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下调土地增值预征率!普通标准住宅预缴税率降至1.5%!

原标题:黑龙江省下调土地增值预征率!普通标准住宅预缴税率降至1.5%!

  乐居财经讯 10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对黑龙江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

  公告中指出,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由4%、4.5%、5%调整至1.5%、2%、2.5%执行。

  由于近年来,黑龙江省房地产市场受经济、政策、疫情等多种因素影响,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明显萎缩,商品房销量下滑比较严重。

  2017年以来,土地增值税退税比例偏高,特别是在黑龙江省的一些国内品牌企业退税项目的覆盖率达到90%以上。同时,对比相邻东北三省和内蒙古地区,黑龙江省土地增值税预缴税率(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由4%、4.5%、5%)和契税税率明显偏高,而且操作复杂,不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也不利于税收收入的均衡入库。

  加之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特别是房地产市场融资难度加大,房企运营财务成本不断增加,高预缴税率无形中增加了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对于房企来说,始终是个不小的负担。

  为促进黑龙江省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拉动我省经济的稳步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并对比东北区域相邻省份税收政策情况,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部门对黑龙江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以减轻房地产企业负担。

具体调整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全省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25%、2%、2.5%执行。

  二、纳税人申报属期为2021年9月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按上述预征率执行。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实际是为了防止房地产的暴雷。

  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是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征税,在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达到竣工验收等条件后实施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多退少补。

  而预收缴较高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不仅会影响房地产企业投资的增长,进而还会影响黑龙江省经济总量的增加。

  长远来看,此次三部门联合下调黑龙江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将切实减轻企业预缴负担,降低房地产开发前期投入成本,更好适应当下市场不断出现的新变化、新情况,同时也减轻税务机关清算时大额补退税压力,对推动黑龙江省房地产行业健康平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来源:乐居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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