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史学荐书160

原标题:新史学荐书160

《唐代中央政权决策研究(增订本)》(谢元鲁 著,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20)

关于本书

唐帝国的泱泱大度与经济文化的高度繁荣,给后代留下了中国历史上少有的“贞观之治”与“开元之治”。本书以唐代中央政权的机构决策活动为主线,打破传统的三省六部制研究架构,将其分为决策和谏官两个互相补充和互相制约的部分,研究其决策层次与方式的变迁,决策会议的召开与决策权力的分配。推而广之,对唐代以地方情况上报制度、出使监察制度和求言上书制度为主体的决策的依据与信息传达渠道,以及决策与行政效率的变化,包括诏令的起草与下达,保证行政效率的各项制度的运行,都进行了深入讨论。作者期待由此探究导致唐王朝的治乱兴衰背后国家行政和决策体制所产生的关键作用,进而寻求唐代的治国之道。

关于作者

谢元鲁,1949 年生,厦门大学历史学博士,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教授,历任中国史学会理事、中国唐史学会理事、四川省历史学会副会长,现任四川省文史研究馆馆员。主要从事中国古代政治史与经济史,以及旅游文化的研究,目前已出版专著 9 部,发表学术论文 70 余篇,广泛涉及隋唐政治制度史、唐宋经济史、四川历史文化等方面。多次获得各级政府社科奖。2007年获得由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全国优秀教师”称号。

目录

第一章 唐代中央决策集团1

第一节 中央决策集团的结构1

第二节 决策核心集团的逐步多元化14

第三节 谏官集团的形成和相对稳定34

第二章 决策层次与方式的变迁54

第一节 御前决策会议54

第二节 宰相决策会议83

第三节 百官决策会议107

第四节 决策权力的转移、分配与争夺121

第三章 决策的依据和信息传达渠道148

第一节 地方情况上报制度148

第二节 出使监察制度的建立171

第三节 求言与上书制度的运用189

第四节 控制信息渠道的斗争207

第四章 决策与行政效率的变化227

第一节 保持决策效率的制度227

第二节 保持政务运转效率的制度247

第三节 国家行政运转效率的变迁276

第五章 决策的局限性与特点301

第一节 唐王朝决策的局限性301

第二节 唐王朝决策的特点325

主要引用及参考论著354

有轨迹可循的唐朝职官制度

——《唐代中央政权决策研究》序言

韩国磐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这不仅表现在经济发达和文化昌盛上,同时也表现在政治制度的进步上。唐代铨选官吏的办法比较周密,内外百官的职责有明确的规定,政令和公务的执行有一定的程限,特别是政事堂对大政的决定,影响颇大。因此,唐朝的统治能够维持将近三百年之久,绝非偶然。有轨迹可循的政治制度,即其重要因素。兹对上举数事,略为考察说明。

(一)关于官吏的铨选,唐朝明白规定文官由尚书吏部,武官由尚书兵部主持。凡六品以下文官,铨选时必须经过考试。考试项目有四:一曰身,取其体貌丰伟;二曰言,取其言词辩正;三曰书,取其楷法遒美;四曰判,取其文理优长。凡考试先试书判;书判合格,再察其身言;身言书判皆可取,又再以德、才、劳三者进行衡量。德行为先,德均以才,才均以劳,然后定其进退升黜。五品以上官则不需考试,列名送于中书门下,听候制敕处分。开元初,又规定六品以下的员外郎、御史及拾遗、补阙等供奉官,也不须考试,列名送中书门下,予以敕授。 *五品以上官所以不须考试书判者,因其“历任既久,经试固多,且官班已崇,人所知识,不复为伪滥耳” *

唐朝这一套比较周密的铨选制度,并非突然出现,而是过去历代铨选办法的继承和发展。即从考察身言书判这四项来说,就有迹可寻。如汉武帝时,董仲舒以对策而被任命为江都相,公孙弘既经对策,且因“容貌甚丽” *,而被任命为博士,待诏金马门。兹就唐朝以前担任某种官吏即须具备某些条件谈谈。

