使用自备药品责任书》,若需由医疗机构保管药物,需要在该《责任书》中写明自备药的规格、剂量、剂型、数量、有效期、批号等。
  • 医师在下达医嘱前,要详细了解患者的给药情况,注意药物的禁忌证,结合患者病情下达合适医嘱,并要在医嘱中标明“自备药”。
  • 护士在药物配制和使用前,需严格依照诊疗规范进行三查七对等。

同时,医务人员应当重视自身法律意识的提升,对无购药发票等出处不明的药品不要使用,根据患者病情确需使用自备药物时不但要签署《住院患者使用自备药品责任书》,同时还要签署《自备药品使用告知书》,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好心办坏事”的事情发生。对于患方来讲,也要理解医学及法律发展的现状,理解医务人员的无奈。

Tips:什么是自备药品?

【案情】

原告因患肺结核病到卫生防疫站就医,卫生防疫站医师为其开具处方,因输液条件受限,遂嘱咐原告到合法的医疗单位输液。

原告遂自带药品到社区卫生服务站输液2次,病情未见好转。原告相继到人民医院、中心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继发型肺结核、药物性肝炎、过敏性皮炎。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原告自带药品到被告社区卫生服务站输液,该服务站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妥善检查原告所带药品,并应及时向原告说明医疗风险,其未尽到该注意义务,与原告遭受人身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因被告社区卫生服务站仅实施了参照卫生防疫站出具的药方为原告输液的医疗行为,过错程度较轻,该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
  • 卫生防疫站医师开出的处方中的利福霉素注射液,其说明书注明对肝病或肝损坏者禁用,用药期间应检查肝功能,而防疫站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直接开了处方,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

法律上有何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25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同时,原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2011年版)中专条规定了《住院患者自备药品制度(试行)》,其中第1条即规定“原则上不使用住院患者自备药品,仅在医院无备药可供,病情确需的情况下,经科主任同意、医务处批准的某些个别特殊情况下,方可按照医嘱使用:1.1病情急需,医院内无备药可供,应当由药学部门积极组织供药。1.2病情急需,医院内无备药可供,患者又有自备合格的药品。”

可见,对于患者要求使用自备药的处理应以“拒绝使用”为原则,以“病情确需+药物合格”为例外。

什么是“病情确需”?即要求患者的主治医师要对该药物有一定的了解。《处方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据此,医师要清楚患者所自备药物的适应证、药理作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才能向患者及其家属进行详尽全面的医疗风险告知,并且下达合适的医嘱,一方面是对患者的负责,另一方面也是对自身的保护。

什么是“合格”?笔者认为应当满足两个方面:一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二是药物的保管符合药品存放原则,如一些需要特殊储存的药品均要严格按照要求储存,以保证药物质量。

医务人员要这么做

原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2011年版)“住院患者自备药品制度(试行)”中对医务人员的处理方法作出了具体指导:

  • 如该药符合使用指征,应当由患者履行“住院患者使用自备药品责任书”,尤其是药物的不良反应,并在医嘱上注明“自备药”;
  • 若需由病房护士保管的“自备药”,则应当在责任书中记录清楚“自备药”的规格、剂量、剂型、数量、效期、批号等;药物配制和使用前,由护士按常规要求进行查对及配伍禁忌。

根据该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 首先判断是否符合上文所述的“病情确需+药物合格”的要求。若不符合该要求,医务人员应当秉持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坚守原则,拒绝患者及其家属的要求,同时医患沟通办公室也要做好医患沟通工作,尽量取得患方的理解。
  • 在满足第1条的前提下,对患方详尽全面告知使用该药物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等后果,使其在已充分了解医疗风险的情况下,签署《自备药品使用告知书》《住院患者使用自备药品责任书》,若需由医疗机构保管药物,需要在该《责任书》中写明自备药的规格、剂量、剂型、数量、有效期、批号等。
  • 医师在下达医嘱前,要详细了解患者的给药情况,注意药物的禁忌证,结合患者病情下达合适医嘱,并要在医嘱中标明“自备药”。
  • 护士在药物配制和使用前,需严格依照诊疗规范进行三查七对等。

同时,医务人员应当重视自身法律意识的提升,对无购药发票等出处不明的药品不要使用,根据患者病情确需使用自备药物时不但要签署《住院患者使用自备药品责任书》,同时还要签署《自备药品使用告知书》,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好心办坏事”的事情发生。对于患方来讲,也要理解医学及法律发展的现状,理解医务人员的无奈。

Tips:什么是自备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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