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也会因垄断被调查!天津发合规指引,建议强化风险意识

原标题:小企业也会因垄断被调查!天津发合规指引,建议强化风险意识

南都讯 记者黄莉玲 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天津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下称《指引》)。

据南都记者不完全统计,此前已有浙江、山东、上海、江苏、河南、河北等省份下发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相关文件。

过往执法经验表明,多数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是因为自身缺乏对法律的认知和敬畏,日常经营过程中缺少反垄断合规意识或轻视反垄断合规。

为此,天津市市场监管局建议,经营者均应该重视、开展反垄断合规工作,并根据自身特点,尽早建立适合经营者长期发展的合规制度。

《指引》对执法实践中经营者典型的三大垄断行为进行简要列举和必要说明,帮助经营者进行风险识别和应对。

根据《指引》,执法实践中横向垄断协议主要表现为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限制新技术以及联合抵制等行为,纵向垄断协议主要表现为固定转售价格或者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垄断协议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也可以是有意思联络的一致行动,即协同行为。

此外,经营者在参加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具有行业管理性质的组织时,应当特别注意强化风险意识,发现协会组织垄断协议的,应当明确表态拒绝参加,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天津市场监管委报告。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指引》列举了不公平高价销售、不公平低价购买,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指定或限定交易对象,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差别待遇等行为。另外,《指引》特别提及,规模较小的经营者也可能会因为在某一特定相关市场具有较强控制力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不论经营者规模大小,均应当重视此项内容的合规。

至于并购、股权转移或者协议控制等经营者集中行为,《指引》要求,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总局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集中。

宽大制度方面,根据《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规定,对于第一个申请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幅度减轻罚款;对于第二个申请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幅度减轻罚款;对于第三个申请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幅度减轻罚款。

此番《指引》规定,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处罚决定事先告知前,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反垄断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属于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决定。

天津市市场监管局建议,经营者在接受反垄断调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重要时间节点上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以尽可能减少调查给正常经营带来的影响。此外,上市公司还需格外重视涉及反垄断调查信息的公开,以避免造成信息披露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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