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云妍丨清朝皇帝为什么喜欢抄家?
抄家是清代政治的一个特有现象:中国历史上不乏抄家事例,唯在清代将之作为惩罚官员的手段广泛推行。借助今天的电子检索手段对清代中央档案进行全面搜索并逐一加以确认,已发现了超过两千起抄家案例。它们在时间分布上高度不均,而以18世纪雍正、乾隆两朝和19世纪光绪朝发生频次最高。对这些案例进行事由统计发现,亏空、逆叛和贪腐是最多见的罪名,因各种渎职、军事失利、文字狱、包括被连带抄家者数量亦不少。另外,抄家的发生与清代律例规定关系并不密切,特别关于官员的抄家,更多是皇帝个人意志、偏好与抉择的结果。
关于清代的“抄家”,最早韦庆远曾作专文《清代的抄家档案和抄家案件》,利用他在清朝中央档案中见到的抄家案例,将清代抄家案件做了归纳分类,并对其性质和特征做了分析,清代抄家的几乎所有重要问题文中皆已触及。(1)另一代表性的研究是台湾学者魏美月专著《清乾隆时期查抄案件研究》,主要基于台北故宫博物院所藏宫中档与军机处档,重点研究乾隆时期的抄家制度和行政程序,涉及查抄执行、查抄范围、抄物处理、清册制造等,考察颇详备。(2)这些研究起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奏折、题本为代表的清宫档案的发掘,研究带有初步性质。
清宫所藏宫中奏折、军机处录副奏折、内阁题本、内务府奏案和奏销档等中央文书中存在着大量的抄家原始记录;清代历朝《实录》、《起居注》中也有对抄家事件的记载。另外,清代《会典》与《则例》也涉及关于抄家的一些法律规定。近十多年来古籍档案的电子化,数据库与数据分析技术在研究中的逐渐应用,使得过去曾经耗时费力的资料查找和信息处理工作在今天变得相对容易和高效起来,也有助于我们去探索和获得一些更具确定性的认知。本文利用新的研究条件和技术,试对清宫档案进行全面覆盖,并从统计的角度,对清代的抄家做全景的观察和更精确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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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述与流变
目前通常使用的“抄家”一词是一种口语化的表达方式,在历史上的官方典籍文献中其实并不常见,直到清代雍正之后随着抄案大量出现,“抄家”作为约定俗成的语汇才逐渐“登场”于正式文献。乾隆十八年(1753)查办河道总督高斌徇纵事案,“抄家”一词首次出现于《清实录》。(3)而更早些时候,雍正十三年(1735)清宫内务府档案《着赔花名银数汉折》中有“咨送安图抄家案”(4)之句(按:安图系清初权臣明珠次子揆叙之管家,雍正六年被抄),说明“抄家”在日常用语中早已广泛使用并为官方所接受。
在清代官方文献中,抄家更多的表述是“查抄”、“入官”,在清初使用较多是的“籍没”,此外还有“籍产”、“抄没”、“抄产”等等。其中,唯“入官”并不完全对应于抄家,官方的追赃、接收无人认领的荒地、查处货物私逃课税等,都会使用“入官”一词,因此它的出现超过实际抄家案件的发生。以《清实录》为代表,集中对其全文做关键词检索,结果发现除了“入官”之外,“查抄”出现的频次最高,其后依次是“籍产”、“籍没”、“抄没”、“抄家”、“抄产”。这些表述,事虽同一,但表达方式的不同,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清代抄家的某种流变。
表1抄家各表述在《清实录》中出现频次统计(单位:记录条数)

资料来源:根据《清实录》全文电子版(《大清历朝实录》,书同文古籍数据库)进行关键词检索结果得出。
说明:(1)表中数字系检索出的记录条数,并不代表实际抄家案例数;因这些词语在同一抄家案件可能反复出现,且在实际原文中的含义可能恰好相反,比如“免其籍没”。因此表中数字只反映各词语在不同时期的使用程度。(2)《大清历代实录》(书同文版)还包括清太祖(努尔哈赤)、清太宗(皇太极)时期,由于不在清代的一般历史分期范围,故未列入。
