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清朝为何能有效地控制外蒙古?不外乎5点原因
众所周知,清朝是我国最后一个封建大一统王朝,也是我国古代所有王朝中第二个对“塞北”也就是内蒙古和外蒙古地区建立了长时间有效实际控制的朝代(另一个是本身发源于塞北的元朝),那么清朝为什么能够对塞北建立长时间的实际统治呢?是否就是因为满族统治者一直宣称的“满蒙一家‘呢?
一、技术的进步第一次使定居民族取得了对游牧部落的碾压优势
和很多人想象中不同,清军的装备并不是“大刀长矛”,清帝国是标准的火药帝国,最迟在乾隆时期,清军的火器装备率已经超过70%。
康熙年间,清朝火药年产量超过四十万斤,算上存量则十数倍于当时的准噶尔部落。虽然准军也拥有大量火器,并以这些火器同清军打了乌兰布统和邵莫多等战役,但事实上,准部使用火器,就意味其必须建立相对固定的火药武器制作工坊,这使得其必须放弃游牧部落高机动性的特点。
而准部放弃火器则器不如人,只能挨打;使用火器则丧失机动性,仍然是挨打。因此,许多中小蒙古部族,为了自保,只能从清军手里获取火器,这样,因为技术优势,他们也只能选择投靠清朝。
二、牢固的宗教控制使得大漠南北活力下降
清帝在17世纪的亚洲,具有多元身份:其既是中央帝国的皇帝,也是蒙古部落的博格达汗,还是藏传佛教的领袖之一。
在清军平定西藏后,在蒙古具有特殊地位的藏传佛教哲布尊丹巴大活佛的转世由清朝政府控制,而清朝又在内外蒙古以极大的热情推行佛教,甚至强迫大量男丁出家为僧,由于僧侣不事生产、不进行军事训练,这样的做法事实上极大地降低了草原的社会活力和战争潜力。清廷通过完全由其控制的藏传佛教,进一步从精神以至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控制内外蒙古。
三、盟旗制度的实施使清朝成为草原上天然的“调解人”
清政府把漠南蒙古大致划分为多个“盟”49个旗,这就是所谓“内扎萨克蒙古”也就是今天内蒙古的前身。盟旗制度规定了在固定的期限内,各部需要进行会盟,商议大事,解决各部之间的问题而会盟过程中,清政府理所应当的成为了“裁判者”“调解人”。
此外,盟旗制度还限制了各部的流动,这对于依靠流动躲避草原上天灾的游牧部族来说,无疑加深了他们对清政府救灾的依赖程度。
四、依靠山西商人进行经济控制
山西商人的清政府的合作由来已久,早在后金时期,两者就进行了相当程度的合作。在清朝从政治和军事上控制漠北,并设置乌里雅苏台将军后,大量山西商帮进入外蒙,迅速垄断了盐、茶、布、丝、铁器、药材等诸多货物的贸易。
同时,他们还利用与清朝官府的特殊关系所取得的优势地位在蒙古疯狂放贷,就这样,通过清廷与晋商的“官商勾结”,清廷在经济上又实现了对蒙古草原的控制。
五、政治联姻和前明遗产
事实上,”满蒙一家“也具有几分真实性,早在后金时期,科尔沁部蒙古就与后金贵族频繁通婚,比如著名的清孝庄皇太后就是科尔沁蒙古头人之女。此后几百年间,清室上至固伦公主,下到郡王之女,外嫁蒙古王公之子者数不胜数;而蒙古贵族之女,也有大量嫁于清朝贵族,甚至进入紫禁城的后宫。这样的联姻,使得清朝和蒙古诸部关系异常紧密。
同时,我们也不应忘记,清面对的并不是一个统一、强大的蒙古,而是一个被明朝封锁、分化和打击了两百年的草原部族群,清朝平定塞北,无疑是搭了“便车”的。
所以,清统治内外蒙古,绝不是一句“满蒙一家”,就可以道尽的。而是在漫长历史进程中逐渐发展的多管齐下方针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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