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在天津,开发商卖房的钱将这样管:预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非住宅项目一并纳入监管
天津市住建委继8月1日发布《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后,8月4日再次发布《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新政也再次强调, 本市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中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资金实行全程监管,监管资金应当用于该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天津进一步调整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
此次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属于原有政策的修订,新政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文件(津国土房发〔2016〕19号)同时废止。
对比此前政策,新《办法》对调整资金监管项目范围、简化审核流程等五方面内容进行了改动:
明确购房人无需向开发企业支付房价款的项目不纳入资金监管范围。此项调整更符合市场实际和工作实际,简化了企业办事环节,优化营商环境;
鉴于非住宅项目在销售管理、施工建设等过程中同住宅项目一致,将非住宅项目一并纳入预售资金监管,更好地发挥预售资金监管作用,保护购房人利益;
明确预售项目取得销售许可证后,即可提取该节点的监管资金,无需再进行现场查看并提交首层室内地平标高节点证明,减少企业提供要件及审核流程,优化营商环境;
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取消缴款通知书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房价款应当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购房人和开发企业工作人员跑路;
相关部门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商业银行有义务证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资金监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用自有资金补足扣划资金,进一步保障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
目前,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提供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达35家,具备开立监管账户资格的支行达到885个,办理缴纳购房款业务的银行网点达1200余个,覆盖全市各行政区域。
“天津此次预售资金监管政策,更加匹配当前天津房地产市场的需求。”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从调整情况看,有收紧也有放松。从收紧的地方看,类似非住宅等的预售资金也要纳入监管,能够更大程度上促进监管的完备。而从放松的角度看,类似住房保障等领域的预售资金监管有所放松或取消。
严跃进对新金融记者表示:“天津此次政策是比较务实的,也需要房企积极研究政策内容,真正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记者从住建委网站了解到,天津7月共发布了5批商品房销售许可的公告,累计释放131个项目,其中大多为加推项目,累计批准上市面积约126.5万平方米。
下半年加快发展租赁市场
事实上,近年来各部委及地方政府频频发文调控房地产市场,同时也提出“因城施策”“一城一策”的差异化调控思路,不过无论政策如何差异,都要瞄准一个定位——“房住不炒”。
根据中原地产研究中心统计数据,2021年以来,全国房地产市场累计调控超过320次,其中中央各部门的调控政策达46次,2020年同期只有30次左右。
调控“组合拳”的成效已经得以显现,央行公布的上半年贷款数据显示,到今年6月末,人民币房地产贷款余额50.78万亿元,同比增长9.5%,低于各项贷款增速2.8个百分点,比上年末增速低2.2个百分点。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余额36.58万亿元,同比增长13%,增速比上年末低1.6个百分点。
7月30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对下半年经济工作进行部署,其中,在谈及房地产市场时再次提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发展租赁住房,落实用地、税收等支持政策。
严跃进认为,这段表述实际上体现了两点思路。“房地产的总基调不变,坚持定位、落实三稳、促进发展,这也成为今年下半年房地产调控和发展的指导思想。此外,会议强调了对租赁住房发展的导向,且提出了一些支持政策,也进一步说明,房地产市场正处于调整结构、深化改革的阶段,不能简单将房地产政策理解为“打压”的内容,而是具有非常明确的结构改革导向。”
“房地产既有的成熟领域,调控政策比较完备,所以总基调和调控模式基本上不变。而对于新领域尤其是类似租赁市场等领域,既要给予明确的产业定位,也要给予非常全面的政策支持。对于房地产各参与者的启发是,不能只盯着调控的一面,也要关注下半年各类新产业的支持政策,真正理解房地产所处的大变局、大改革。”严跃进对新金融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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