清初的抄家皆称“籍没”(或“籍没入官”),可能主要系延用中国历代正史中的称法。(5)此时籍没的特征往往是家口、财产并称,妻子、儿女皆为没收对象;这既符合“籍没”的本义,也与满洲的制度风俗结合在一起,同时又与明清鼎革之际战乱和社会动荡的时代背景有关。据旧本《清太祖实录》,“天命三年四月十六日,拆抚顺城……论功行赏,将所得人畜三十万散给众军”(6),可见在当时满洲人心目中,人口、牲畜是最重要的财产。清朝入关,剿灭抗清势力与平靖地方盗匪经常视为同一(7),籍没在社会层面上大量发生。顺治二年(1645)顺天擒获土贼101名,皆枭首示众,“各犯妻子、头畜、产业相应籍没入官”(8);顺治四年江南反清人士顾咸正等34名人犯被处决,“各犯妻妾子女家产查明籍没起解”(9);直至顺治十年,都察院左都御史金之俊疏言,“大清律开载强盗无籍没之条,近者刑部审拟概行籍没,以致地方签解盗属、株累无辜”(10),可知当时地方上仍以籍没为普遍。
另一方面,在满洲统治集团内部也早就流行着籍没的风气。清入关之前的崇德四年(1639),皇太极召集诸王贝勒大臣议豫亲王多铎之罪,“众议削王爵,除本夫妻外一切人口家赀籍没入官;清帝命降为贝勒,分其人口家赀”。(11)入关之后,多尔衮主持抄没索尼、阿敏等人家产,多尔衮死后,顺治皇帝又抄多尔衮家产。在分析清代抄家之起源时,韦庆远提到“与满族上层统治者相互兼并财产部属的习惯有关”(12),应是从这些史实而来。而《清实录》曾载顺治十二年太子太保、户部尚书陈之遴言,“满洲官员有罪,多有籍家产,革世职者”(13),更可以佐证此论。
随着入主中原的局面已定,为收拾人心、巩固政权起见,清朝也开始收束和规范抄家行为。顺治九年(1652)刑部尚书刘余祐条陈六事,其中一项即为“强盗正法外,律无籍没字样,应免籍没”(14);顺治十年礼科给事中刘余谟疏言:“至满洲籍没之法,查大清律,唯谋反重犯家产入官,其余不在此例,并应一概除去,以昭恤下同仁之谊”(15);顺治十一年兵部侍郎魏琯奏:“籍没非圣朝之会典”(16)。此后,籍没主要限于“谋反谋叛”之犯(17);而随着反清势力的逐渐被镇压,籍没事件数量也随之减少,特别从康熙元年(1662)开始,除个别有重案的年份(如康熙八年除鳌拜及其党羽),籍没事件已很少发生(参见本文图1)。
清代抄家的转折点发生于雍正时期,正是在雍正一朝才真正开启了清代的“抄家政治”。最主要的转折在于抄家成为政治手段,用于打击异己势力和惩处官员;清代抄家的重心也由此转移至社会上层,特别是大量针对权贵显要和官员阶层。雍正朝最著名的几起抄家事件,包括雍正三年(1725)抄没年羹尧及其党羽家产,雍正四年圈禁和抄没胤禩、胤禟家产等等,所抄对象或为雍正政敌,或为拥戴雍正继位有功而后实力膨胀的权臣,显与当时的政治斗争紧密相关。雍正皇帝在雍正四年一道著名上谕中自称,“朕即位以来,外间流言有谓好抄没人之家产者”(18),可证当时抄家之频繁及其社会影响;对此,雍正皇帝的解释是,“犯法之人原有籍没家产之例,是以朕将奇贪极酷之员抄没其家赀,以备公事赏赉之用”,虽然声明是备用于“公事赏赉”,反露出抄家在此时期的又一重要转折,即抄家“果实”尽入皇帝私囊。此前,抄物的归属去向在文献中鲜有记载,大部分仅模糊称“入官”:人口有“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者(19);牲畜和财物家当有给还失主或应受赔一方(偷盗情形)者,很多时候也酌情赏予首告和有功之人;产业一般或变价,或“造册交部”(20)。而至雍正时期,清朝入关已有八十余年,满洲上层社会的经济生活形态已发生重大变化,根据雍正元年养心殿校对赵昌、太监魏珠的家产被抄清单,人口、牲畜等不再是财富的主要形式,取而代之的是土地、房产、金银珠宝、玩器古董、字画收藏等,这些内容与原先的中原汉族官僚已无本质区别。(21)在这样的背景下,抄家重点已不在于人口,而在私人财货,而内含人口因素、具有缘坐意味的“籍没”一词显然已不大适用,它在《清实录》及官方各种文献中的出现骤减,以至到雍正之后几近“消失”。
