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遇到开发商虚假宣传怎么办?拿这些规定去怼它!
在律所不少的房产案件中,“开发商虚假宣传”是诸多当事人控诉的一个缘由。
在购房时,承诺学区房、承诺“空中花园”、承诺各种交通便利、承诺地理位置如何优越,但在随后的交房环节,这些承诺便“随风消散”!
图片来源:新华社
开发商虚假宣传在许多房产纠纷中都会被涉及,很多人对此束手无策,求告无门。如果遇到开发商虚假宣传,首先不要害怕,要记得你是在法律上占有优势的一方,其次,拿着下面这些法律护盾去保护自己吧!
1、广告法依据
《广告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且在《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中更是明确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2、房地产广告依据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三条规定了:“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十三条:“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3、两个基本要求
法律用语是严谨的,由此可见,房地产广告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求:
(一)真实、准确,不仅仅要真实客观,还要准确。
(二)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仅仅是不能欺骗消费者,比如不能用假的不存在的去骗人,还不能误导消费者,比如不能用模棱两可的话,用一些话术或图片去误导,令消费者产生错误的理解,做出错误的判断。否则,就可能构成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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