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防范洋人招数多:官员不能接收外国人任何信函,洋商不能在广州过冬 | 千年粤海第一关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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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洪任辉事件”影响,清廷加强了对外贸易的管理,并制定了专门限制外国人的措施。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根据两广总督李侍尧的进呈,乾隆帝下达手谕,颁布了《防范外夷规条》,共有五项内容,所以又称之为《防夷五事》或“防夷五条”。

▲ 两广总督李侍尧
这是清政府第一个全面管制外商的正式章程。1831年,李鸿宾等在原章程基础上修订增补为《防范夷人章程》8条。1835年(道光十五年)清政府为防止外国人输入鸦片和违法生事,根据两广总督卢坤奏章,又制订本章程,共8条。
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个章程的主要内容:
“外夷雇人传递信息之积弊,宜请永除”
规定不许外国商人与行商以外的中国百姓和官吏直接接触,外国人有任何需要禀告的事项,一律由行商代为转禀,政府官员拒收外国人的一切信函。
按此规定,中国人不得代外商打听商业行情,也不得替外商向内地传递信件。
夷船进泊处,应请酌拨营员弹压稽查
“西洋各国最为桀骜强悍……不可不预为之防”,一旦外国商船在黄埔碇泊,要派员上船防范与监视外国商人在广州的活动,直到外船离开以后该人员方才撤回。
另外,凡外来的一切人员、船只、货物及纳税等事皆由保商担保。

▲ 清代广州外贸场景
夷商在省过冬,应请永行禁止
外国商人只准在规定的时间,即每年的5月至10月间来广州进行贸易,期满必须离去。如若不回国,非贸易季节也须迁往澳门,不能在在广州过冬。
借领外夷资本及雇请汉人役使,并应查禁
这一条主要针对行商对外国商人资本的借贷。行商因为被海关官吏勒索,或为了扩大经营范围,或因为经营失败,时有资金短缺的问题,那时候国内没有借贷的环境和条件,行商因而不得不向外国商人借钱。

▲ 清代广州
清廷害怕因钱债之事惹来事端,因此三令五申地加以禁止。规定中国人不得向外国商人借款或受雇于外国人,如有违例,“将借领之人,照交结外国诓骗财物例问拟,所借之银,查追入官,使外夷并知炯戒。”
但事实上,清廷在处理“行欠”问题上缺乏常识,不能按照国际惯例来行使主权,行欠非但屡禁不绝,还愈演愈烈。
夷人到粤,宜令寓居行商管束稽查
外国人来广州做买卖必须经由公行,其行动也由公行的行商负责约束。
在广州期间外商的自由活动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外商只能住在专设的特供外国人居住的寓所内,这个处所叫做“夷馆”,外国人则称之为“商馆”(Factory)。

▲ 清末广州夷馆
夷馆本身包含有“区隔华夷”、“分类而治”以便于管理的意味。夷馆由公行所设,租赁给外商使用,并拨人看守。不许汉奸出入夷馆。也不允许外国人等出外闲行,如夷商有事必须出行,须由通事、行商随行约束。乾隆末年,才准允外国人每月三次到陈家花园(后改花地)和海幢寺二处游玩,但仍需要洋行通事随行。
夷馆设置在“十三行”行馆附近,具体在广州城西十三行街南,即现在的十三行路南侧,往南延伸至珠江岸边,毗邻珠江码头。

▲ 清末洋商在广州
此外,从1756年起,清政府指定黄埔的长洲岛为英国海员的居留地,深井岛为法国海员的居留地,两岛因此分别得名“英国人岛”和“法国人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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