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回扣再升级,违法药企将被拉黑!

原标题:打击回扣再升级,违法药企将被拉黑!

近日,云南省发文打击医药回扣:受贿医务人员将被暂停或吊销执业证;行贿企业加入黑名单, 取消该生产(配送)企业所有药品在该省公立医疗机构的供货资格。医院领导和医疗机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徐毓才

来源|看医界(ID:vistamed)

最近,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据了解,《通知》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3号)精神。

《通知》明确提出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规定对给予医务人员回扣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列入企业信用不良记录,取消该生产(配送)企业所有药品在云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的供货资格。对接受贿赂(回扣)的医务人员,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吊销其执业证书,对其所在医疗机构涉及违规的费用,医保不予结算;对医院领导或医务人员接受贿赂(回扣)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影响恶劣的,追究医疗机构主要领导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该政策一旦执行,一些因回扣而违法违规的药企将被逐出省级公立医院市场,将损失惨重;一些医务人员和医院领导也或将受到严厉处罚。

那么,作为业内人士,应该怎么看待这一规定?笔者的总体评价是手段升级,力度不小,但效度有待观察。为什么这么说?

毫无疑问,药品回扣是医药购销领域的一颗毒瘤,不但严重破坏了药品流通的市场交易规则,使生产企业不集中精力做好产品,流通企业不集中精力规范市场,更严重的是使药品不能单纯成为治病救命的商品,而变为某些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一方面加重了医保基金压力,加重了群众看病就医负担,另一方面因为不合理用药,损害了患者的身体健康。因此,打击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一直是各级政府不遗余力坚持不懈的治理重点,而且治理力度越来越大,治理手段越来越丰富。

不但在政策规定方面如此,而且在法律方面也越来越完善。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两条的修改实际上明确将收受药品回扣或给予药品回扣均确定为犯罪行为,也就是常说的受贿罪或行贿罪。

这一规定,实际上在《药品管理法》中一直有法条规定。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由此可见,禁止药品回扣不但政策不容,法理也不容。

《通知》明确将给予医务人员回扣的药企可能被列入黑名单。对接受回扣的医务人员,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吊销其执业证书,对其所在医疗机构涉及违规的费用,医保不予结算;对医院领导或医务人员接受贿赂(回扣)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影响恶劣的,追究医疗机构主要领导责任等都是比较新的提法。这些提法有一个最值得点赞的地方是,处罚不是很严厉但很有操作性,而且都在有关政府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因此完全可以落地,处罚也有层次感,符合制度的铁炉法则。

打击药品回扣,其根本目的是让药品回归治病本质,使安全、有效、经济、适宜作为临床用药的唯一标准和最基本标准,而不以对处方、调配、购进者的利益大小为标准。而要真正达到这一目标,显然仅仅上述办法可能还不够,因为那些办法尽管实在可实施,但仍然没有能够走出药品回扣治理的老路子。这些治理路子还是基于“堵”而不是“疏”,主要是基于“处罚”,也就是负激励,而不是建立起来一种正激励。

实践已经证明,仅凭加大处罚问责力度的办法,在效度上很难有较为乐观的预期。

那么,怎么办?实际上去年12月公布的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3号)中提出的几点办法也许更有效,包括构建全国药品公共采购市场和多方联动的采购格局、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生产流通市场格局、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等联动改革、大力推进薪酬制度改革、推动实施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本文为《看医界》发布,转载须经授权,并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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