虽然抄家之风兴起于雍正,但雍正皇帝在最后几年还是收敛了抄家规模并放宽了抄家政策(22);将抄家作为处罚官员的手段全面推行实施的是乾隆皇帝,可以说从乾隆开始,获罪抄家彻底成为清代政治生活中的常态。并且,与雍正皇帝汲汲于自辩、唯恐外间议论其好财形成对比的是,乾隆对臣下财物的觊觎和搜敛有时几近明目张胆:乾隆十五年(1750)查抄云南巡抚图尔炳阿家产,乾隆皇帝在给查抄大臣谕旨中嘱道,“伊现查出图尔炳阿任所物件内,若有可以解京看得之物件,即解至京交与崇文门收税处;其不可解京平常之物件就在彼处变价”(23)。日久之后,贵重物品解京、平常之物留当地变价,已是不成文规定,如乾隆四十七年一道谕旨中即称,“向来查抄物件,原止应将粗重器皿及糟旧衣服留外估变,若细毛皮张及呢锦等件俱应行解京呈览”(24)。而另一方面极具“掩饰性”的是,乾隆时期的抄家又更经常的在“惩贪”的名义下进行,也因此,迅速果断地去查抄(或查封)嫌犯官员的家产自然是获取其贪污罪证的当然途径。乾隆时代抄家谕旨中最常见到的话语之一是,“如有丝毫隐匿寄顿,惟该抚是问”,可见唯恐抄得不彻底、不全面;而大臣们汇报抄家经过的奏折也经常是“臣等会同前往严密查抄”、“一面飞咨……(原籍地)一并查抄办理,毋任丝毫隐匿寄顿”等语。到了乾隆后期,凡某官员涉罪,地方官员往往不待皇帝谕旨明示,即刻自觉先往嫌犯住址将家产查封,以防后者隐匿转移资产。(25)凡此,“查抄”是乾隆时期抄家的核心观念和这一时期抄家的典型表述。
大概是乾隆一朝抄家过甚,嘉庆以后乃至整个19世纪抄家规模皆不如前,一方面文献中能见到的抄家谕旨数量减少,另一方面地方在抄家执行上有日渐流于形式的迹象。咸丰二年(1852)曾督饬各省,“估变一切房屋应饬认真督催,据实估变,遵照奏定章程”(26),可知当时对抄家变抵事久已不实力贯彻。惟至19世纪末的光绪时期,抄家在清代经历了最后的一次“回光返照”:根据对《清实录》的全文检索结果,“籍产”一词在光绪朝出现数量猛增(高达190条记录,见附录一);结合各条记录内容发现,自光绪元年(1875)开始,抄家几乎清一色的使用“籍产备抵”来表述,与此对应,抄家的理由也同样几乎完全集于亏空一端(“亏欠银两”、“亏短银米”、“亏款延缴”等)。但是,光绪时期的抄家“收效”甚微。例如光绪六年山东临朐县知县严家正以“亏短银两”(“正杂仓等款”共银一万七千余两)被逮问并“籍产备抵”(27),但直至光绪十九年仅完缴银二千三百两,终以“原籍及任所并无隐匿资财实系家产尽绝无力完缴”题请豁免结案(28);其他更多案例则仅见籍产的谕令,而无任何下文。另外,与乾隆时期抄家多涉总督、巡抚等高级官员的情形不同,光绪朝的抄家很少涉及大员,甚至知府一级者亦少。被下令“籍产”的官员共计444名(见表2),其中三品以上的官员仅1名(总兵卫汝贵,光绪二十年),其余大多为知县。由此,光绪一朝的“籍产备抵”虽然看似壮观,但与乾隆时期相比,其实际规模与影响皆不能比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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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抄家数量统计与分布
清代总共发生过多少起抄家案件?这并非不可解之题,因为清代最重要的抄家案件在官方基本都有记录。韦庆远曾看到过“约三百件抄家单”(29),魏美月讲“整个乾隆六十年间因案被抄家的不下二百人”(30)。但清宫档案流失、散佚、甚至被刻意销毁者数量亦多。笔者检阅《清实录》等已出版的资料,后又分别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和台北中研院,从内务府奏销档与奏案、宫中朱批奏折、军机处录副奏折、内阁题本、“内阁大库档案”中广泛查索并相互参证(31),总共确认出2500多个抄家案例(见表2)。
表2清代历朝抄家数量统计(按人次)

资料来源:(1)出版物:《大清历朝实录》(全文电子版,书同文古籍数据库)、《清代历朝起居注合集》(全文电子版,书同文古籍数据库)、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档案出版社1989、1985年)、《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黄山书社1998年)、《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永宪录》(萧奭著,朱南铣点校,中华书局1959年)、《清代文字狱档》(上海书店2011年)、《乾隆朝惩办贪污档案选编》(中华书局1994年)、《宫中档奏折》(雍正朝、乾隆朝,台北故宫博物院1977—1989年);《清宫避暑山庄档案》(全文电子版,书同文古籍数据库)。(2)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宫中朱批奏折,军机处录副奏折,内务府奏销档,内务府奏案,内阁题本。(3)台北中研院藏:内阁大库档案。
