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防范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的温馨提醒
一是以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形式非法集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中介机构相互串通,以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三是以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形式非法集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房地产经济机构代理销售中,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销售房产份额、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方式,承诺高额回报,诱导购买房地产,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四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房地产金融业务为名义的非法集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屋租赁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股权众筹等互联网平台合作从事金融业务,通过“众筹买方”“首付贷”等形式违规、超范围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同时,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切实认识非法集资危害他人、祸及自身的性质,依法依规经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资金需求,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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