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拆迁协议购买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能继承吗?

原标题:凭拆迁协议购买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能继承吗?

在房地产市场中,有一类房产较为特殊,是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销售价格低于普通商品房,主要用于解决中低收人家庭的住房问题,这类住宅称为经济适用房。那么凭拆迁协议购买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能继承吗?

网友咨询:

张某原住房于2012年8月拆迁,凭拆迁协议取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张某去世后,经济适用房能继承吗?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孙志军律师解答:

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但如果购买满5年,购房人按政府所定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由此可见,经济适用住房作为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对其不享有完整的所有权。经济适用住房不能作为购房人的遗产被继承。

如果购房人的经济适用住房已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办理完权属登记,取得完全产权的。

此时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再具有保障性质,成为购房人的合法财产。

购房人去世,则由家庭中其他同住成员推选一名或数名成员为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若购房人没有其他同住家庭成员,该经济适用住房则由政府回购,回购款由其继承人继承。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孙志军律师解析: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是否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主要取决于土地性质是否从划拨转为出让。经济适用房发生继承后,政策性保障住房的性质并未因继承而发生变化,房产性质仍然是经济适用房,土地依然是划拨土地,因此,继承经济适用房不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

经适房具有“保障居住”的特性,根据《管理办法》第28条,购买经适房时,申请家庭书面协商确定购房人,作为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与政府共有),其余申请人为同住人(购房人、同住人以下合称“原始申请人”)。《供后细则》第8条第1款第3项规定,继承人是涉案经适房原始申请人,且经其他原始申请人及继承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调整购房人或者同住人。因此,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还应注重保护其他原始申请人(含其他产权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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