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房地产会计清算问题——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税会处理差异 !
在房地产行业会计进行清算时,经常会遇到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税会差异,那到底应该怎么处理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
财会〔2017〕22号第17条规定,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按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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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1款,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合同约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第3款,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没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当天。如销售方先开发票的,纳税时间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先开发票的,为开发票当天。
先开发票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纳税时间不同,造成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存在差异。
三、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税会差异。
(1)增值税与会计准则的差异调整。
增值税的销售额及发票开具价税合计数均为合同对价或协议价款,会计确认收入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时间,对应税额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核算,实际收款或开票或到达合同约定付款日时,再将“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余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的差异调整。
税法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其实是权责发生制例外,接近收付实现制,税会产生差异应纳税调整。即销售当期会计确认收入和成本大于税法确认金额,纳税申报时分别调减当期收入和成本,后续期间,再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和金额对收入和成本分别作调增处理,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20和A105000。
但《小企业会计准则》第59条第3款,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确认收入。采取与企业所得税相同的确认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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