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金朝“除名”制度,在唐朝相关制度的继承下,发展出自己的特色
金朝对中原法制的学习并不是全盘照搬,金朝的“除名”之制应是在唐朝相关制度的继承和发展外,还具有自己的特色。
金朝“除名”的历史渊源和始行时间
1.金朝除名制度的历史渊源
中国古代的“除名”处罚最早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秦汉时期,朝廷对“除名”这一处罚进行了继承,。三国时期,“军吏梅平得病,除名还家”出现了对“除名”这个词的记载。不过此处的“除名”并不是一种因犯罪而受到的严厉的处罚方式,与后世的“除名”含义有显著差异。

在两晋时期,“除名”一词开始频繁地出现在史籍之中。在晋朝“除名”被正式当做一种处罚官吏的手段而被记录在法律之中,而且“除名”的适用罪名十分广泛,不仅适用于“不孝”这类道德层面的不当行为,还包括官员的政治、经济等犯罪行为。
到了南北朝时,统治者把“除名”作为处罚官吏的手段继承了下来。南北朝时期官员“除名”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侵犯皇权、职务犯罪、军事犯罪、连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五种。
到了隋朝,除名得到了继续沿用。在唐代,律法中有关“除名”的内容因而也得到了继承和发展。唐代撤销官职的处罚有三种,从重到轻依次为:除名、免官、免所居官,“除名”是官员所受的撤销官职处罚中最重的一种。
2.金朝除名制度始行时间新证
在金朝早期的相关记载中,没有发现“除名”这一类专门处理官员犯罪的刑罚。通过整理史料可以发现,金朝“除名”的最早出现与高庆裔行磨勘法有关。金朝因实行磨勘法,而导致赵元、张通古等官员被“除名”和免官,因此“除名”最初出现的时间与金朝磨勘法的实行有极强的关联性。

那么,是否存在金朝初年实行磨勘法有两次,一次是天会四年,一次是天会十年的情况呢?在《金史》和《大金国志》中,可查找到的有关金朝“磨勘法”的确切的时间记载仅有上述两处。而《金史》中这条史料因相关时间记录上有缺漏,所以不能把它当做天会四年存在“磨勘法”的证据。因此,金朝推行“磨勘法”的确切时间记录只有天会十年这一处了。磨勘之法的推行是金朝除名制度的开端,所以笔者认为,金朝的“除名”最早出现于天会十年。
金朝“除名”制度的实施
1.适用“除名”的犯罪罪名
金朝官员被除名大体上分两种情况,一类除名与金朝的政治活动有关。另一类是官员确实因犯罪行为而被除名。据此,笔者把金朝官员的“除名”分为政治性犯罪、官员职务犯罪、将领军事犯罪和其他犯罪四种类型。
(1)官员政治性犯罪。金朝除名制度的出现的原因与传统中原王朝不太相同。历代传统中原王朝沿袭前代的法律体系,把“除名”当做处罚官吏严重犯罪的手段并写入法典。
金朝因政治性犯罪而除名分为尝仕宣和、结党不轨、前朝巧佞、谤讪朝廷、品议诸王、谋反五种情况。从太宗到世宗初期,大量官员因“结党”之名或因受前朝皇帝宠幸而被除名,所以这个阶段是官员因政治性犯罪而除名的高发期。

(2)官员职务犯罪。官吏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攫取公私财物,中饱私囊的行为都为犯赃罪。对官员的犯赃行为进行整治,一直是整顿吏治的重点。金朝对官员失职渎职的行为也会给予除名的处罚。
此外,使节出使他国代表着国家形象,并且承担着一定的政治任务。如果出使他国的任务没有很好完成,将受到除名的处罚。
还有金朝和宋朝长期保持着敌对状态,宋朝多次向金朝派出间谍打探情报。宋朝的这一行为对金朝国家安全造成巨大危害,所以金朝在严厉打击宋朝间谍的同时,对包庇间谍的行为也给予严惩。
金朝世宗以后,严抓吏治,因此对于官员滥用职权等行为,也进行严肃处理。明知他人犯罪而不劝阻或不检举告发的,金朝将加以“除名”。
最后,为了防止官吏借权势而进行不法行为,金朝政府严禁监临之官娶所监临的女子。
(3)官员军事犯罪。
金朝时,军事统帅会因战败而受到“除名”的处罚。军队将领在作战中丢失虎符,也会受到“除名”的处罚。军队将领因擅离职守导致作战失利的,会受到“除名”的处罚。

