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注射疫苗后伤残获赔200万,医方为何免于担责?

原标题:婴儿注射疫苗后伤残获赔200万,医方为何免于担责?

规范注射合格疫苗后,婴儿一级伤残,都无过错,谁来补偿?

作者| 刘严

来源| 医脉通(ID:medlive)

案件回顾

患儿,男,2012年出生,于2013年由其父带至当地社区服务中心(医方)注射小儿肺炎球菌结合疫苗。注射疫苗前,患儿父亲填写了《小儿肺炎球菌结合疫苗接种知情同意书》。患儿注射疫苗后当晚出现接种部位硬结、发烧等症状,此后发现有右腿僵硬、拒绝站立等情况。后由其父母带患儿陆续前往北京多家知名三甲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

  • 出院诊断:脑白质病变:1.免疫性?2.遗传代谢性?

  • MR检查报告单显示:双侧大脑半球白质对称性异常信号,考虑脑白质营养不良性病变可能性大,请结合实验室检查。

  • 2014年的视觉电生理检查提示:双眼视神经传导阻滞。

出院诊断:脑白质病变:1.免疫性?2.遗传代谢性?

MR检查报告单显示:双侧大脑半球白质对称性异常信号,考虑脑白质营养不良性病变可能性大,请结合实验室检查。

2014年的视觉电生理检查提示:双眼视神经传导阻滞。

患方认为,2012年在患儿出生后生长发育正常,北京协和医院检验医学研发中心为患儿出具《先天性代谢缺陷监测报告单》,检测结果:未见异常。在10个月时注射肺炎球菌疫苗后出现异常症状,并进行性加重,最终确诊为脑白质病变,导致神经性失明。该疫苗的接种与原告异常反应在时间上有着紧密的联系,事实上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并且指出疫苗产品存在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说明缺陷等。因此,患方最终将医方及疫苗生存企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近300万元。

根据医方提供的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系统(客户端)截图显示,患儿接种疫苗品种为七价肺炎,接种日期2013年6月4日,接种部位右大腿,疫苗批号****,生产企业**制药,剂量0.5ml。医方另提供接种护士的执业证书及参加免疫预防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证明接种人员具有相关资质;提供疫苗运输温度记录表、疫苗储存温度记录表,证明涉案疫苗在运输及2013年5月、6月储存中的温度情况;提供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缴费通知单,证明涉案疫苗批号及于2013年5月27日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购进情况等。

医方认为,涉案疫苗属于自愿注射国家二类疫苗,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购进,整个运输、储存冷链合格;接种前经征询家长判断原告无接种禁忌症;负责接种的人员为经培训合格的预防保健人员;接种前向原告监护人进行了知情告知,接种过程顺利,接种完毕后原告状态良好,并告知了其监护人接种后的注意事项;医院选择的注射部位为医学规范要求的右大腿外侧,与说明书载明的首选接种部位相符。因此,疫苗接种行为与患儿目前状态之间无因果关系。

庭审过程中,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1.被鉴定人现有状态评定为一级残疾。

2.被鉴定人现有病残状态存在医疗依赖,具体期限因病残特点本次鉴定无法确定,建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经法庭审理确定。

3.被鉴定人现有病残状态存在护理依赖,护理依赖等级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期限因病残特点本次鉴定无法确定,建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经法庭审理确定。

4.被鉴定人现有病残状态和年龄特点,具有增强营养的需要。因缺乏营养增强的鉴定标准,建议参考临床医学就未成年人患者营养补充的相关证明,经法庭审理确定。

5.被鉴定人后期医疗项目主要涉及康复训练和防范感染诊疗。具体费用问题请见分析说明部分。

6.被鉴定人具有给于残疾辅助器具的适应症。

7.关于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评价,因缺乏相应的鉴定材料(请见分析说明部分),本次鉴定无法对该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过错鉴定评价……

8.在因果关系判断上,本次鉴定认为被鉴定人患儿接种七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后出现的脑白质病变,就目前检查资料而言缺乏其具有遗传代谢性因素所致医学证据;存在接种注射后被鉴定人体内在未能明确的因素或条件下,出现免疫异常反应并致脑组织损害的可能性极大。

因此,在起病时间上和病情免疫反应特点上,与接种七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不存在接种疫苗直接感染所致脑白质损害病变的因果关系;但存在接种疫苗之后介导免疫反应的异常导致脑组织损害病变的因果关系。

其中,鉴定意见书在分析说明部分,就患儿病情特点和疾病因果关系分析记载为:

就现有患儿早期就诊的医学病历材料记载的现病史而言,可以确定患儿在接种七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之后不久,即出现精神改变、肢体运动异常(初期以右侧为主进而累及左侧下肢,此后逐渐进行性加重发展至双侧肢体异常)、视力损害和头颈部肌肉无力现象。因此,在病情的起病时间方面,与预防接种七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在病因上,接诊医院考虑免疫性和遗传代谢性因素,并经免疫对症治疗和营养脑神经对症治疗。出院后(应为出生后)患儿经北京协和医院进行遗传代谢相关性检查,未见异常。因此,本次鉴定在复阅送检病历材料的基础上认为,患儿在接种后未有明显的头痛、头晕或惊厥表现,疾病早期具有发热、以一侧肢体肌肉运动功能轻度异常为主要表现,并逐渐进行性加重演变至双侧肢体运动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本病例具有起病较急及隐匿、不典型、缓慢发展、进行性加重并演变至程度严重的特点。现有送检病历材料显示,临床医院诊治未发现患儿起病前具有缺血缺氧性因素、营养缺乏性因素以及急性病毒感染性因素;亦不具有遗传代谢性异常所致疾病的医学证据……本次鉴定认为,虽然该七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不具有完整病菌及活病菌,合格产品之中不含有病毒或病毒产物,不具备直接感染导致出现急性脑脊髓炎的致病因素;但鉴于临床医学的局限性、探索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尚不能肯定排除该接种疫苗进入体内后,因机体某些内在的因素作用下,通过异常免疫反应的途径导致脑脊髓损害的可能性,还有待临床医学不断发现和积累相应病例予以最终定论。