先说侍中。秦汉时的侍中是加官,有加于列侯大臣者,如霍光、张安业等即是。但有些侍中如汉文帝时的邓通、汉哀帝时的董贤,他们“冠、贝带、傅脂粉” *,全是皇帝的弄臣了。东汉以来,侍中多选旧儒高德、博学渊懿者,出宣帝命,入备顾问,这就摆脱了弄臣的身份,挑选有德行学识者来担任。魏晋以来,侍中有拾遗补阙之责,以备顾问咨询,更须有才学见识者来担任。如刘宋时的殷景仁,“国典朝议,旧章记注,莫不撰录,识者知其有当世之志”,他与王华、王昙首、刘湛四人,“并为侍中,以风力局干,冠冕一时,同升之美,近代莫及” *。同时,侍中是皇帝的侍从,必须仪表堂堂者。故南朝多以贵官美姿容者兼任。南齐时,欲用陆慧晓“为侍中,以形短小,乃止” *。可见才学与容貌,日益成为担任侍中的必备条件。

再就担任尚书官职者来说,东汉光武帝用侯霸为尚书令,“霸明习故事,收录遗文,条奏前世善政法度有益于时者,皆施行之。每春下宽大之诏,奉四时之令,皆霸所建也” *。由于东汉时尚书已是“总领纪纲,无所不统”的要职,故求必有学识丰富,能总揽大局如侯霸者来担任。建安时,荀彧为尚书令,奇策密谋,多所创建,“名重天下,莫不以为仪表,海内英隽咸宗焉” *。荀彧不仅才能出众,抑且有“环姿奇表”,为世所称。魏晋以来,尚书令任总机衡,尤须望实俱重者任之。东晋王彪之为尚书令,与谢安共掌朝政,谢安常说:“朝之大事,众不能决者,谘王公,无不得判。” *盖王彪之既熟悉朝章典故,而又善于决断者。又如西晋时杜预为度支尚书,“损益万机,不可胜数,朝野称羡,号曰杜武库,言其无所不有也” *。下至陈朝都官尚书孔范,少时即好学,博涉书史,“容止都雅,文章赡丽,又善五言诗” *。可见历代担任尚书诸官职者,多为学识渊博,能断大事,抑且善于文章,有仪容,善言辞者。

至于曹魏时始任中书监、中书令的刘放和孙资,他们皆以善文书而掌典机密,刘放文翰尤佳,“放善为书檄,三祖诏命有所招谕,多放所为” *。盖自“魏晋以来,中书监令掌赞诏命,记会时事,典作文书” *,取代了尚书掌典诏命之责。以后中书舍人又成为专典诏诰者。梁武帝时,裴子野善属文,既典雅而又迅速,故被任命兼任中书通事舍人,专掌中书诏诰。抑且中书通事舍人要传宣诏命,应对左右,故必须要有仪表和口才。南齐时中书舍人纪僧真,“容貌言吐,雅有士风。武帝尝目送之,笑曰:人生何必计门户,纪僧真堂堂,贵人所不及也” *。陈朝中书通事舍人司马申,“善应对”,中书舍人施文庆,“聪明强记,明闲吏职,心算口占,应时条理” *。则任中书官员者,既须善于文章,也要容貌好,有口才。

由于长期以来尚书、中书、侍中等官吏,必须能决断,有才学,美姿容,善言辞,唐朝继承和总结过去的传统与经验,才会规定铨选官吏,必须考核身言书判四事。这既使选任官吏有一定的准则可循,又可防止那种“上车不落为著作,体中何如则秘书”的贵族子弟,只凭门第为官之弊。至今我们还可看到流传下来的唐人张的《龙筋凤髓判》一书、《白氏长庆集》中的《判》两卷、《文苑英华》中的《判》五十卷,这些大体是作为判词的程式,供应试者观摩。其中许多判词是结合当时实际而作。另则唐朝书法名家辈出,留下大量的碑帖,这与当时铨选要考书法,不无密切关系。

(二)关于政府机构和官吏的职守,唐朝因袭和总结前朝,作了明确的规定。秦汉时的中央政府机构,简言之为三公九卿制度。由秦和西汉的丞相、太尉、御史大夫演变为东汉的太尉、司徒、司空,是为三公;太常(奉常)、光禄勋(郎中令)、卫尉、太仆、大理(廷尉)、宗正、大司农(治粟内史)、大鸿胪(典客)、少府,是为九卿。三公决定大政,九卿则分管各项具体事务。但东汉时的尚书令,已渐代替三公掌握枢机。魏晋南北朝时,封建政府机构及其职权,多所变化,兹就其大者略言之。