在战争中攻破城池后,必须对城池进行有效的管理。同时,全军上下还要严守军纪,因此,私分城池中的财物是金廷所不允许的。在战争中,对战争物资的保障是战争胜利的基础,因此对物资的良好管理十分重要。
(4)一般类型犯罪。奸罪是中国最传统的罪名之一。传统意义上说,在婚姻关系之内的性关系被视为“义交”,是合法的行为。而在婚姻之外的性关系,则被视为淫乱和犯奸了。
早在秦汉之际,对杀人等犯罪行为就有“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的记载,因此,对杀人者处以死刑是十分常见而且符合情理的。
2.官员品阶不论高低皆可“除名”
金朝官员的身份通常由官和爵两部分构成。官即“职事官”和“散官”,爵即“爵位”。“除名”意为“削官夺爵”,因此从定义上来看,金朝被“除名”的官员必是“官爵悉除”,恢复为做官前的身份。但并不是所有被“除名”的官员都有散官和爵位。
在金朝只要是官员涉及严重犯罪,不论官职高低,皆会“除名”。金朝被“除名”官员六品及六品以下可考者23例,虽然仅占金朝有明确记载的“除名”总人数的近五分之一,但仍可说明,金朝对犯罪官员进行“除名”,不仅仅看官阶大小,他们所犯罪行的轻重也是重要的量刑依据。
3.免死除名
在众多“除名”案例中,有一种“除名”案例值得注意,即“免死除名”。意为本应处以死刑,但因某些原因免除死罪,处以除名。

4.被“除名”官员的复叙
在金朝官员被“除名”后并不代表永不叙用,他们还有复叙的机会。但是复叙后所担任的官职和职事官品阶与原来有所不同。
金朝除名对后世的影响
唐朝的“除名制”为金朝继承,而金朝后的元明清三朝对“除名之法”也继续沿用。金朝灭亡后,元朝继承的金朝的律法,“元兴,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颇伤严刻。”因而也将金朝的“除名之制”继承下来。
在元朝,统治者对官员“犯赃”的处罚是极其严厉的。但元朝与金朝的“除名法”有三处不同。
其一,元朝因政治性犯罪而被“除名”的官员极少,元朝并不把“除名”当作打击政敌的主要手段。
其二,元朝“除名法”带有鲜明的维护整体蒙古人的色彩。元朝疆域极广,疆域内不仅有蒙古人,还包括契丹、女真、色目、汉人等诸多民族。但其他民族人民被刺字,并不见官员被“除名”的相关记载。
金朝在律法上对宗室和女真贵族多有偏袒,但在《金史·刑志》中并未见到女真平民在法律上的优待的明确记载。《元史·刑法志》中的这条记载表明,蒙古人的法律地位是高于其他各民族人民的,元朝的法律是维护蒙古人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工具。

其三,元朝加大了对“奸罪”的处罚力度,元朝把官员的生活作风作为考核官员的重要内容,同时也表明元朝开始用律法来维护封建伦理道德,加强对官吏行为的管理。这些都是在金朝所不曾出现的。
到了明清时期,“除名”继续得到沿用。金朝的“除名”制度,从罪名上看,是对唐朝“除名”制度的完善和补充。金朝皇帝不仅可以用“除名”来惩治官员的职务犯罪和军事犯罪,而且对于威胁皇权的政治性犯罪,皆可用“除名”处理,对于巩固皇权发挥很大作用。金朝之后的历代对“除名”制度加以沿用,可见金朝“除名”制度影响深远。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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