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融资租入再融资租出,中间商需要计提折旧吗?
问题描述:A公司出租一批医疗器械给B公司,B公司再给残疾人使用,残疾人分期支付租赁费给B公司,B公司分期支付给A公司,医疗器械最终是残疾人所有。都是平进平出的,从实质上B公司就是中间人,但A公司为了保险就得跟B公司签合同(而且还是融资租赁的合同,就18个月)发票开的也是融资租赁-租赁费。这个B公司要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要入固定资产按18个月计提折旧吗?

【彭怀文解答】:
根据描述,对于中间商B公司就是融资租赁(直接租赁)租入后,再融资租赁(直接租赁)租出。当然,从经济实质上看,实际上也就分期付款购进商品,然后再分期付款销售商品。
因此,中间商B公司在会计核算时可以采用租赁模式进行核算,也可以采用分期购进与销售模式核算。
无论采用哪种模式核算,由于B公司并未实际使用产品,会计上不确认为固定资产,会计也就不需要计提折旧。
具体财税处理可以参考本号之前分享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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