从掌握大政的三省来说,曹魏设中书省,置中书监、令,执掌枢机,以分尚书省令、仆之权。西晋时侍中主管门下省事,至北魏和梁陈时,门下省权力日益增大。故唐人杜佑说:“自魏晋重中书之官,居喉舌之任,则尚书之职,稍以疏远。至梁陈,举国机要,悉在中书,献纳之任,又归门下,而尚书但听命受事而已。” *则尚书权力,到南朝后期,尽被中书和门下两省分割而去。但北朝及统一后的隋朝,尚书令、仆,仍执国家大政。唐初继承隋朝,尚书省主管行政,中书省拟订诏令,门下省掌管封驳,尚书省的尚书令和仆射,中书省的中书令和门下的侍中,这三省长官就是宰相。尚书省下分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掌行政政令。这就是三省六部制。三省名称在唐朝前期曾有更改。高宗龙朔时,曾改尚书省为中台,门下省为东台,中书省为西台。武后光宅时,曾改尚书省为文昌台,门下省为鸾台,中书省为凤阁。玄宗初年曾改门下省为黄门省,中书省为紫微省。但不久均恢复原称,没有改变这些机构的职守。

再就九卿来说,魏晋南北朝时也有变化,如萧梁时增置太府卿,共有十二卿;北魏太和时改少府卿为太府卿等。隋朝置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等九寺,寺各置卿一人,仍为九卿。唐沿隋制设九寺,寺各置正卿一人,少卿二人。

唐朝继承和调整前代以来的政府组织,其中央政府机构包括上述三省六部和九寺在内,如《唐六典》所概括为省六、寺九、台一、监四、卫十有八。六省除上述三省外,还有秘书、殿中、内侍三省。九寺已如上述。一台为御史台。四监为国子监、少府监、都水监、将作监。十八卫为左右卫、左右骁卫、左右武卫、左右威卫、左右领军卫、左右金吾卫、左右监门卫、左右千牛卫、左右羽林军卫,以后又增设了左右龙武军、左右神策军。《唐六典》一书,可说是唐朝封建政府组织法,影响及于国内外。

以上各机构官吏的职守,均有明白的规定。举例来说,尚书都省左右丞的职责是:“左丞掌管辖诸司,纠正省内,勾吏部、户部、礼部十二司,通判都省事,若右丞阙,则并行之;右丞管兵部、刑部、工部十二司,若左丞阙,右丞兼知其事,御史有纠劾不当,兼得弹之。” *尚书左、右丞不仅总管尚书省内事务,纠弹百官不如法者,即御史弹劾不当时,也有纠弹之责。

再拿六部尚书来说,他们都是分掌所管部门的政令。如吏部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官吏选授勋封考课之政令”;户部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田户均输钱谷之政令”;礼部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礼仪祭享贡举之政令”等。九卿则分掌所管职务的具体事宜,如“太常卿之职,掌邦国礼乐郊庙社稷之事”;光禄卿之职,“掌邦国酒醴膳羞之事”;卫尉卿之职,“掌邦国器械文物之事”;其中唯太仆卿之职,作“掌邦国厩牧车舆之政令”为异。 *总之,就六部尚书和九卿来说,各部尚书掌政令,而九卿管具体事务,其间虽有交叉,而职守的分工还是明确的。

再如尚书省六部之下,各设四司,总共二十四司。各司官员的职守,规定得更细致明确。如吏部尚书下的吏部郎中二人,“一人掌考天下文吏之班秩品命”,一人掌小选,即流外铨;司封郎中、员外郎掌邦之封爵(指公侯等爵);司勋郎中、员外郎掌邦国官人之勋级(指上柱国、柱国等勋位);考功郎中、员外郎掌内外文武官吏之考课,原来考功员外郎掌管的贡举之职,于开元二十四年(736年)移归于礼部侍郎。又如工部尚书下的工部郎中、员外郎,掌经营兴造之众务,如京师、东都有所营缮,即下于少府监、将作监,以供其事;屯田郎中、员外郎,掌天下屯田之政令;虞部郎中、员外郎,掌京城街巷种植、山泽苑囿、草木薪炭、供顿田猎之事;水部郎中、员外郎,掌天下川渎陂池之政令 *,如此等等。不同的职官,各有其专门职守,不相混杂淆乱,既不可越俎代庖,总揽众务,也不应废弃职守,优游自在。这就有利于分工负责,抑且便于考核政绩。

