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遭遇车祸去世,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生母与继母对簿公堂

原标题:生父遭遇车祸去世,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生母与继母对簿公堂

生父遭遇车祸去世后,生母与继母为了孩子的抚养权对簿公堂,到底孩子该谁来抚养?

【案情回放】

马立新与许贺田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长子许桐昊,次子许鑫(2005年6月21日生)。2009年8月25日马立新与许贺田经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判决长子许桐昊由马立新抚养,次子许鑫由许贺田抚养。2010年4月19日许贺田与王月艳登记结婚。婚后许鑫一直随王月艳和许贺田一起生活。

2017年10月许贺田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后。马立新向王月艳提出,要求将许鑫交给自己来抚养。但是遭到王月艳的拒绝,马立新认为自己是许鑫的法定监护人,王月艳拒不将许鑫交还自己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获得许鑫的抚养权。

王月艳则认为,因为许贺田出事后有死亡赔偿金,马立新要求抚养权并不是为了孩子,只是为了得到赔偿金。并且10多年来许鑫一直由自己和许贺田抚养,和许鑫已经建立了很深的母子感情。许鑫也养成了与其共同生活的生活习惯。自己的家庭条件也可以继续抚养好许鑫。

法院在立案后也对许鑫进行了询问,许鑫表示自己随王月艳和许贺田共同生活期间马立新没有给付过许鑫财物,马立新主张期间看望过许鑫一次,但许鑫称马立新从没有看望过他。许鑫请求法院不要将他判给马立新,并称他只有王月艳一个妈,他不认识马立新。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由生父母抚养。该规定表明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权不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消灭而消灭。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消灭时,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权丧失的条件是继父母放弃继续抚养继子女。

王月艳主张继续抚养继子许鑫,因此王月艳对许鑫具有抚养权。马立新作为许鑫的生母对许鑫也具有当然的抚养权。现行法律对监护权的设立做出了顺序规定,但对抚养权的设立没有顺序规定。据此从法律规定角度考虑对许鑫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在马立新与王月艳间没有谁先谁后的问题。抚养权人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发生争议时应当首先考虑子女的意见,其次考虑子女与其生活时间的长短,改变子女生活环境是否会对子女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再次应考虑抚养权人的生活条件。诉讼中许鑫一直称不认识马立新,恳求法院不要将其判决给马立新抚养。从许鑫的行为可以看出许鑫与其生母马立新感情生疏。用司法手段强制让改变许鑫的生活环境,让许鑫到一个陌生的环境生活,显然对许鑫的成长不利,而且因人身不能强制执行,所以即使判决许鑫的抚养权归属于马立新,该判决也无法强制执行。并且从马立新和王月艳的居住条件看,马立新居住的是陈年砖石房屋,王月艳居住的是楼房,王月艳的居住条件好于马立新,更有利于许鑫的成长。

【法院判决】

驳回马立新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在生母和继母均主张抚养权时,首先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各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其次,应考虑到血缘关系,通常来讲,由生母来抚养更符合人伦之情,更有利于保障子女的利益。

但这并非绝对,在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继承了巨额财产的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如果生母之前完全没有尽到抚养和教育义务,争取抚养权的初衷在于子女所继承的巨额财产,而继母与继子女已经建立了深厚的母子感情,一直以来对继子女能够悉心抚育,则由继母抚养更有利于保障子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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