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第五起外国投资者诉中国政府案:Macro Trading Co., Ltd. v. China
继 Jason Yu Song v. China (PCA) 、 Hela Schwarz v. China (ICSID Case No. ARB/17/19)、 Ansung Housing v. China (ICSID Case No. ARB/14/25)和 Ekran v. China (ICSID Case No. ARB/11/15)之后,第五起外国投资者针对中国政府提起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于2020年6月29日在ICSID登记,该案由日本投资者 Macro Trading 提起,这也是日本投资者首次针对中国政府提起投资仲裁案件。

据ICSID官网,截至目前,案件已披露的信息如下:
争议事由
房地产项目
经济部门
建筑
仲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1988)
仲裁规则
《ICSID仲裁规则》
申请人
Macro Trading Co., Ltd.(日本)
申请人代理人
S. Amemori, Fukoka, Japan
C. Christian Jacobson, Fukuoka, Japan
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被申请人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日韩投资协定(2012)》与《中日投资协定(1988)》同时有效的情况下,日本投资者选择了援引后者。
《中日投资协定(1988)》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二、缔约任何一方或根据其法律和法规其他承担补偿义务者和缔约另一方国民或公司 关于第五条第三款所述的补偿价款的争端,如果当事任何一方提出为解决争端进行协商的六个月内未能解决,则根据该国民或公司的要求,可提交参考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签订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称“华盛顿公约”)而组成的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缔约任何一方和缔约另一方国民或公司 关于其他事项的争端,可根据当事双方的同意,提交如上所述的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
如果该缔约另一方国民或公司在该缔约一方境内求助于行政或司法解决时,该争端不得提交仲裁 。”
根据该条款,仅在投资者与东道国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投资者才得以将“关于征收补偿价款的争端”以外的其他投资争端提交投资调解或仲裁。就“关于征收补偿价款的争端”,在 Roslnvest诉俄罗斯案 、 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诉蒙古国案 等案件中,仲裁庭作出了狭义解释,认为其仅对征收补偿数额的认定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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