说明:本表不使用“案件”计,乃因同一抄案内可能涉及多人(如官员亲属、家仆、长随等连带被抄家),而同一人物一生中也可能存在两次被抄的情形,故统一使用“人次”作为统计单位。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统计仍非完全,因为它统计的只是在现存文献中有记录可据的案例,还有一些案例不在记录范围内或因档案散佚、丢失而漏掉,因此这两千多例也仅是个保守统计;特别是如果考虑到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上还可能存在大量根本不向中央汇报的抄家案,这可能还是个非常有限的估计。但是专就官员群体而论,整个清代被抄的官员计有1300多名,这一数字应该比较接近于真实,因为清代抄家从总体上以官员为重点对象,而这一群体客观上被官方文献漏掉的可能性较小。
由表2可见,乾隆时期的抄家是整个清代规模最著者,六十年内抄案几占清代总体的三分之一(30%),可谓清代抄家之“盛世”。顺治朝规模次之(25%),但顺治时期的抄家与当时的特殊时代背景有关(战乱和平叛等),不代表清代抄家的典型案例。光绪朝的抄家规模不小,特别就官员数量而言仅次于乾隆朝。道光、咸丰、同治、宣统三朝抄家数量最少。当然,每一朝的抄家规模也与本朝皇帝各自在位的时间长短有关,并不全然反映抄家的集中程度,因此有必要考察各皇帝执政期间平均每年抄家数。根据表2计算,年均抄家数量最高者在顺治朝,但正如刚提到的,清初抄家的典型意义不强,并且如果单从官员被抄情况看,顺治朝抄家频次并不高;清末的光绪朝无论从总体还是就官员情形看都是抄家频次最高的(平均每年13起);乾隆与雍正朝抄家总体频次也相对较高(10—13起之间),仅次于光绪朝;最低的是在康熙、道光朝(平均每年2-3起)。
表3清代历朝皇帝平均每年抄家数(按人次)

如果将清代的抄家数量逐年统计(如图1显示),则可以看到,抄家数量在时间分布上高度不均。1781年(乾隆四十六年)出现了抄案数量的最大值,这是因为清代最大的一起集体贪污案件“甘肃捐监冒赈案”在当年被查,涉及约一百四十多名官员。(32)第二个高峰值出现在1885年(光绪十一年),奇怪的是,这一年并无重大案件,惟在广西边境发生中法战争,或许其中有某种间接关联。雍正皇帝继位的1722—1723年也是值得关注的年份,这两年的抄家数量几乎是“平地而起”,成为18世纪的第一个重要“抄家年”。

图1清代历年已知抄家案例数量统计(1644—1911)
如果从趋势上看,清代抄家总体上并无上升或下减的趋势,而是呈时多时少的波动状态。大致而言,康熙时期抄家并不频繁,很多年份无任何抄家记录;雍正初年数量骤升,但随后几年下降;乾隆早期数量尚不明显,大约自1748年(乾隆十三年)数量增多,此后间有波动,但数量普遍不低,几乎没有数字为零的年份,只是在1782年甘省集体贪腐案之后抄案数量略有减少;从嘉庆朝至道光、咸丰二朝,总体抄家数量递次减少;同治、光绪朝开始后局面又变,抄案集中程度相当高,形成清代抄家的最后一个高潮时期。20世纪40年代的清史专家萧一山在评价清朝对于中国之统治时,曾形容清代的政治是“松一阵,紧一阵”(33),专以抄家的历史来看,颇为吻合。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清代文献中关于抄家的记载与目前所能发现的抄家原始记录数量并不十分统一。18世纪的抄案数量(共951例,其中官员632例)与19世纪(共807例,其中官员714例)相比,大致等量齐观;但清宫内务府档案中现存的家产清单,内含抄家信息的宫中档案(如奏折、题本),以18世纪的数量居绝对优势,远远超过19世纪,二者是几近5∶1的比例。这一点也是考察和理解清代抄家数量规模的一个重要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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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抄人员身份统计与分布
