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古代统治者为何要极力打压讼师?

在古代,有一群人专门替人写状子、打官司,他们叫做讼师,或者状师。在官方记载中:讼师就是一群地痞流氓,为达目的无所不用其极;而在民众眼中,讼师又是告状时不得不倚赖的对象。做人难,做讼师更难。
讼师之死
清代嘉庆年间,三大巨案震动朝野,其中之一是寿州案。这个案件先后牵扯进数十名官员,不乏封疆大吏(总督巡抚)。历时四载,三审三判,真相才终于大白,正义方得以昭然。但是,作为案件昭雪的最大功臣,讼师刘儒恒却惨遭充军发配,最终冤死狱中,妻子死于押解途中,儿子也被发遣。讼师犯了什么罪?
故事回到嘉庆八年(1803)闰二月十九日的一天,一场惨案降临在安徽凤阳府下辖的寿州:富商张体文家里的族侄张伦、长工李赓堂及其子李小八孜,三人同日暴亡。
寿州知州郑泰接到李赓堂的亲属李东阳报官后,带着负责尸检的仵作勘验现场,发现死者有中毒症状。然而,人证之中说什么的都有,或称误食了毒蘑菇,或说是中邪。一时间案件扑朔迷离,郑泰只想着如何尽快结案,免得有损自己的官声。此时,当事双方欲私下说和,正中了郑泰的下怀。
原来,张体文的次子、负责打理张家家族事务的张大有,经过与李东阳一番暗中商讨,最终达成协议:张家出钱2400两银子,李东阳撤诉。于是,当郑泰传唤李东阳时,李东阳宣称其兄及侄子是误食蘑菇而死,并且出具了甘结状,就此作罢。郑泰顺水推舟,结了案,不久又调任泗州知州。
如此一来,张家脱去了一屁股麻烦和嫌疑,尸亲李东阳赚取了大把银子,负责官员就当这个案子没有发生,各方皆大欢喜。然而,一个小人物的入局改变了这一局面。
他是前衙役李复春,因被郑泰开除,怀恨在心,一直伺机报复。时机来了:按律,命案应当上报给上一级部门查核,而郑泰并没有这么做。
几经辗转,李复春找来了一个帮手,此案的关键人物,专门替人写告状书的讼师刘儒恒。刘儒恒为李复春写了一纸呈词,直接向两江总督陈大文告发郑泰。呈词一五一十地描述了案情原委:张体文三子、武举人张大勋之妻胡氏与张伦通奸,被李赓堂父子撞见,惧内的张大勋干脆将这三人一并毒杀。而事后知州郑泰朦胧混验,令门房苏三付给李东阳5000两,还为其捐了监生,隐匿案件。——注意这个数字,它决定了后来刘儒恒的命运。
事关官吏徇私舞弊,陈大文不容忽视,立即上奏嘉庆帝。嘉庆十年(1805)正月,距离当初案发已经过去了两年,嘉庆帝将郑泰革职拿问。紧接着,安徽省的最高长官们如巡抚、按察使等统统换了一遍,而陈大文也调任左都御史,两江总督由铁保接任。这些安排颠覆了案件审理,也将讼师刘儒恒推向了前台。
铁保到任后,张家也递了一纸诉状,自称家世清白,通奸之事乃刘儒恒捏造。新任总督意见很明确,要翻前任的案,负责审案的官员也收了张家8000两银子,于是很快案子被认定为“烘板中毒”(即今夫所谓煤气中毒)。“捏造诬控”的主角刘儒恒被铁保严令审问。
或许,如果没有刘儒恒接下来的操作,寿州命案就会以这种方式结案。但是,刘儒恒早已定下了自保计划。在被关押之后,同年十月,其子刘荣光踏上了赴京控诉的路。而后续案情的发展和反复,也全由刘儒恒在推动着。
其实刘荣光京控实属无奈之举,因为倘若刘儒恒被按“讼棍例”(清代严惩讼师的律例)定罪,迎接他的将是发配烟瘴之地充军的重罚。果然,嘉庆十一年八月十四日,铁保上奏给皇帝的“结案报告”对此案的定性,就是“讼棍诬奸毙命重案”。
就在铁保即将上奏时,刘儒恒派遣家人第二次赴京。此时刘荣光正被羁押在刑部审问,这一次派出的人是刘儒恒的妻子汪氏。时间差不多正好,九月初一嘉庆帝批复铁保奏书,九月初九汪氏到达都察院,同一天,嘉庆帝任命因不徇私情而有“初老虎”之称的内阁学士初彭龄为安徽巡抚。这一人事调动,再次改变了案件方向。
经过一个多月的审理,初彭龄终于查明了真相:张大有与弟媳——张大勋之妻胡氏通奸,张伦也与胡氏成奸,进而张大有用砒霜作饼下毒谋杀。事后,张家不服,赴京翻控意图“反攻倒算”,在嘉庆帝派出钦差秘密查访后,确认此案无误,终于落锤。
审判结果是这样的:张大有斩立决;郑泰和几个妄断官员发往伊犁流放;李东阳杖一百、流三千里;铁保革职留任。刘儒恒呢?按理说,正是他的不懈推动,案情才最终水落石出。然而对他的判决并不公正:边远充军。罪在何处?前面提到,刘儒恒代写词状称,郑泰通过苏三给了李东阳5000两银子封口费,而事实却是500两,因此刘儒恒“所控系属全虚”。按法律规定,“依蓦越赴京告重事不实,发边远充军例”,被判发配边远之地充军。
刘儒恒发配的地方是福建福安,十年后,嘉庆二十二年 (1817)六月,刘儒恒向州府控诉鸦片通行、钱粮重耗、教匪不办等事,被官吏刑讯逼供以致身死狱中。在自书遗命呈状中,刘儒恒写道:“犯所控如虚,愿加死罪,所控得实,亦甘认千古犯义之罪,为告官者戒。但恳皇上天恩,俯准怜犯之妻媳子孙十一口,皆无辜赤子,回无归费,住难活生,救民水火之中,实皇上如天之德,不忍一夫失所之恩也。战傈悚惶,哀哀上叩。”
他的恳切言辞能感染后世阅读这份档案的人们,却对官员毫无作用。刘儒恒被审结为自缢身死,所控为虚,其子刘则存边远充军,汪氏在押解途中病故。再后来,刘儒恒当初控诉的官员因侵吞钱粮被查抄家产。只是此时真相和正义再也和已死的刘儒恒无关、无益了。

