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可越级报告、非恶意不实报告不追责,北京防控体系进一步完善
为更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北京市将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升重大疫情救治能力等防治两端持续发力。
记者丨沐尧
近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高小俊介绍,为更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北京市将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升重大疫情救治能力等防治两端持续发力,推出新举措。
01
医疗卫生人员可越级报告
《条例》规定,北京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发现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线索的,向本单位和疾控机构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报告渠道畅通,建立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依法维护报告人的个人信息、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对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经调查核实的,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对报告人予以奖励,对非恶意的不实报告不予追究责任。
同时,《条例》明确,北京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建立健全网络直报机制。
02
私营诊所管理,纳入监测报告网络
此前,私营小诊曾所是新发地疫情防控暴露出的薄弱环节。疫情传播风险主要集中在合法设立的私人诊所以及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非法行医活动的黑诊所两方面。
为进一步加强对私营小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范管理,防止疫情扩散,《条例》规定,将私营诊所纳入监测报告网络。同时,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落实首诊负责制,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或者按需转诊,采取措施防止传染病传播,并按要求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此外,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执法,严厉查处未取得执业许可、登记注册的机构、个人非法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0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4级
《条例》称,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等级。
如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成立由市委领导的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专项工作机构,统一指挥处置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一般、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实施市、区分级指挥处置。
《条例》对于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比如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技术能力和实验室;建立首席公共卫生专家制度,培育公共卫生领军人才,储备专业应急人才等。
04
探索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
《条例》规定,北京市将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及其他医疗保障政策互补衔接,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用豁免制度,统筹医疗保障基金、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的使用,同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保险产品。
并要求,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给予补助、补贴,对在应急处置中伤亡的人员及其家属给予救助、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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