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研发形成的固定资产能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问题描述:企业委托外单位研发大型机器设备(后续用此设备生产产品),这个设备目前市面是没有,需要根据企业用途开发。
目前还不确定是否能形成资产,企业想通过在建工程核算,我理解如果开发新产品计入研发支出-费用化,符合条件后再资本化。形成了固定资产,折旧能否享受加计扣除175%?

【彭怀文解答】:
从咨询描述可以看出,企业与对方是一种委托研发或共同研发的关系,对于形成的研发费用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在研发过程中,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划分研发的费用化阶段和资本化阶段,在费用化阶段确认为当期费用;在资本化阶段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等规定,区分确认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并不包括研发活动形成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后期生产使用过程中的折旧费,所以不能就研发生产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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