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然资产私募三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未保存投资决策记录

原标题:未然资产私募三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未保存投资决策记录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9日讯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了《关于对福建省未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发现福建省未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福建省未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按公司相关制度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未保存投资决策记录,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福建省未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11月由林洋变更为肖飚,2021年1月由肖飚变更为林乘辉,均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福建省未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业务的工作人员赖玉树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福建省未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福建省未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福建省未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未按公司相关制度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未保存投资决策记录,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11月由林洋变更为肖飚,2021年1月由肖飚变更为林乘辉,均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你公司从事基金业务的工作人员赖玉树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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