清代被抄家者都包括哪些人?对被抄人员身份进行鉴别和统计,发现除官员数量最多之外(比重占59%)(见表4),还有官员家仆及长随、官员族亲、幕僚和办事吏员、无官职的士绅、商人、平民、太监、庄头等等。
官员的家仆和长随、衙府中办事吏员、幕僚,以及官员族亲,皆属围绕或附庸于官员的群体。官员贪腐,这些人常常参与其中,或是直接贪腐(如收受门包和各种贿礼)。清代官员特别是旗人社会蓄奴之风甚炽,形成所谓“悍仆豪奴”(雍正皇帝语)(34),典型者如和珅之家仆刘全(被查出家产20余万两,嘉庆四年)(35),再如“藉势私蓄”之云贵总督李侍尧家人张永受、八十五、连国雄(乾隆四十五年)(36),历年在主人任上收受门包之陕甘总督勒尔谨家人曹禄等(抄出银二万余两,乾隆四十六年)(37),“招摇婪索”之两广总督富勒浑家人殷士俊、李世荣(乾隆五十一年)(38)。但官员的族亲,常仅因与获罪官员关系较近而连带被抄,如乾隆四十七年(1782)山东巡抚国泰之弟国霖,同年闽浙总督陈辉祖之弟陈绳祖,本身并未涉案,因被怀疑藏匿其兄家产而同被查抄。
表4清代被抄人员身份统计

说明:(1)“士绅”在本文中指官员以外的士人群体,一般为有功名的人,如生员、举人。(2)“庄头等”,包括庄头(12例),喇嘛(2例),神甫(1例),披甲(2例)等等。
“民人”是数量再次于官员的被抄群体(25%)。不过,这一群体数量可能是统计最不完全的一类,因为如前所述,地方上有可能存在着相当数量的不进入中央档案记载的民人被抄案例。另外从已统计的情形看,被抄民人大部分集中于顺治时期各地平定反叛势力的特殊情境下,承平时期则主要因某案关联才在文献中出现。
“商人”又次之(4%)。被抄的商人多为与内务府有关的商人,即通常所谓“皇商”。(39)据台湾学者赖惠敏考察,内务府的主要收入实为关税和盐业。(40)因此,内务府集结了大批盐商、铜商。这些商人由内务府领出巨额“帑银”行盐或办铜、采买木植,一旦资本不能归还,即被查抄家产。
“士绅”数量次之(3%)。相当多的士绅案例亦集中于顺治时期,主要因系他们的本来身份是明代臣士而多参与各地反叛事件。如顺治十二年(1655)被获之贺王盛、冷应祥、赵成甫、江之龙等14人(41),皆为前朝官员和士人。清代承平时期的士绅被抄案例则多发生在文字狱案件中。
其他身份的人还包括太监、庄头、皇族与宗室,各在十例至二十多例不等;另有喇嘛、神甫等,数量极少,不成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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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由统计与分布
清代抄家都起于哪些事由?韦庆远在《清代的抄家档案和抄家案件》一文中将清代抄家案件分为四大类:第一类,皇帝对当时最有权势的大臣采取断然措施,逮捕处死并予以抄家的;第二类,对于被认为不符合自己心意或严重违犯法纪的臣子给予惩罚并抄家的;第三类,“文字狱”案件中的抄家;第四类,因财务问题即追缴亏空欠款而给予抄家的。这主要基于档案中所见实际案例和对这些案例的性质判断。魏美月将乾隆时期的抄案总体分为两类:一是纯属财政因素,主要体现为亏空;一是刑法上因罪而查抄,包括侵蚀钱粮、军事失利、违制、欺饰、叛乱等(42)。这主要基于法律性质。
清代《会典》和《则例》规定了大概十几种抄家罪由,包括谋反大逆和一些刑事罪因等(详见本文附录二),但是除了谋逆反叛等少数几款能在实际案例中找到对应,这些律法规定与目前已知的清代抄家案情十分脱节。律例中规定的一些抄家罪由,如私铸钱币、“伪造茶引”、猎场误射王公、“投充人生事害民”、边禁处违例贸易、通婚等等,在现成案例中极少对应。顺治十五年(1658)发生顺天府乡试贿赂案,顺治皇帝欲重惩案员,于是谕礼部,“朝廷选举人才科目最重,必主考同考官皆正直无私,而后实才始得。昨乡试贿赂公行,情罪重大,已将李振鄴、田耜等特置重辟,家产籍没”。这一案件被写入《清会典》和《大清律集解》,可见圣旨即法律。因此,清代的抄家主要并不依据法律法规,而是与皇帝的主观意志、个人喜好有关。韦庆远所评价说,“对什么人和犯什么罪应予抄家惩处,《清律》并无明确的条款,事实上,清代历朝皇帝也从没有受《清律》的约束”(43),虽然不尽准确,但相当中的。
