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扩散】发布房地产营销广告请收好这16条!——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规范房地产营销广告提示

2. 不得 发布含有虚假、欺骗、误导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内容。宣传房地产项目的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等内容时不真实、不准确,向购房者的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 不得发布虚构价格优惠、服务标准、小区环境、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等对购买意向有实质性影响的房地产营销广告。如 含有“绿色富氧,200%富氧生活”“欧式园林,养生府邸”等不实宣传用语。
3. 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第一、酒店式、高档、豪华等脱离实际的刻意渲染性广告用语。如 含有“最核心的地段、最强的潜力、最便捷的配套生活”“城市关注度最高、投资居家的最佳选择”“居高望远,品质首选”“国际品质”“唯一”“首席”“楼王”“名宅”“奢装”“绝版”等绝对化用语。
4. 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炫富, 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如宣称“风水大师”“上风上水”“第一豪宅”“名宅”“风水宝地”“龙脉之上”等风水、占卜封建迷信内容。
5. 不得以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 文化教育等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如将“高铁站”“实验中小学”“某某市级医院”“某某儿童医院”“某某商业广场”作为卖点来误导购房者。
6. 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如 含有“短期投资 、长期回报”“投资少、回报高”“一铺富三代”“ 升值旺铺”“即买即赚”“房价立马翻倍”“坐收金银”“10年返租80%”“售后包租”“中心段、稳升值”等 宣传用语。
7. 不得含有购买房屋即能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如直接或间接承诺购房上户口、购房入读 某某中学、 某某实验小学等广告。
8. 不得发布不真实房源信息。 如 宣称“仅剩6席”“最后8套”“仅此一套” ;以“售罄”方式虚构房源信息但实际仍有房可售;涉及面积的,不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不在广告中注明;对内部结构、装修装饰宣传与实际交付面积、装修标准不一致;对尚未实现物业管理的不在广告中注明。

9. 不得使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及不表明引证内容出处的广告宣传。如 使用“ 某某最佳品质地产”“房地产企业100强”“日劲销500万”等无法证明真实性的营销宣传用语。
10. 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楼盘位置示意图标示不准确、不清楚、比例不恰当,绿化效果图、沙盘与实际规划不一致,位置示意图中项目位置与周边配套的比例关系不符合实际。如使用“驾车10分钟可达,步行20分钟可达”“项目距机场15分钟”“距市中心20分钟”“离某某小学xx分钟路程”“2分钟上学路”“紧邻”“周边”等模糊不清的用语。
11. 不得虚标销售价格或不公示价格有效期限,不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格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对销售价格、面积等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如不执行“一房一价”“价外加价”或不以实际的销售价格而是“首付xx万元起”“6888元/㎡起”“总价30万起”“1.2-1.4万/㎡”的价格表示方式,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等价格欺诈行为。
12.属于依法法定不计面积或减半计算面积以及公共区域面积的部位, 不得宣称赠送,以及不准确标明附赠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如“买一层享两层”“买一层送一层”“买一房送一间”“买一楼送小院”等。
13.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 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房地产广告或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房地产广告。
14.涉及有奖销售的,应当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有关有奖销售的专项规定,且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的金额 不得超过5万元。如“买房送宝马”等巨奖广告。
15.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营销机构等销售人员 不得在现场、自媒体、微信圈等渠道营销宣传和推广项目时制造购房恐慌情绪,不得诱导、误导、欺骗消费者。
16.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广告经营发布者要依法依规经营,发布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自本提示发布之日起,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广告经营发布者要自查整改,主动消除影响后果,对上述提示拒不整改的,市市场监管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者进行监督,如发现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请拨打 12315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责编:宋知浩 涉密审核:张广峰总编: 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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