唐朝制定了考核政绩的“四善”“二十七最”。四善是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二十七最如:“铨衡人物,擢尽才良,为选司之最”;“决断不滞,与夺合理,为判事之最”;“礼义兴行,肃清所部,为政教之最”;“讥察有方,行旅无滞,为关津之最”;“市廛不扰,奸滥不行,为司市之最”等。善,最多的为上考,一般的为中考。如果“爱憎任情,处断乖理”,“背公向私,职务废阙”,“居官谄诈,贪浊有状”,则为下考。 *按考绩的好坏,以定升降任免,下考者按情节轻重予以处分,触犯刑律者按律治罪。唐朝明确规定官吏的职守及办法,这对于严明赏罚,澄清吏治,曾经收到一定的效果。

(三)再则唐朝关于政令的执行和公务往来,皆有程限。唐朝发布政令的下行文书有制、敕、册、令、教、符六种,下级呈报上级的文书有表、状、笺、启、辞、牒六种,诸司之间互相质问往来的文书有关、刺、移三种。所有这些公文,由尚书都省为总收发处。按规定“凡内外百司所受之事,皆印其发日,为之程限”。其程限大体是:(1)一日受,二日报。如其事须快办,或解送囚徒,则随到随办。(2)小事五日。指不须检覆文案者。(3)中事十日。指须检覆文案、及有所勘问者。(4)大事二十日。指计算大簿帐、及须咨询者。(5)狱案三十日。指徒以上案件须断结者。至于急务则不受此限。

又规定“凡尚书省施行制、敕,案成则给程以钞之”,通计符、移、关、牒,二百纸以下者,限两日抄毕;若再增加二百纸以上,再给二日,但最多不得超过五日。如为军务急速者,不得超出当日(以百刻为计)。地方诸州计奏达于京师,量其事之大小多少,限期完毕:二十条以上,限两日;倍之,三日;又倍之,四日;又倍之,五日。再多也不能超过五日。还规定“京师诸司,有符移关牒下诸州者,必由于(尚书)都省以遣之。” *

如果违背了这些程限,则按律治罪,“诸稽缓制书者,一日笞五十(誊制、敕、符、移之类皆是),一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又规定“其官文书稽程者,一日笞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对这些稽缓制书和文书稽程的处分,在相当程度上防止了文案积压、事件拖延处理等官僚主义之弊。

为了便利官吏公务来往及文书传递,唐朝在境内设置了许多驿站,“凡三十里一驿,天下凡一千六百三十有九所。二百六十所水驿,一千二百九十七所陆驿,八十六所水陆相兼。若地势险阻,及须依水草,不必三十里” *。同时,唐朝还具体规定了水陆两路每日的行程,这也是一种程限。“凡陆行之程,马日七十里,步及驴五十里,车三十里。水行之程,舟之重者,泝河日三十里、江四十里、余水四十五里;空舟泝河四十里、江五十里、余水六十里;沿流之舟,则轻重同制,河日一百五十里、江百里、余水七十里” *。如果违背这些规定,即按情节治罪:“诸驿使稽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若军务要速,加三等(稽一日徒一年,十一日流二千里)。有所废阙者,违一日,加役流;以故陷败户口、军人、城戍者,绞。” *又规定“诸文书应遣驿而不遣驿,及不应遣驿而遣驿者,杖一百。若依式应须遣使诣阙而不遣者,罪亦如之”。另外,法律上还规定不限有官品无官品者,“有公事应行而稽留,及事有期会而违者”,如“朝集使及计帐使之类,依令各有期会,而违不到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但事有期限者,以违限日为坐;无限者,以付文书及部领物后,计行程为罪”。 *