鉴定意见书在分析说明部分,就本案鉴定中未能就医疗过错给出结论,是由于本案送检材料之中,缺乏:

(1)医院接种前对患儿进行检查以明确是否存在接种禁忌(例如测量体温、心肺听诊等基本检查工作)的医学记录;

(2)购入第二类疫苗(七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的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材料;

(3)接种疫苗的基本信息材料。因此,本次鉴定因送检材料不充分,无法确定本案患儿接种疫苗的具体性差异问题(因本案未有群体性疫苗接种事件发生,故不存在接种疫苗大批质量问题之争议,但是否存在具体个案性质量问题需要进一步举证说明);

(4)接种部位之争议。且本案经法院调查已无法提供当时录像视频资料。

关于被告**公司的相应评价,鉴定意见书记载:本案患儿系10月龄首次接种该疫苗(未有资料显示本案患儿于3月龄接种过该疫苗),接种后出现异常现象。但本案材料之中缺乏:

(1)对于7-11月龄初次接种该疫苗的婴儿,基于我国免疫原性和安全性临床试验的评估资料;

(2)10月龄婴儿首次接受该疫苗接种,与其他近期接种疫苗之间的安全性评估资料;

(3)本案提示该疫苗系进口疫苗,未见自企业生产自出产、国外运输、进口以及到达接种机构的完整冷链系统资料。

对此,本次鉴定无法对被告**公司的产品冷链管理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安全性评估方面是否存在不足等进行鉴定评价。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赔偿患方199万余元,并承担鉴定费用及部分案件受理费,共计204万余元。

什么是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最近几年,疫苗频频出事,弄得人心惶惶,特别是宝妈宝爸们,很多都抗拒给宝宝打疫苗。其实,正是疫苗的出现,使得传染病明显减少,孩子们夭折得少了,人们的寿命延长了。如今新冠肆虐,疫苗即将诞生,一定会挽救很多人的生命。

但在提到疫苗功绩的时候,也不能不提一提“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EFI)是预防接种后发生的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反应或事件。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①一定的时间关联:反应必须是在预防接种后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发生;但有时间关联性,不等于有因果关联性;②一定的损害后果:反应必须存在一定的临床损害后果,如组织器官或功能方面的损害;③可疑的因果关联:反应与预防接种的疫苗可能存在因果关联,或暂时不能排除二者之间的因果关联;有因果关联性,必定存在时间关联性。

造成异常反应的疫苗一定是合格的疫苗,接种过程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损害,但相关各方均无过错。以下情形不属于异常反应:

1. 一般反应: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反应,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

2.疫苗质量事故:由于疫苗质量不合格,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

3.接种事故:由于在预防接种实施过程中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

4.偶合症: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巧合发病。即无论接种与否,偶合症必定会发生,与预防接种的疫苗无关。

5.心因性反应:在预防接种实施过程中或接种后因受种者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反应。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补偿费用?

疫苗整个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主要涉及三个部门:疫苗提供者(疫苗管理法中称之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接种单位(多数为医疗机构)。

疫苗也被分为两大类:

1.免疫规划疫苗,被称为第一类疫苗,是指居民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接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2.非免疫规划疫苗,又称为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居民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

在疫苗接种后出现问题后,首先需要分清疫苗是否有质量问题、流通和接种环节有无过错。然后,根据过错情况来划分责任:

1.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质量问题造成的疫苗安全事件的补种费用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因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造成受种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的,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

4.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5.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

6.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总而言之,赔偿原则是谁有过错谁负责赔偿。如果找不到过错方,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异常反应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异常反应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2019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鼓励推行商业保险的方法,解决补偿的经费问题。

疫苗接种单位如何规避风险?

对于疫苗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相信目前管理已经相当严格了。特别是在北京这种大城市,冷链运输、登记、管理都是相当到位的。所有疫苗接种者的信息、疫苗信息都是联网保存的。每个接种点都有很多记录本,登记着各种信息,各种工作制度保证着疫苗接种的安全性。通过本案中医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可见一斑,结合鉴定专家的意见总结一下能够证明医方无过错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 接种单位的工作人员是有相应资质的,比如护士资格证、医师资格证、免疫预防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等。

2. 疫苗购进凭证,证明疫苗质量合格,来源可追溯性,并且有疫苗冷链运输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

3. 证明疫苗购进后接种单位储存条件的达标证明,在有效期内使用的证据。

4. 接种前对患儿进行检查以明确是否存在接种禁忌(例如测量体温、心肺听诊等基本检查工作)的医学记录。(家长陈述无发热,不能作为依据,现场测量有必要)

5. 接种部位,接种后观察无不良反应的记录。(最好有监控录像)

要想证明接种单位无过错,就要证明接种过程中严格遵守了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规定。虽然只是一句话,想要证明却很难,也许达到足够全面需要有各种纸质版的材料、告知的录音、清晰的录像才可以。

疫情期间,医护人员的收入只能用勉强糊口来形容。看着动辄几百万的赔偿,惊不惊悚?任何医疗工作都来不了半点差错,随时随地都可能官司缠身,医学文书不能省。

本文案例来自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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