在已发现的清代两千多个抄家案例中,就已知事由的案例(占比约97%)来说,抄家的原因和情形复杂多样,难以用单一维度划分。本文依据事类和案件同类程度,分成逆叛、贪腐、亏空、各种失职与败检不法、言论悖谬(文字狱)、军事失利等几类,分述如下:
(一)谋逆反叛及奸党
《清会典》载,“凡十恶条内,谋反谋叛犯人妻妾子女家产应入官”;“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44)这两项可说是历代籍没皆列在首位的理由。
清初各地尚存抗清势力,抓获后皆以“逆叛”定罪并籍没家产,因此顺治时期这些案件数量众多,总计365例,已占清代全部因逆罪获抄案例的将近七成(72%)。清国势定鼎、地方平靖后,“叛犯”数量减少,此后二百多年内因逆叛而抄家的情形存在两种:一是中央政治权力斗争中失败的权臣包括其党羽在内的一批人众(“奸党”),如康熙八年(1669)被康熙除掉的权臣鳌拜(共抄13人)、雍正三年(1725)失势之年羹尧;一是地方上发生的反叛事件,如康熙六十一年(1722)台湾朱一贵案,乾隆四十八年(1783)“甘省撒拉逆回案”,乾隆五十二年(1787)台湾林爽文案,都涉及抄家。
从数量上,清代所有因逆而被抄的案例共509例,约占总体的20%,居各种事由的第二位(见表4)。
(二)贪腐
以抄家惩治贪腐,在顺治朝首先提出。顺治十二年(1655)谕刑部,“贪官蠹国害民,最为可恨……嗣后内外大小官员,凡受赃至十两以上者,除依律定罪外不分枉法不枉法,俱籍其家产入官,著为例”(45),但四年后此令废止(46);此后再无对受赃抄家的门槛规定,对于如何的贪腐将导致抄家,清代法律法规也再无明确说明。
贪腐在清代抄家中是最常见的理由之一,而实际的情形远为复杂。最易辨的贪腐行为是贪污,如1781年甘省贪腐案,主犯王亶望据说贪污达“三百万两”(47);1799年和珅被抄出巨额家产,亦显属贪污。此外还有一些“勒派”、搜刮课敛的情形,也可定性为“贪腐”,如1781年山东巡抚国泰,勒派通省属员婪索得银八万两(48)。但是,有一些案例虽出自贪腐案件,情节并不简单,弹性很大。典型如1725年查办年羹尧,凡举其大逆、欺罔、僭越、狂悖、贪黩等罪八款共计九十二条,年羹尧被捕时即称,“我之此罪岂可谓没有?我乃是亦有,非亦有,亦不能全说成非”(49),这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之怨,这类案例实际上并非因贪腐获罪,而是贪腐被用以为“罪名”。再如1780年云贵总督李侍尧因贪腐被抄,但是据案内供词,李侍尧仅在广东一地即曾先后斥资近三万两委人采办各种珍奇时异留备进贡(50),也就是说他的个人财宝中有为数不少者是用以“孝敬”皇帝,这种“贪腐”实在性质难判。
从数量上,以贪腐获罪被抄的案例达478例,占19%,仅次于逆罪而居第三。
(三)亏空
《清会典》中对于亏空有明确而具体的追赔细则,概括而言,亏空并不立即导致抄家,如果超过一定限期,才抄没家产“抵赔”。(见附录一)但在实际的执行中也容易出现亏空官员事先寄顿隐匿资产,限满之后以无力完结为由规避抵赔。雍正时期试图整饬这种现象,于是做出更严格的规定,“一面于任所严追,一面行文原籍将伊家产严查存案”,但是效果并不明显,雍正五年(1727)颁谕旨宣布收回此法,似要表明自己之宽宏仁厚,实际上是无力整饬的体现。到了乾隆时期,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有所增强,地方官员每有邀功之态,对抄家之令着力施行贯彻,虽然《会典》中规定限内未完才令抄家,但实际并不恪守这一准则。乾隆三十七年(1772),云南铜厂报有铜斤及工本银两亏空,委管厂务之宜良县知县朱一深迅被“查封其原籍任所资产备抵”。(51)乾隆四十年四川松岗站员通判冀国勋被查出亏短军需(私销军粮),迅即被革职,“所有冀国勋任所原籍赀产,严行查抄,并将北路总理知府王立柱革职,将任所及在京赀产一并查封,以备抵补冀国勋赀财之不足”(52)。诸如此类谕旨,不一而足。