所有这些程限的规定和违限的处罚,对于防止拖延公务、耽误事机、贻误戎机,从而促进行政效率,起了积极作用。

(四)最后,谈谈唐朝政事堂议政决策的作用。大臣议政,古代早已有之。而宰相须集中于政事堂议事,该是起于唐朝。秦汉时宰相只一两人,无须集中。如汉高祖时,丞相只萧何一人。惠帝时,亦长期由曹参一人为相。曹参死后,才以陈平、王陵为左右丞相。文帝时,曾以周勃、陈平为左右丞相。东汉建安时,亦曾唯曹操一人为相。但到唐初,同时多人为相,则诸相集中共同议政,以定大计,成为势所必然。诸相议事,又必须有一人主持会议,此主持人即执政事笔者。故唐人李华《中书政事堂记》说:“政事堂者。自武德以来,常于门下省议事,即以议事之所,谓之政事堂。故长孙无忌起复授司空,房玄龄起复授左仆射,魏徵授太子太师,皆知门下省事。至高宗(应为武后)光宅元年(634年)裴炎自侍中除中书令,执事宰相笔,乃迁政事堂于中书省。” *这说明在武德贞观时,即在门下省设有政事堂,有执笔主持会议者,以及政事堂由门下省迁至中书省之事。其后,情况又有变化,杜佑说:“旧制,宰相常于门下省议事,谓之政事堂。至永淳三年(按永淳无三年,此即光宅元年,634年)七月,中书令裴炎以中书执政事笔,其政事堂合在中书,遂移在中书省。开元十一年(723年),张说奏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其政事印亦改为中书门下之印。”文下又注云:“至德二载(757年)三月,宰相分直主政事笔,每一人知十日。贞元十年(794年)五月八日,又分每日一人执笔。” *张说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时,又列五房于政事堂后,即吏房、枢机房、兵房、户房、刑礼房,“分曹以主众务” *

宰相集中于政事堂的议事制度,对于决定国家大政,可以集思广益,避免决策失误。唐太宗曾对王珪说:“中书所出诏敕,颇有意见不同,或兼错失,而相正以否?元置中书、门下,本拟相防过误。” *这就说明以不同机构的长官多人为相,就为了纠正失误的。再如房玄龄、杜如晦为相时,“房知杜之能断大事,杜知房之善建嘉谋” *,一个善谋,一个能断,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这自然有利于搞好政事,有利于当时封建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不过,宰相多了,也有互相推诿之弊。德宗贞元九年(793年)七月,发生了这样的事:“故事,宰相秉笔决事,每人十日一易。至是,贾耽、赵憬、陆贽、卢迈同平章政事,百寮有所关白,更相让而不言,始诏令旬日秉笔。后诏每日更秉笔。” *由于四个宰相互相推诿,所以才再规定每人轮流秉笔十日,以后又再改为每日轮流秉笔。还有一种情况,即议事时各持己见,相持不下。僖宗乾符五年(878年),郑畋、卢携于中书商量是否接受黄巢投降事,争吵起来,卢携投砚于地而散。不过,这是唐末乱世时事。在一般情况下,宰相议事于政事堂,吸取众见之长,以决定国家大计,还是有益的。

还应说明一下,宰相设置多人,这既可收集思广益之效,又可分割宰相之权,从集中皇权的角度来看,可谓一箭双雕。而宰相轮流执笔,同样起了削弱相权的作用。因为轮流主持决策,事权就不可能集中于某一宰相手中,不可能由某一宰相总揽大权。这一点事关紧要。秦末赵高为相,把持大权而杀二世;西汉王莽以大司马领尚书事,后又加宰衡之职,以之夺得西汉帝位;曹操以丞相而夺得东汉政权,司马懿杀曹爽,以丞相、相国总揽曹魏大权;下至杨坚,亦以大丞相之号而取代北周。自唐朝多置宰相而分割相权以后,即使有权相如北宋蔡京、南宋贾似道、明朝严嵩等,只要皇帝决心诛除之,这些人求死不暇,更无能以宰相而取代前朝者,则唐朝多置宰相而议事于政事堂,当为此一转变的枢纽。

