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8大禁止!又一大省发文严控医闹
7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编辑| 南星
来源|看医界(ID:vistamed)
7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简称《办法》),对医疗纠纷的处理细则进行规定,并要求规范患者就医行为,不得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办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
《办法》明确,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
《办法》规定,各地可根据需要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办法》提出5条解决途径: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患者有权查阅病例
不得要求医务人员超范围诊疗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办法》还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手术同意书、医疗费用等资料。
此外,《办法》也指出患者应当自律自己的行为: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和医疗秩序,尊重医务人员;如实陈述病情病史,配合医务人员进行检查、诊疗和护理,并按照规定签署相关书面材料;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依法表达意见和诉求等。
不得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列出了8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的行为:
(一)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二)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
(三)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
(五)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六)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
(七)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
(八)其他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编辑自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商报》等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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