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审查提示
近年来,一些“辣眼睛”的
房地产广告屡见不鲜
“买房就能上XX小学”
“离市中心只需15分钟”“
顶级豪宅”等虚假宣传内容
给出“存抵购房使用券”
等存了款却不兑现优惠承诺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特作如下提示:
一、广告及营销宣传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的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及营销宣传内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二、下列情形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及营销宣传:
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2.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3.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4.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5.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的;
6.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
7.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的;
8.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不得含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内容;不得含有集资或者变相集资内容。
五、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及营销宣传,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开发企业名称;
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3.预售或销售许可证书号。
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标明上述事项。
六、不得采取下列及其他方式混淆房屋土地使用性质和房屋功能用途:
1.将实际用途为“办公”、“商铺”等商业办公性质的房地产宣传为 “住宅”、“公寓”、“酒店式公寓”等;
2.修改或隐瞒已核准的房地产项目名称中涉及商业用途的元素,如“商业广场”、“办公楼”等,擅自改用其他名称进行宣传,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居住用房;
3.使用“定居”、“安家”等用语,或者起居室、卧室、厨房等房间效果图,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住宅用房。
七、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标注“可利用空间”、擅自改变房屋单元空间分割、“买一层享两层”、“买一层送一层”等易误导消费者实施违法建设的提示性符号或者用语。
八、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九、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销售的单套价格或者本次销售房源的平均价格、价格区间,一律以人民币标价,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涉及价格优惠的,应当明示所优惠的条件、时限以及幅度或者数额,不得采用购房者无法辨明的限制性表示;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或者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
十、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中用地图表示地理位置的,应该使用测绘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地图为基准,按比例表示;涉及项目位置表示的,可以该项目与具体参照物的实际距离表示,也可以具体道路名称牌号表示,不得隐匿街区借以拉近与目标参照物的距离;禁止使用时间来表示距离,不得使用“紧邻”、“周边”等模糊不清的用语。
十一、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和市政条件处于规划中的,应当显著注明“规划中”并标明出处,处于建设中的应当显著注明“建设中”,严禁做引人误解的宣传与表示。
十二、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项目的效果。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及营销宣传中注明“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
十三、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中涉及银行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银行的名称及贷款额度、年限。
十四、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中不得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十五、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十六、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评估师和评估时间。
十七、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应当使用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住宅小区(楼)、建筑物的标准地名,并显著标明,不得违反地名法规规定,不得使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地名。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必须显著、清晰表示,所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等,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十九、涉及有奖销售的,应当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有关有奖销售的专项规定,且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
二十、不得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广告活动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自觉强化广告及营销宣传的审查自律,严格把关,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及营销宣传内容。
对于发布违法违规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内容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惩处,也欢迎广大市民、消费者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举报、投诉违法违规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活动。
(图片来源网络)
热门视频>>>
来源 | 温州市场监管
●8月起,全市全面推广!持电子营业执照通办银行业务
● 食物中毒进入高发期!
● 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公布→
●餐厅注意,最高罚10万!
●企业档案网上查!温州市企业档案线上查询平台上线啦~
点分享
点收藏
点点赞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