以上从铨选官吏、设官分职、公务皆有程限,以及宰相议事于政事堂等几个方面,约略探讨了唐朝的政治制度或措施。这些制度、办法于维护唐朝的统治,起过重要作用。当然,这些制度并非完美无缺,相反还存在许多问题,而且这主要是保证封建统治的手段。同时,制度的执行与否和执行得好坏,在不同时间和空间下又有不同的结果。而且,中国封建皇帝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改变某个制度或决策,所以,不可一概而论。这里只是企图说明唐朝是在因革前代、适应当时实际,承前启后而制定出这些制度,求其历史发展的轨迹而已。

谢元鲁同志从我攻读博士学位,其论文为《唐代中央政权决策研究》,系研究唐朝政治制度者。元鲁同志用现代政治学、行政管理学的思想方法,来研究唐朝中央政权的决策问题,实为发硎初试,颇多创见,且亦可作为历史借鉴。元鲁同志现已毕业,这篇博士论文也将出版,而来属序于我。我考虑决策是唐朝重要的政治问题之一,故连类而更举铨选等数事,粗为陈述,期望有从更多方面或角度的研究成果问世,并即以此为元鲁同志论文的弁言。

1988年孟春 韩国磐志

简体修订版自序

《唐代中央政权决策研究》一书,即将在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简体字修订本。此书的来源,是我1985年在厦门大学师从著名唐史专家韩国磐先生,攻读中国古代史专业博士研究生时所撰写的博士论文,1987年年底我的博士论文撰写完成并通过答辩,迄今已有三十二年了。20世纪80年代末,是历史学等人文学科的低潮时期,尤其是缺乏资历和人脉的中青年博士,论文要想出版更是非常困难,且今天已很平常的复印扫描等技术当时还属稀罕,更不用说还根本没有网络的出现。所以在博士毕业之后几年中,这篇论文只能在厦门大学的图书馆与资料室中束之高阁,无法与更广大的学界同仁见面并接受评议。

出版的转机出现在1991年,当时台湾文津出版社的社长邱镇京先生准备出版“大陆地区博士论文丛刊”,得蒙邱镇京教授的慧眼和惠允,我的这篇博士论文得以列入丛刊第二辑中,与其他九部论文一起,1992年3月在文津出版社出版,这在当时大陆人文学科著作出版难的背景下,已是很好的机遇。但当时出版的是繁体字版,而每种书印数仅有五百本,且仅在台湾地区发行。因此大陆各地和高校和图书馆中很难看到丛刊中的著作,使它们未能产生应有的学术影响力和得到学界的批评。

在从厦门大学博士毕业之后,我曾以为此书很快会有出版机会,因此恳请业师韩国磐先生为此书写个推荐意见,谁知在数月后,业师竟为此书写了一篇长达七千多字的序言,题名为《有轨迹可循的唐朝职官制度》,使我惊喜莫名。这篇序言实际上是国磐师关于唐代职官制度自秦汉以来演变轨迹的论文,以条分缕举的史实,从宏观架构到微观分析,使唐代官吏制度的来源变迁与历史地位更为明晰。但接到恩师此稿后,由于出版事宜遥遥无期,搁置数年。后虽有文津出版社之出版机遇,但因国磐师序言较长,出版方未能收录。后来国磐师此文在删去为我作序的缘由,并做一定修改后,在《江西社会科学》1988年第6期上刊发,但当时国磐师寄给我的手写原稿复印件及作序缘由信件仍存。此次在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简体字版,即按当年原稿在书中补全。自恩师作序时算起已过三十余载寒暑,恩师也早已辞世十六年,他所写序言与此书终能完满合璧,在此之际,对恩师的追思和感激之情不禁油然而生,宛如重回当年在鹭岛鼓浪屿的受教之时。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准备出版本书的简体字版,对于我来说,既是对当年学术研究的认可,也是使我对这一课题的研究得以重新回顾。虽然这本书是二十八年前出版的,重读当年之作,我认为本书的写作构架、具体分析和基本观点并未过时。但趁此书重新出版之机,在保持原书的基本架构和观点的基础上,进行若干必要的修订和补充,是非常必要的。本书的修订,首先是增补一些当时因博士论文字数限制而裁减的史料,使论述的内容更加完善。其次是增添了部分章节的内容,使逻辑更为清晰,论点更加全面。再次是参考和吸纳了近三十年来关于唐代政治制度史,特别是唐代官制史研究的若干新观点与新成果,以作为本书论述中必要的参照与补充。最后对本书的体例予以补充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学术规范与阅读习惯。

