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增值税文件,新旧有什么异同?

原标题:新土地增值税文件,新旧有什么异同?

2021年6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发布,这份土地增值税文件的可谓是吊足了大家的胃口,众人等得花儿也谢了,它才款款出现,姗姗来迟。

为什么众人会这么期待?因为这是一个政策延续文件,它们就像比赛中的接力赛,第一棒是财税[2015]5号,负责2015年到2017年;第二棒是财税【2018】57号,负责2018年到2020年;现在是2021年,第三棒该出现了!

当然,每一次出台新文件,肯定会和原先的文件有所差异,即使大的政策没有改变,也会在细节处做一些调整,我们逐条看看2021年21号公告究竟和旧的财税【2018】57号有什么异同之处。

【新】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旧】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学习笔记】看似标红的不相同的地方挺多,其实没有什么大的变化,新文件把旧文件中的括号去掉了,将其含义单独进行了表述,这样更精准一些。

【新】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学习笔记】和旧文件没有变化,优惠继续,企业合并依然暂不征收土增税。

【新】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学习笔记】和旧文件没有变化,优惠继续,企业分立依然暂不征收土增税。

【新】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学习笔记】和旧文件没有变化,优惠继续,以房地产投资入股依然暂不征收土增税。

【新】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学习体会】和旧文件没有变化,禁止性条款依然存在,不适用任意一方是房地产企业。

【新】六、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旧】六、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学习笔记】这是新文件中变动最大的一条,主要变化有:

1、旧文件规范的是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如何确定,新文件规范的是再转让房地产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该如何确定,新文件适用范围更广。

2、旧文件适用评估价时,需要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新文件适用评估价时,只需要经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

3、新文件增加了一种扣除情形,就是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这里“每年加计”,究竟该如何确定多少年,规定得不是特别清晰,是“头尾都算”,还是“算尾不算头”或“算头不算尾”,有待总局后续答疑再明确一下。

有个与之类似的政策规定,国税函[2010]220号第七条规定: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上述规定明确到月,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但本公告仅提到按年计算,参照上述文件的计算方法,从合理性讲“头尾只算一次”比较恰当的。比如甲公司2017年12月购入房产,购房发票金额1000万元,2020年甲乙公司合并成丙公司,2021年2月,丙公司对外转让这套房产,可扣除项目的金额=1000+1000×5%×4=1200万元。

【新】七、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政策,应按税务机关规定办理。

【旧】七、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学习笔记】新公告在此简化了资料要求,不再强制要求提供若干资料,但并不是说这些资料企业就不需要准备了,现在享受优惠政策基本都是资料备查,即使税务机关不要求享受时马上提供,但在检查时,企业肯定还是需要提供的,最好趁早准备,很多资料时过境迁再去补充就很难了。

【新】八、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学习笔记】基本没变化,只是把原先的“本通知”,换成了现在的“本公告”。

【新】九、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公告规定可按本公告执行。

【旧】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学习笔记】适用年限不同,新三年代替了旧三年。增加了对符合本规定尚未处理情形可以追溯适用,但没有说对符合规定已处理的情形,也就是已缴了土增税,是否可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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