在钢丝上跳舞,在违法的边缘试探
讼师刘儒恒之死是一桩悲剧,却也是个必然。纵观明清两代尤其是康乾盛世之后讼师群体的命运,就会发现刘儒恒之死只是大时代的一个缩影。在古代,有讼师参与的案件,官员的第一印象就是讼师有问题。有时即使讼师推动案件正常发展,仍旧逃不过统治者有悖情理的打压。
清代康乾盛世,人口暴增,社会经济繁荣发展,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大量民事经济纠纷。严重到了什么地步?乾隆五十二年 (1787年),时任湖南宁远县知县的汪辉祖在放告(古时州县衙门定期允许告状)的时候,每天都要收到200余份词状;嘉庆二十一年(1816),同样是这个县,在这一年之内收到了约9600份词状,而这个县户口数目为23366户,几乎每一家都有官司缠身;道光年间,山东邱县(今河北邱县)代理知县张琦,一个月之内就收到诉状2000余份……
人们健讼的热情如大川沸腾,无有止息。所谓“开门两件事,刑名和钱谷”,司法赋税两肩挑,这是州县官员最主要的职责。然而,仅仅刑名一项就可以逼得州县官们被迫化身为工作狂魔,更别说上面还有上司的“绩效”考核压着呢。
官员们的压力已然如此之大,你讼师还在背后推波助澜,嫌事儿不够多,那就怪不得被视为眼中钉以及背锅侠了——地方官员往往将积案归咎于民众依赖不择手段的讼师来获取胜诉。嘉庆九年(1804),江西巡抚上交了一份关于积案情况的月报,称衙门内积压的案件里有许多都是南昌府的讼师在指使。不料,上级官员虽然认同这一说法,但同时也指出,狡诈的讼师能够兴讼助讼,就是你地方官员的失职。
确实,在清代越来越多的重要案件如京控、越诉中,不乏有讼师操纵的情况。审理过程中,讼师介入法律,侵蚀地方官的司法职能,更是一大弊端。讼师多出身生员,具有一定威望动员士人,常用抛置、张贴“揭帖”的形式,动用舆论,言说官府之长短、词讼之是非、书差之弊端,甚至有的讼师一句金口玉言便有如官员的堂批了,小小县官尽在其掌握之中。一言以蔽之,讼师的行为对法律秩序造成不小的冲击。
因此,历朝历代都少不了在立法上对讼师进行打压。而清代更是不断更新立法,对讼师严惩不贷。《大清律例》中就有一些专有名词,比如“讼棍”“教唆词讼”。所谓讼棍,就是对讼师的恶称,跟流浪恶棍似的,讼棍犯事儿要比照“光棍例”——等同于诈骗之匪徒。“教唆词讼”就厉害了,《大清律例·诉讼·教唆词讼》规定:“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至死者减一等。”刘儒恒就属于这种情况,减死罪一等,就是流刑的最高级别,烟瘴充军。

讼师和官员的跷跷板
《清稗类钞》中记有一个案子,某人素以不孝著称,一日殴打其父,致牙齿脱落,父亲便向官陈诉。为了逃脱刑罚,这个人就请了讼师廖某出谋划策,廖某在他晚上来取呈词时,趁机咬掉了他的一个手指。然后说,打官司时就说是你父亲咬你手指头,你出于自卫要拿出手指,才不幸打落了父亲的牙齿。果然,县官不再追究他的责任。
精通法律,能言善辩,讼师混的就是这口饭;而州县官却是相反,他们大多不谙法律,这也不难理解,毕竟科举考试中并没有律法这一项。这就像是个跷跷板,以法律为支点,两端分别坐着讼师和州县官,几乎不会处于平衡的位置。
公堂之上,官员经常被讼师诘问得灰头土脸,那么官员们就要在堂下扳回局势。
另外一个很重要的举措,就是压缩讼师的活动空间。既然讼师主要任务就是代写词状,那么,政府推出官方认证的“官代书”来取代讼师,不就可以将讼师消弭于无形吗?!雍正七年,就定有考取官代书的律例。
官府每年都设立关于官代书的考核,通过之后,就会颁发官方印章,也就是“戳记”,用于盖在代写的词状上面,当做证明。戳记上方是“正堂某”的字样,是颁发戳记的州县官,右边写“官给代书”,左边“某某戳记”是讼师的名字,在中间还有行书连绵体的官箴语,比如“公生明”之类劝诫的话,用于防伪。
然而,人算不如天算,官代书和讼师无非是是否合法的区别,本质仍是一样的。如果官代书本人也惯弄刀笔,那么他们和讼棍又有什么差异?所谓“民间词讼,非因讼师教唆,即由代书架捏”。倘若官代书和讼师串通作弊,狼狈为奸,官员照样没有办法。
来源 中华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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