本书之所以能够出版,要感谢我的同门师兄李伯重教授与北师大出版社的谭徐锋编辑,是他们的关心、支持与努力,使本书得以再一次以简体字修订版的形式问世。希望本书出版后能得到学界同仁的批评与指正。

谢元鲁

2019年5月

于成都龙泉山麓之师大现代花园

繁体版自序

在中国漫长的古代社会中,延续了将近三个世纪的唐王朝,一直是历史学家们引以为骄傲的辉煌盛世。唐帝国的泱泱大度与经济文化的高度繁荣,不仅促成了“九天闾阖开宫殿,万国衣冠拜冕旒”的盛况,给后代留下了对中国历史上少有的“贞观之治”与“开元之治”的太平治世的追忆,也同样是今天每一个孜孜以求国家和民族兴盛的中国人值得深思和借鉴的宝贵历史遗产。

唐王朝是怎样步上历史的辉煌高峰,而又终于衰落的呢?历代学者大多从政治史或官制史的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但是,最近几十年来政治学、行政学、社会学和决策学等人文学科的重大发展,使历史学家们有可能从另一种角度去辨析和研究“汉唐盛世”出现的原因。当我于1985年再度负笈厦门大学,在韩国磐先生的指导下攻读博士学位时,这种新角度的研究仍属寥寥。但在国磐师的鼓励下,我开始对唐王朝中央政权的决策运作机制进行分析和审视,以突破传统官制史的藩篱,探索导致唐王朝的治乱兴衰背后,国家行政和决策体制所产生的关键作用,寻求唐代政治家们的治国之道。国磐师对于唐史的造诣博大精深,使我不仅在唐史的研究中获得启迪和教益,也增加了对唐代政治史作新的探索的信心。1987年7月,论文初稿完成,以后再经国磐师多次审阅和修改,方成定稿,恩师教诲,令我永志难忘。

论文写作中,得到前辈史学家缪钺先生、杨志玖先生和史念海先生的关怀和指导,提供了许多极为宝贵的意见,使我有可能对论文作进一步的修订,这是我衷心感谢的。此外,厦门大学南洋研究所韩振华教授、厦门大学历史系郑学檬教授和杨国桢教授、中山大学历史系姜伯勤教授、复旦大学历史系徐连达教授不辞辛劳,主持了我的博士论文答辩,对论文作出较高的评价,并实事求是地提出了中肯的批评,我愿借此机会向他们表示深切的敬意。

承蒙邱镇京教授惠允,把我的这篇论文列入文津出版社的“大陆地区博士论文丛刊”中出版。但学无止境,今日重读四年前所作论文,又觉昨日之肤浅。为存本来面目,只好照原样付梓,愿海内外学者不吝批评和赐教。

谢元鲁

1991年10月30日

于四川师范大学历史系

前 言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以君主为首的国家政权,实行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在中央政权的全部活动中,决策又是其最基本和核心的活动。

由谁来决策,怎样决策,依据什么来决策,决策和执行效率的高低,决策执行的情况如何,这一系列的问题,构成了每一代封建王朝国家机器运转的关键部分,直接关系到封建王朝的治乱和兴亡。而这一系列活动的总和,在不同时代的表现,又构成了每一时代封建王朝决策的特点。

唐王朝是我国封建社会中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繁荣时期,是一个经历了将近三百年时间的庞大帝国,在中外历史上都留下了深刻的影响。同时,唐王朝也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中承前启后的转折点。因此,选择唐王朝为对象来研究封建国家中央政权的决策问题,具有代表性和重要性的意义。也就是说,对唐王朝的国家机器的运转过程作动态的分析;对其中央决策集团的组成、结构和在不同时期的特点,对其决策过程的不同层次和采用的不同的方式;对其据以决策信息来源的各种渠道和传输的方法;对其决策的执行过程中为保持效率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以及前后不同时期的变化;对其决策和特点和对唐王朝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历史地位产生的影响进行较全面的考察。这样一些问题,以往作过的探讨不多,所以,在唐代政治史的领域内,在这方面作一次初步的研究就显得更有必要。

责任编辑:

Thenews.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