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释义 | 环境保护

原标题: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释义 |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

【标准原文】

一、 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标准释义】

1.执照国务院《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分级,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由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和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发生1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2.上一年未发生环境保护部通报的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未有国内外重要媒体曝光的、有严重影响的环境违法和环境污染事件;

3.城市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

【标准原文】

二、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或空气污染指数(API)不超过100的天数≥300天,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贯彻落实《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杜绝秸秆焚烧现象。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

【标准释义】

1.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和评价方法要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全年优良天数≥300天,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1)地级城市所有纳入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的点位,除清洁对照点外均参加结果评价。县级市监测点位按其上级环境保护局认证的点位进行监测和评价。所有监测点位均采用自动监测设备。

(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计算方法、评价方法和标准及首要污染物的确定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的要求,全年AQI指数小于100(含等于)的天数≥300天。

(3)环境空气污染指数(API指数)分指数的计算方法与环境空气质量(AQI)的分指数相同。污染分指数都计算出后,取污染分指数最大者为城市当日的空气污染指数API。

2.城市政府要将秸秆综合利用作为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治理大气污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结合实际,划定秸秆禁烧的区域。将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边、高速公路沿线、铁路重要干线等区域纳入禁烧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城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采取秸秆燃料化、饲料化、肥料化、基料化等综合措施,推进秸秆高效综合利用。秸秆禁烧的区域要杜绝秸秆露天焚烧现象。

3.区域环境噪声监测和管理工作规范,数据统计与评价方法正确。

(1)区域环境噪声点位设置应符合《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HJ640的要求,并经上一级环保部门认证。昼间监测每年一次,监测应在正常工作时段进行,并覆盖整个工作时段;每个测点(网格)测量10分钟的等效声级,噪声测量仪器的精度、气象条件和采样的方式符合GB3096的相应要求。测量过程中凡是自然社会可能出现的声音(如叫卖声、说话声、小孩哭声、家用电器声等),均不得视作偶发噪声而予以排除。

(2)将全部有效网格测得的昼间等效声级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即为整个城市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凡是在非正常工作时间段内测得的数据,监测点位不符合认证结果,测量仪器不符合要求的监测数据视为无效数据,全市有效数据量必须大于测点总数的95%以上。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

【标准原文】

三、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达标率100%,安全保障达标率100%,城区内水环境功能区达到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无劣五类水体。

【标准释义】

1.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措施到位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地方人民政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各类标志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无排污口,无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建成水源地污染来源防护和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置以及净水厂应急处理等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制定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和器材。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工作符合国家要求,水质达标。

(1)所有在用的并向市区供水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均按要求开展水质监测,监测点位、项目、频次均符合国家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要点》及《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

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的,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监测pH、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总大肠菌群、挥发酚、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铁、锰、铜、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氰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23个项目。地级市每月监测一次,县级市每半年监测一次。

要定期开展饮用水源指标全分析监测,地表水源为109项,地下水源为39项。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年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2年(第双数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2)地表水源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Ⅲ类水质,地下水源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Ⅲ类水质。对有多个监测点位的同一水源,则按多个点位的浓度平均值评价达标情况。

3.城区内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合理,监测符合要求,水质达到功能区类别。

(1)划定水功能区划,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每年按照国家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要点》及《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地表水水质监测工作,监测项目、频次符合要求,城区内划定水功能区的水质达到相应功能水质的要求。

(3)未划定水功能的水体,无黑臭现象,无居民投诉。

【标准原文】

四、 医疗废弃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处置,无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情况。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标准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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