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节日提醒】清明时节,学习一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三)
“清明时节倍思亲,鲜花百绫告天灵。家中切莫燃香烛,墓前清理可燃物。时刻绷紧防火弦,谨慎用火保平安。”清明节到了,许多人都会扫墓祭拜,缅怀故亲。焚纸钱、燃香烛、放鞭炮……这些寄托着 我们深切哀思的传统祭拜仪式,往往隐藏着重大的火灾隐患,我们须时刻警惕。所以,小编带大家学习一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号召大家健康出行,文明祭扫。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三)
第十五条零售经营点应当向合法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并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零售经营许可证,按照零售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时间和地点经营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
承运单位运输烟花爆竹应当携带许可证件,按照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规定运输。
第十七条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在禁放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安全燃放规定的。
第十九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处理。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关行政机关、供销合作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
(二)对投诉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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