在清代抄家的各种理由中,亏空因其目的在于弥补“公”项,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最具“正当性”。但实际情况亦不简单,由于亏空在清代相当普遍,因此也极易成为官员获罪的理由。如雍正三年(1725)直隶巡道宋师曾以亏空罪被籍资产,据《永宪录》载他其实是年羹尧党羽。(53)
另外,清代的亏空其实包含多种,一些“欠交”也属亏空,如乾隆四十三年(1778)木商刘思远被抄,因系“欠交变价木植银三万六千余两”(54)。
因亏空被查处的案例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内务府官员和商人。清代凡织造、榷关监督、盐政等多由内务府派员前往料理。《红楼梦》家族原型曹氏父子历任江宁织造,雍正六年(1728)即以亏空治罪被抄;更早被抄的苏州织造李煦也出身内务府(雍正元年被抄)。曹、李之后,内务府“家奴”外任官职而被抄者在整个清代从未间断,如乾隆二十七年(1762)浒墅关监督安宁被抄,乾隆二十八年苏州织造普福被抄,乾隆六十年江宁织造同德被抄,同年九江关监督福英亦被抄,嘉庆二十三年(1818)苏州织造和明被抄,道光五年(1825)浙江织造福德被抄。商人因亏空被抄较著名的有:乾隆二十八年盐商朱立基,“盐商朱立基等亏空永庆号(按:内务府引地)应交本利暨课帑银二十五万四千余两”(55),包括朱立基在内的七名山西籍商人皆家产被抄;乾隆三十七年盐商同文,同文亦系内务府“引商”;乾隆四十八年因办铜而亏帑的内务府商人范清济;乾隆五十二年“欠交帑利等银十六万余两”之长芦盐商牛绳祖(56)。
在数量上,因亏空而被抄的案例数量最多(837例),占33%,位居抄家罪由之首。但所有这些案件大约六成集中于同光二朝(共519例,占62%),因此是否代表清代抄家的罪因主流须要审慎思考。
(四)各种失职、败检和不法行为
清代抄家案例中有一些并不涉及贪污敛财或经济问题,而是由于各种欺隐、瞻徇、失察,或是履行职责时“玩殆”,或是查案不力、“办理不善”、“种种错谬”等等。例如顺治十七年(1660)户部右侍郎周亮工婪赃案内承问官程之璿、田缉馨等因“徇情将赃银豁免”而被抄(57);再如乾隆十六年山东巡抚准泰和乾隆四十三年江宁布政使陶易,皆因各自任内查办“文字”(悖逆言词、违禁书籍)不力而被抄。还如,乾隆二十八年归州盗案中,被抄官员包括湖北巡抚周琬(串通欺弊)、湖北布政使沈作朋、湖北巡抚兼署湖广总督爱必达(蒙混回护)、武昌府知府锡占(有意迁延)。(58)
这一类数量上有176例,占7%。
(五)言论悖谬(文字狱)
清代文字狱获罪者主要以下层士绅为主,最知名的几则案例主犯皆举人、贡生;少数几例兼及官员,如乾隆二十九年秦州知州赖宏典“书写逆词”(59),再如乾隆四十六年曾官至大理寺卿、因为父请谥并从祀文庙而触怒圣颜被抄的尹嘉铨。
文字狱案有时还有其他原因。乾隆二十年“胡中藻坚磨生诗抄案”,乾隆皇帝本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讲“朕御极以来从未尝以语言文字罪人”,但实际情形是,胡中藻系老臣鄂尔泰门生并与其侄鄂昌交好,而鄂尔泰与大学士张廷玉有隙,双方各成势力、互相攻讦,乾隆皇帝恶其党争,又恶胡中藻为鄂尔泰党羽,于是召集群臣,命撮举胡中藻《坚磨生诗抄》诗句,谓其悖逆诋讪怨望之处甚多,将胡处斩。(60)有不少文字狱案始因私怨而起。例如乾隆四十三年“徐述夔一柱楼诗案”,徐述夔当时已故,同里仇人蔡嘉树与徐述夔之孙因田而起争讼,蔡家总管童志璘因早年曾与徐述夔有嫌隙,趁机衔恨报复,向官告发。(61)再如乾隆四十四至四十五年“祝廷诤续三字经案”,祝廷诤为江西德兴县监生,当时亦已身故,此案起于族人祝平章被祝廷诤之孙祝洄控告盗卖公田,而后携嫌将祝廷诤所作《续三字经》检举。(62)
文字狱被抄者在数量上与其他几类事由相比并不高,目前有记载者仅见25例(占1%),但在清代的抄案中有一定代表性。
(六)军事原因
清代抄家案例中还有一部分系因军事上失利、弃守、违纪、贻误等。清代律例对于军事上犯什么样的错误导致抄家没有特别规定,仅在《钦定中枢政考》、《理藩院则例》中对军前退缩和观望提出惩处之法,其中包含“籍没”之罪。(见附录一)
