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房地产项目,投资风险如何有效把控?

原标题:个人投资房地产项目,投资风险如何有效把控?

房地产项目涉及资金量较大,个人投资房地产项目时应注意自身资金安全,合理约定合同权利义务内容。本律师团队通过以下一则案例,分析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案情简介:张三与李四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约定共同投资开发一宗建设用地,由双方按比例投资,按比例承担风险及分配利润;双方同意将项目土地挂靠在张三投资组建的公司名下,以双方合作项目为单位进行投资开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张三占本项目60%的股份,李四占本项目40%的股份;双方前期投资经协商确定,李四向张三支付现金4000万元;在后期合作开发期间需要继续出资部分,由双方按股份比例承担。双方还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李四向张三名下公司转入投资款4000万元,由公司出具收条。后张三与李四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协议》,约定:1、解除双方签订的关于房地产开发合作经营的协议;2、张三向李四返还投资款4000万元;3、张三向李四支付投资收益600万元;3、此协议签订后,双方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协议即行终止,双方不得以各种理由向对方主张任何权益;4、若张三未向李四支付款项,按照年利率24%利息至偿还之日止;5、其他内容。后,张三在约定期限内仅向李四支付3000万元,李四催要未果,将张三及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款项16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律观点:1、张三应否向李四返还投资款项及支付投资收益?张三与李四之间的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及解除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三应按照规定期限向李四支付投资款及收益款项。2、张三名下公司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因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项目土地挂靠在张三名下公司、以该项目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张三名下公司;李四的投资款也进入甲名下公司账户;该公司出具收据等一系列事实,可以认定投资款被用于了甲名下公司公司开发的项目,公司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综上,房地产项目投资周期长、回报高,应充分做好法律风险防控。若有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投资等方面法律问题不解之处,可与本律师团队进一步咨询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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