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2022年底前将实现重点公共场所AED设施全覆盖
11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提高急救服务能力和水平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及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意见建议。
市卫健委副主任张华介绍,截至目前,北京全市今年日常急救服务累计出车41万次,比去年同期增长10.9%,呼叫满足率维持在95%以上。2022年底前,将实现重点公共场所AED(自动体外除颤仪)设施全覆盖。
9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医保局等9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到2025年,建成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政府主导、覆盖城乡、运行高效、服务优质的省、地市、县三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
救人者需要“免责”的法律保障
中国青年报做过一项有关”如果遇到老人倒地,你的第一反应会是什么”的社会调查。
结果显示,55.6%的人选择直接走开,23.4%的人选择留下证据或找到证人后再扶,12.6%的人选择拨打110并等待,仅有5.4%的人选择毫不犹豫主动扶起来。
由此可见,“不敢救”正是公共场所突发急病后无人相救的重要推手。

图源:摄图网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被称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
2015年1月1日《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实施,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公民发现急、危、重伤病员时可以拨打“120”电话呼救。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伤病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不承担法律责任。
2016年11月1日,《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实施,其明确鼓励和倡导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若因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这项法规,在全国各省市急救医疗立法中尚属首次。
2017年3月1日《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实施,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发现他人有医疗急救需要的,可以拨打急救呼叫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同时提到患者及其家属如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者恶意索赔,将承担法律责任。这部地方法仅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了归纳、重申。
如果要推行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立法、司法也要随之渐进,同时也需要整个社会与民间法律意识、道德水准的提升。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