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定金、购房款需纳入监管银行账户!浙江发布新规!
一、浙江新规:定金、购房款应纳入监管账户
11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

《通知》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销售行为管理、加强房地产承销机构代理销售行为管理和加强行业监管与整顿三方面进行了规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房地产承销机构及其人员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表明身份,不得以提供居间服务等名义变相收取由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价外费用。
在对开发商委托销售管理方面,《通知》规定,开发企业委托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须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委托销售的范围、方式(线上、线下)、期限、权限、佣金结算、再委托销售行为约束、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另外,开发企业不得委托承销机构销售不符合现售条件的商品房。
在销售收取的定金方面,规定销售收取的定金、购房款等应全部纳入该项目资金监管银行账户,承销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设置银行账户收取定金、购房款等。
对于承销机构代理的销售行为,《通知》提到,房地产承销机构及其人员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表明身份,不得以提供居间服务等名义变相收取由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价外费用。不得在房地产调控政策之外设置资金、身份等条件变相限制购房权利;房地产承销机构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应当与该项目申报的“一房一价”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购房款,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识、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出现预售商品房“售后包租”等商业宣传,不得捏造或者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不得变相捂盘惜售扰乱市场秩序。
二、防烂尾,银川出台预售新政
10月16日,银川市委员会宣传部官方微信公众号“银川发布”披露,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目的是为了加强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
该《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办法》规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银川市将建立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选择资信良好、具备保证资金监管安全等条件的商业银行,设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配合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一个预售项目只允许设立一个监管账户。
对于预售资金的缴存和管理,《办法》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销售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监管账户,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监管账户等信息,协助购房人将房价款直接存入项目监管账户,不得直接收取任何性质的房价款。购房人也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款方式及时限,将房价款直接存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监管账户。监管银行核实缴款信息后,向购房人出具缴款凭证。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主要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进行规范,逐步有效地化解商品房预售资金潜在风险,保障预售资金合理使用,防止建设资金挪作他用导致后续建设和配套设施资金不足、出现延期交房甚至烂尾现象,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
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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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京启动房地产专项检查,规范预售资金监管
从北京市住建委获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等三项专项检查已于近日陆续启动,全面覆盖新房、二手房及租赁三个市场,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
其中一项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检查。市住建委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组织各区职能部门,重点围绕开发企业预售资金收存、支取、使用的及时性、合规性,监管银行入账监督和出账审核,以及购房人贷款资金是否按规定发放至专用账户等情况开展检查,以规范开发企业销售行为和监管银行出入账管理,防范延期交房、楼盘烂尾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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