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90后男子染上艾滋病毒,传播者是新婚妻子,婚检应承担责任吗?

原标题:90后男子染上艾滋病毒,传播者是新婚妻子,婚检应承担责任吗?

艾滋病毒作为一种病死率极高的严重传染病,目前并没有可以治愈的药物和方法,很多人染上后都没有办法治疗。艾滋病主要的传播途径为性接触、血液和母婴,最为广泛的传播途径是性接触,如果不小心和患有艾滋病的人性接触后,那会是怎么个情况呢?

最近小新就遇到一件他很崩溃的事,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他感染了艾滋病毒,更想不到的是传染者还是新婚妻子。去年三月,他和女朋友小叶筹备婚事,两人在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当天,前往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两人的检查报告很快出来了,两人一切正常。

但婚后一个月,小新接到疾控中心电话,小叶被查出患有艾滋病毒,而且自己可能也已经被感染了。此外小叶在很久以前就已经感染了艾滋病毒,并且有备案。包括去年三月份婚检时,医院已经查出小叶疑似感染病毒,小叶和医院却没有告知自己。小新赶紧做了检查,结果果然已经感染上了艾滋病毒。

(一)小叶在明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毒,隐瞒病情与他人结婚,可能会涉及哪些法律责任呢?

(1)婚姻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小叶在婚前都已经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毒,而且知道医学上认为该类病人不应当结婚的情况下,隐瞒事实,与小叶登记结婚,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小新和小叶的婚姻关系自始至终无效。

(2)承担侵犯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责任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力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护自己身体各器官、机能安全的权利。生命与健康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力的基础,如果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或很难实现。

艾滋病毒作为严重的传染病毒,具有极高的病死率。小叶隐瞒病情,和小新进行性行为,导致小新也染上病毒,小新极有可能因为病毒死亡,小叶这种间接故意侵犯了小新的生命健康权。

(二)婚检的医疗部门隐瞒小叶的患病情况,是否要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中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小叶的艾滋病毒属于高感染、高病亡率的严重传染病,小叶和小新作为即将结婚的新婚夫妻,性接触是必然的,这使得艾滋病毒传染更加便捷。医院保密的范围不应包括与患者一起生活、极易被感染的人群。生命健康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不应受到任何人、任何机构的侵害。

结语

2006年我国出台了《艾滋病防治条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都进行了法律保护。但在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外,艾滋病患者也应当约束自己的行为。明知自己有传染病,在婚前、进行性行为之前应该告知自己的爱人,应当尊重伦理道德,不要自私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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