清代承平时期用兵有若干次,几乎每一场战事都有因军事原因而问抄的官员。如乾隆十九至二十年平定准噶尔部时被认为“畏葸怯懦”的兵部尚书舒赫德、将军策棱,被认为互相推诿之定西将军永常、协办陕甘总督刘统勋。乾隆三十三年对缅甸的战事中,被抄官员包括“逃跑”之木邦保护同知陈元震、大理府知府郭鹏翀、总兵索柱(遇贼退回)、参将王栋、“迁延误事”之领队大臣额勒登额、大理提督谭五格;同年在另一路,被抄官员包括被俘之守备卢怀亮、马子健、王呈瑞。(63)
从数量上,因军事原因获罪被抄的案例目前发现64例,占总数2%。
(七)连带
有一些抄产案例属于同案涉及,系属从犯,或本身并无直接责任而因与获罪者关系较近而被抄。较常见的是官员犯案,其帮助料理家务、运营资产的代理人,或有资金往来的商人。如乾隆四十三年叶尔羌办事大臣高朴私贩玉石案中,被抄者包括与高朴有交易往来的玉商张鸾和商民赵钧瑞。(64)同样常见的是族亲连带特别是子被父连、弟被兄连的情形,如乾隆三十二年总督杨应琚军事失利被抄,其子宝庆府知府杨重穀亦受牵连;乾隆三十三年额勒登额被抄,其弟隆安保受连;乾隆四十六年甘省捐监冒赈案中湖北安陆府知府姜兴周因涉案被查抄,其子姜秀(云南嶍峨县典史)资产亦封贮,以“借抵伊父官项”;乾隆四十七年“闽浙总督陈辉祖侵盗王亶望入官财物案”中,除陈辉祖被抄外,胞弟陈绳祖续被查抄,其管门长随杜泰、张诚等人虽查无从中侵匿情弊,但也仍然被抄家产。(65)
从数量上,连带被抄者有133例,比重5%。
(八)其他
除以上几类典型罪由外,还有一些仅在某些地区和范围内适用。例如,蒙古地区规定偷窃牲畜者籍没家产,乾隆时期的题本中有一批这样的“籍产”案例记录。(66)再如,“窝隐逃人”者籍没,适用于隐匿已被划入旗人财产而自行逃走或被拐走的奴隶人口,多发生于清初。还有一些属于劫盗、为恶等刑事罪由(49例),身份上以民人居多,也主要发生于顺治时期。此外还有若干不成类别或性质模糊的事由,如雍正二年(1724)林鼎因“不守本分、生事扰民”而被饬查家产(67)。从数量上,这些案例总计268例,占总体的10%。
表5抄家各案缘由之统计与分布

余论
抄家非自有清一代始,近者如明代亦不乏其例,但以明代小说反映世态之广,却不见任何篇章叙于此,似乎影响并不深刻,惟至清代曹雪芹之《红楼梦》,抄家成为重要主题而入于文学作品,甚至成为清代政治生活的重大隐喻,颇耐人寻味。为何清代的抄家有某种特殊性?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清代将抄家无度推广,官场上获罪被抄成为常态,本文的数据统计也恰好验证了这一点。清初魏琯奏请议除“籍没”时提及“籍没非圣朝之会典”,此后直至清终无人再及,几成绝响,不知乾隆皇帝如见此语将作何感想?其实,籍没与所谓“圣朝”并无本质关联,何况扣封私人产业以备抵所欠公项,原在法理上成立,关键在于清代抄家远远超出事理权责的应有范围,成为皇权唯我独尊、对人生杀予夺的集中表达;另一方面,抄家所得或直接或辗转入于皇帝私库,抄家名为“入官”,实为“入私”,最值诟病。所有这些都破坏了为政所应有的公信基准。
抄家制度在清末改律中趋于废除。《大清法规大全》中审时度势地提出以国外法律为参考:“近日日本明治维新亦以改律为基础,新律未颁即将磔罪、枭首、籍没、墨刑先后废止,卒至民风丕变,国势骎骎日盛”(68);“古有籍没之例,今各国已皆废止,盖籍没者没收全部,累及他人,大戾刑止于一身之原则”(69)。于是新律章将抄家从法律规定中以模糊淡化的方式去除,仅保留了“谋反谋叛”一条适用,但处罚程度减轻:
此次修定各条因新章宽免缘坐,将财产入官各例量与节删,虽仍留谋反谋叛二条,系改为一半充赏、一半入官,或仍给家属,已与从前稍异,律首仍依旧律,胪举系属疏漏,应将除笔内“及奸党系在十恶”七字节去,并于依律下增注酌量二字,以昭划一。(70)
然而历史仍有惯性,抄家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并未尽行终止,清代的积习也或隐或显继续发挥作用。民国时期存在的众多“逆产充公”事件,某种程度上也可说是此未废之款之变形延续。
附录一清代《会典》、《则例》中关于抄家罪由的法律规定


本文原载《清史研究》(2017年第3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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